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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车应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车应用吊环。

第526条 缆风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与桅杆顶应用卡环连接;缆风与地锚连接后,应用绳卡轧死。

第527条 缆风跨越马路时,架空高度应不低于7米。

第528条 缆风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如需跨过高压线,应采取停电、接地、搭设防护架等安全措施。

第529条 定点桅杆应设5根缆风绳,移动式桅杆缆风不得少于8根,禁止设多层缆风。

第530条 桅杆移动的倾斜幅度,当采用间歇法移动时,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当采用连续法移动时,则应为桅杆高度的。相邻缆风要交错移位。

第三节 结构吊装

第531条 装运易倒构件应用专用架子,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第532条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时,应先起钩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时,应先起伸臂配合起钩。

第533条 就位的屋架应搁置在道木或方木上,两侧斜撑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534条 使用抽销卡环吊构件时,卡环主体和销子必须系牢在绳扣上,并应将绳扣收紧。严禁在卡环下方位销子。

第535条 引柱子进杯口,撬棍应反撬。临时固定柱的楔子每边需二只,松钩前应敲紧。

第536条 无缆风校正柱子应随吊随校。但偏心较大、细长、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长度的1/20或不足60厘米时,禁止无缆风校正。

第537条 禁止将物件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

第538条 吊装不易放稳的构件,应用卡环,不得用吊钩。

第四节 设备吊装

第539条 三角架(三木塔)下脚应相对固定,倒链应挂在正中,移动时应防止倾倒。

第540条 装运重心高、偏心大或易滚动的设备等,应合理搁置,并采取稳固措施。

第541条 用顶升法装车,托梁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强度。顶升速度应一致,前后应交错进行,高差不宜过大。

第542条 用滚动法装卸车时,滚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0度,滚道的搭设应平整、坚实、接头错开。滚动的速度不宜太快,必要时应设溜绳。在滚道一侧的车体下面应用枕木垫实。

第543条 使用管子(滚杠)拖运设备,管子的粗细应一致,其长应比托板宽度长50厘米。填管子,大拇指应放在管子的上表面,其他四指伸入管内,严禁戴手套和一把抓管子。

第544条 旋转法起吊时,设备的中心线、桅杆和基础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采用多根主缆风时,应有调节受力的装置。在滑车组的相反方向应有制动措施。

第545条 采用人字桅杆起板法吊装时,桅杆两腿间的夹角应不大于45度,受力方向应在两腿的中间。桅杆的高度,应为设备长度的。桅杆两腿和设备绞座应放在一起。

第546条 滑行法吊装应遵守下列各项:

1. 两桅杆或四桅杆吊装时,桅杆的前倾或后仰应一致,并选用同种型号同速卷扬机。

2. 设备直径大于3米时应设两套溜绳,其间要有平衡轮调节,使滑车受力一致;设备直径小于3米时,可设一套溜绳,但设备中心线、溜绳与基础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

3. 溜绳的滑车组,应有防止扭转的措施。

4. 负载的独脚桅杆倾斜时,应用卷扬机松缆风,并确保缆风受力均匀。

第三十二章 打 桩 工

第一节 桩架的组装和移动

第547条 用扒杆安装塔式桩架时,升降扒杆动作要协调,到位后应拉紧缆风,绑牢底脚。组装时应用工具找正螺孔,严禁把手指伸入孔内。

第548条 安装履带式及轨道式柴油打桩机,连接各杆件应放在支架上进行。竖立导杆时,必须锁住履带或用轨钳夹紧,并设置溜绳。

第549条 导杆升到75度时,必须拉紧溜绳。待导杆竖直装好撑杆后,溜绳方可拆除。

第550条 移动塔式桩架时,禁止行人跨越滑车组。

第551条 横移直式桩架时,左右缆风要有专人松紧,两个甏头要同时绕,底盘距扎沟滑轮不得小于1米。

第552条 纵向移动直式桩架时,应将走管上扎沟滑轮及木棒取下,牵引钢丝绳及其滑车组应与桩架底盘平行。

第553条 绕甏头应戴帆布手套,手距甏头不得小于60厘米。

第554条 一根钢丝绳头不准同时绕在两个甏头上,若发生克索应立即停车反转解除。

第555条 移动桩架和停止作业时,桩锤应放在最低位置。

第二节 打混凝土预制桩

第556条 吊桩前应将桩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防止吊桩时桩锤坠落。

第557条 起吊时吊点必须正确,速度要均匀,桩身应平衡,必要时桩架应设缆风。

第558条 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起吊后人员不准在桩下通过。

第559条 吊桩与运桩发生干扰时,应停止运桩。

第560条 插桩时,手脚严禁伸入桩与龙门之间。

第561条 用撬棍或板舢等工具校正桩时,用力不宜过猛。

第562条 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563条 锤击不宜偏心,开始落距要小。如遇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斜、位移、桩头严重损失、桩身断裂、桩锤严重回弹等应停止锤击,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564条 熬制胶泥要穿好防护用品。工作棚应通风良好,注意防火;容器不准用锡焊,防止熔穿漏泄;胶泥浇注后,上节桩应缓慢放下,防止胶泥飞溅。

