安全管理网

学习《物权法》维护电力企业权益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20日

  从起草至颁布,历时13年,在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关系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建设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将中国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念很好的融入了市场经济当中,成为一个可以摆脱市场交易烦恼的精神绿地,成为一个可以让我们栖息巨型保护伞。

  电力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力供应面对各式各样的工、农、矿企业和广大城乡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力资产与千家万户紧密相连,形成大量的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将产生根本性的重大影响。而如何在坚持为用电客户服务的基础上,结合《物权法》,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取得更好的效益,就是值得我们电力企业深思和探索的一个话题。

  《物权法》为电网建设提供保护在电网建设上产生影响

  近年来,“新农村”建设中的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因电网建设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主要表现在征收补偿、电磁影响等方面。

  在架空电力线路规划得到批准后,电力企业就有了在特定路径进行建设的权利。但线路下的部分土地原使用人可能会通过在地上新增的种植和建筑等方式,索取更高赔偿金额。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规划批准之后,及时进行路径状况检查和公证,确认路径上即时财产状况。在日后进行赔偿中,对于检查公证后的财产可不予赔偿,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赔偿成本。

  同时,在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完成之后,相邻地役权问题也是值得我们供电企业关注的部分。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件》中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的解释,并对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分电压等级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增树木、建筑。《物权法》中阐明相邻地役权问题即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问题上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件》规定的内容做出了更高层次的诠释和保护。   

  2007年10月下旬,笔者所在的江西省横峰县供电公司便遇到了一起通过《物权法》相邻地役权问题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件》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县城一户居民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新建建筑,其建筑顶楼凉台距离35千伏电路最短距离不足半米,远远低于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至少3米的标准。供电公司查明情况后,按照规定暂停了对其的临时供电,并主动与其商议整改方案。然而,该用户不能理解供电公司的良苦用心,多次无理向省、市供电公司以及部分新闻媒体上访、告状。

  在上级部门和新闻单位查实情况,并建议供电公司通过司法手段对其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的基础上,横峰县供电公司依旧多次苦口婆心与该用户进行交流,结合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暧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照说明,逐步让用户意识到其认识上的错误。并在方便用户的原则上,与用户达成了“双方各出资一半,对该用户建筑附近的架空电力线路进行改向”的整改意见。

  通过这次《物权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圆满的解决争端,不仅在用户中推广了电力设备保护和安全用电的知识,更让笔者公司上下加深了对《物权法》的认识,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电磁影响是电网建设的另一突出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居民用户对电磁“污染”心有余悸,给电网建设时的征地、拆迁和平时的电力设施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即是对电网建设提出的要求,也是对电力企业提供了保护。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