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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木片露天堆场防火审核问题探讨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13日

  三、提请专家组论证

  如何切实解决木片堆场的消防安全问题,按照公安部30号令第17条规定:“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筑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我们决定将木片堆场消防安全问题提交专家组进行论证。省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评估专家组成员会同设计部门、厂方和省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一起召开了论证会。专家组指出:同意木片堆场125000m^3× 3的规模,但同时必须满足以下3项要求:

  1、消防水炮的射程、流量的选择应能满足木片堆场的每一点都有两个水炮的水柱同时到达,对水炮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防火设计要求进一步明确。

  2、木片堆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155l/S(其中消防水炮100I/S,室外消火栓55I/s)计算。

  3、木片堆场灭火延续时间按3小时计算。

  专家组的意见,给我们在日照木浆工程木片堆场消防安全设计防火审核时提供了具体依据。

  四、审核结论

  以专家组论证意见为依据。并参考国内外经验作法,就木片堆场消防安全设计问题,我们最后提出:同意木片堆场125000m^3×3的规模,在满足专家组论证意见提出的3项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0轻生字第65号)7条规定,木片堆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0m,且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2、与木片露天堆场衔接的木片皮带运输走廊上设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建设部门对提出的意见表示赞同,认为在设计、施工中对操作性较强,既保证了木片堆场的消防安全,又能保证生产工艺的需要。

  五、体会

  随着改革外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国外先进的产品与技术的引进,以及国内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带来的消防安全的新问题日益增多,越来越体现出我国现有的消防技术标准相对滞后的问题。如果教条地引用规范来进行约束和限制,势必会阻碍生产的正常进行,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影响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放宽视野,广泛参考国内外经验,按照公安部30号令精神要求,成立由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由专家组进行论证,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是我们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中有效的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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