第565条 套送桩时,应使送桩、桩锤和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

第566条 拔送桩时应选择合适的绳扣,操作时必须缓慢加力,随时注意桩架、钢丝绳的变化情况。

第567条 送桩拔出后,地面孔洞必须及时回填或加盖。

第三节 灌 注 桩

第568条 桩管深入到设计深度后,应将桩帽及桩锤升高到4米以上锁住,方可检查桩管或浇注混凝土。

第569条 耳环及底盘上骑马弹簧螺丝,应用钢丝绳绑牢,防止拆断时落下伤人。

第570条 耳环落下时必须用控制绳,禁止让其自由落下。

第571条 钻孔灌注桩浇注混凝土前,孔口应加盖板,附近不准堆放重物。

第三十三章 机械维修工

第一节 机 械 修 理

第572条 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得堵塞通道。

第573条 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方向操作时应错开。

第574条 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脂,必须指定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丢。

第575条 扁铲、冲子等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时应及时处理,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活动扳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主向上不准有人。

第576条 用台钳夹工件,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第577条 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要卡死。

第578条 修理机械,应选择平坦时实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楔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

第579条 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

第580条 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第581条 检修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经检查合格,并打开空气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内操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582条 检修中的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示警,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检修中,不准将手抻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第583条 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

第二节 化学热处理

第584条 使用盐溶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工具、夹具、工件等入炉必须预热焙干,严禁有水分的物质进入炉内,炉口要加盖。

2. 加盐时必须预热焙干,少量逐步加入。

3. 盐炉内溶盐不得超过容积的3/4,体积较大的工件入炉时应切断电源,防止工件与电极相碰。

4. 翻修或长期停用的盐炉,必须烘干后,才能使用。

5. 盐炉要经常保持通风装置良好,不准把头伸进排气罩内。

6. 溶解硝盐(KNO3,NaNO3)加热温度不准超过550℃,以免引起爆炸和燃烧。硝盐着火必须用干砂覆盖,禁止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7. 硝盐不准与有机物及其他盐类混装。

8. 严禁人体直接接触氰化物和氰化处理过的零件,凡氰化处理所用工夹具及零件等须用硫酸亚铁进行除毒。

第585条 操作电炉时,开关炉门和装卸工件必须切断电源,发现漏电应停止使用。禁止将湿工件送入炉内加热,炉内的氧化铁要经常清理,以防护丝短路。

第586条 油炉必须有密封盖,当油炉着火时应立即紧闭炉盖。

第587条 淬火油槽应放在离炉1~2米处,要有盖子,工作完毕后应将盖子盖好,淬火油温一般不超过80℃(等温淬火除外)。

第588条 氮化和气体渗碳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认真检查氮化炉和气体渗碳炉及管道等处的密封,严禁漏气。

2. 严防氮化时氨分解的氢自然,要将炉内废气妥善引出,如发现氮化包内压力突然增高,立即切断电源,将氮化包吊出,尽量加大氨压及流量,把包内危险气体排出。

3. 气体渗碳过程中应将炉内可燃气体引出。

4. 氮化包在处理6~8次后应进行退氮一次,氮化包和渗碳包应经常检查外部氮化及漏气情况。

第589条 工作场所禁止喝水饮食。剧毒品要有专人负责领用保管和处理。

第三节 高频热处理

第590条 高频炉运行前必须进行预送。送入高压前必须将移用器调至零点,输入电压不许超过1.35万伏。

第591条 加热前要调整偶合线圈,阳极电流、槽路电流不得超过规范的要求。

第592条 高频发生器必须设置金属屏蔽。严禁将设备开口铁路部分连成闭合线路。

第593条 高频电炉严禁空载运转。淬火工件禁止接触感应圈。

第594条 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

第四节 喷 镀

第595条 贮气罐、氧气瓶和乙炔罐三者不应同放一处,如因场地狭小可采取档板隔离。

第596条 作业时,应听从持枪者指挥,禁止喷枪头对人。

第597条 喷镀面粗化处理和使用电加热喷镀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遵守安全用电规定。

