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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职业卫生安全立法的改革之路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8日
自十九世纪以来,澳大利亚职业卫生与安全立法已走过了漫长的道路。在十九世纪的最后数年间,以前的大部分殖民地采纳的是英国十九世纪工厂法令,该法令反映了那个时代的思想,而且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比该法令早采纳几十年的矿山立法暴露出同样的局限性。

值得一提的是,该立法是不系统的,且是针对具体行为的;从管理的角度看,它是复杂的。同时它主要通过对机械防护装置、工作间的照明和通风条件等制定最低标准来减少身体伤害。

立法的发展状况

原立法基本上忽视了职业病、培训、操作过程的监控、工作体制的影响。尤其是,与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状况息息相关的工人们自己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参与制定安全操作标准,或者保护他们自己免遭工作伤害。在以后的七、八十年里,立法有了一些重大的变化,但这些变化实际上只是某些细节而不是本质内容的改变,而且立法形式上的缺陷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依然存在。

直到1972年,由于英国Robens的报告对澳大利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澳大利亚职业卫生与安全立法的改革才取得实质性成效。1983年改革首先从新南威尔士州开始,在几年之内波及到整个澳大利亚,可以说,澳大利亚卫生与安全立法的改革是在Robens的深刻影响之下发生的。

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创建一个能使与工作场所有关的卫生与安全立法更加统一、合理和系统化的框架;

* 通过立法规定有关雇主、雇员、制造商及其他人员的基本责任;

* 加大检查力度;

* 建立由三方组成的制定标准的团体;

* 增加一些条款,赋予工人参与某些活动及决策的权利,包括任命或选举安全代表及参加联合安全委员会的权利。

毫无疑问,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Robens影响下的立法改革,对改善整个澳大利亚的职业卫生与安全状况做出了很大贡献。但这并不是说,传统的卫生与安全问题已得到解决,或者说,目前的方法已足以解决自立法实施以来经济上和组织上的所出现的重大问题。

新的挑战

澳大利亚的管理人员和工人面临着新的挑战,而且新的问题要求用新的方法来解决。实际上,目前传统的卫生与安全立法在解决传统的问题方面已达到了极限,而且它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就业本身发展趋势的需要。例如,职业卫生与安全法规的模式实际上是按照加工业建立起来的,职业卫生与安全立法的框架及管理主要是针对与加工业有关的对自然环境的危害以及中型、大型工厂里的工人。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加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而且大型企业中的工人所占比例最大。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情况却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服务业的崛起

加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减少,而且所起的作用也已减少,同时服务业正迅速发展。因此工作中出现的事故从传统性的事故(如滑倒、坠落、机械事故等)转为社会性的精神问题(如精神病、肌骨功能失调等),这些问题是由多种因素(如工作台的设计,工作体制、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方式不合理等)造成的。

另外,小型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已有很大增长,而且新的危害已经出现,但这些新的危害未必出现在加工业。工作压力、职业性的过度劳累引起的综合症,工作场所发生的暴力,以及前面提到的社会性的精神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迅速发展的服务业。这些问题在其它一些非正式的工作中也有所增加。

迎接挑战

毫无疑问,职业卫生与安全法规需要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来迎接这些挑战,这一阶段要充分利用最近几年的最重要的发展成果,发挥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作用,借助于这一方法把这些挑战作为制定法规的工具。

法律的这一框架鼓励各机构建立内部自我管理机制来监督、管理、取代对健康有害的活动,并部分地解决商业利益、法律义务、职业卫生与安全问题之间的冲突。如果成功的话,将考虑把一个职业卫生与安全系统的基本方法纳入公司的中心决策过程,并进一步完善。

澳大利亚的立法者和制定规章的机构是否能够,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迎接这些挑战,并制定出新的职业安全法规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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