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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危险因素分析与控制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3日

  第十二条 其他安全控制措施

  (一) 严格外包工程、临时工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评估,实施有效监控。

  (二) 外包工程严格执行厂部外包工程管理规定,把好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关。

  (三) 临时工的聘用按厂部临时工管理制度进行。

  (四) 外来人员入厂参观、学习必须有本厂人员带领、监护,并交待好安全注意事项。

  (五) 厂家人员入厂配合工作,必须有本厂相关技术人员监护方可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部应按照电厂《安全规范化管理标准》定期组织检查,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各部门应定期进行自查整改,消除因设备场地、工作条件等原因造成的危险因素。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对照电厂《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定期对工器具进行检查与试验,并正确使用,杜绝因工器具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五条 生产现场人员应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检修工艺规程和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杜绝违章事件的发生,确保工作质量,消除设备隐患。

  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六条  由于不遵守《危险因素分析与控制规定》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厂二类障碍与异常》界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电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处罚。

  第七章  反   馈

  第十七条  本规定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厂各部门以及各外包施工队伍。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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