第598条 喷镀曲轴必须配置平衡铁,转速要慢。

第五节 电 镀

第599条 电镀间应单独设置,通风良好。镀槽应配有抽风罩和吸风机。酸性镀槽和氰化镀槽不准合用。

第600条 工作间严禁存放食品、饮食、吸烟。

第601条 使用酸碱应戴防护眼镜和耐酸碱手套,配制电解液应将酸缓缓倒入水中,并不断搅拌。严禁将水倒入酸中。

第602条 镀铬时,手、脸和鼻腔内要涂护肤剂。镀铬液溅到身上后,应立即清洗。有外伤和皮肤病患者,禁止从事镀铬作业。

第603条 使用氰化物时,其存放、称量、配置应有专人负责。氰化物与酸不准接触,接触氰化物的零件、容器、镀槽应及时除毒。

第604条 工作间断时,应漱洗口腔、鼻孔及皮肤裸露部分。

第605条 未经处理的镀液,不准任意排放。

第六节 铸 造

第606条 开炉前,试风两分钟,排除风道内的可燃气体,冲天炉出渣口应有罩。

第607条 操作中禁止袒胸露臂。打开风眼正面不准有人。

第608条 应用潮湿的泥团堵炉眼。如遇跑铁水应用干砂覆盖,禁止浇水。

第609条 向炉内投料前,应先清除原料中的封闭管子、冰雪块等物品。

第610条 开炉中因故停风,应立即打开各进风口,以免炉内燃气倒灌。

第611条 打炉时,炉前应铺干砂,炉中剩余铁水和熔渣必须清出。

第612条 清理冲天炉内部时,上面要挂防护网。

第613条 使用捣固机时,风箱和风锤必须完好。禁止对人开风门。

第614条 扣箱、翻箱动作要慢要稳,翻箱时应站在侧面,合箱时手不能放在分型面上。合箱后压上足够的压箱铁或用卡子卡紧。

第615条 浇铸前必须清除妨碍通行和操作的障碍物。所使用的铁水包、坩埚和勺子必须预热干燥。

第616条 铁水包盛量要适当,抬包要平稳、慢行、步调一致。一旦铁水溅出,应平稳放下,严禁扔包。

第617条 用吊车运铁水,必须有专人指挥。钢丝绳、链子不得打结,吊勾要挂好,吊包离地不超过2米。

第618条 喷砂清砂要穿好防护用品,身体不要裸露。

第七节 轮 胎 修 理

第619条 轮胎解体前要将内胎空气放尽。装胎打气时,要检查胎身有否裂痕,钢圈小压条是否确实卡入圈槽内,并将弹簧钢板片穿钢圈孔眼内,以防打气时压条崩出伤人。

第620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钢圈。

第621条 磨胎机应有吸尘装置。

第622条 硫化间应通风良好,硫化时应经常检查蒸汽和空气压及水位。如水位降低到最低容许限度以下,应把炉火压小,使硫化器冷却,禁止加水。

第623条 紧硫化模必须均匀,模子未紧好以前,禁止向汽囊内充压,放汽入模应缓慢,不可突然过大。气压必须根据压力表来测定,不准猜测。

第三十四章 土石方机械司机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624条 启动前应将离合器分离或将变速杆放在空档位置。确认机械周围无人和障碍物时,方可作业。

第625条 行驶中人员不得上下机械和传递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转弯、倒车和停车;下坡不准空档滑行。

第626条 停车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时,必须将车刹住,马片、铲斗落地。

第627条 钢丝绳禁止打结使用,如有扭曲、变形、断丝、锈蚀等应及时更换。

第二节 挖 掘 机

第628条 操作中,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应过猛。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于4米。

第629条 向汽车上卸土应待车子停稳后进行,禁止铲斗从汽车驾驶室上越过。

第630条 铲斗回转半径内遇有推土机工作时,应停止作业。

第631条 行驶时,臂杆应与履带平行,要制动住回转机构,铲斗离地1米左右。上下坡时,坡度不应超过20度。

第632条 装运挖掘机时,严禁在跳板上转向和无故停车。上车后应刹住各制动器,放好臂杆和铲斗。

第633条 联接电动挖掘机电源电缆时,必须取出开关箱上的保险丝。

第三节 液压挖掘装载机

第634条 操纵手柄应平顺。臂杆下降时,中途不得突然停顿。

第635条 行驶时,须将铲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杆完全伸出,使铲斗、斗柄和动臂靠紧。

第四节 推 土 机

第636条 用手摇启动时,必须五指并拢。用拉绳启动时不得将绳缠在手上。

第637条 推土机使用钢丝绳牵引重物起步时,附近不得有人。

第638条 向边坡推土,刀片不得超过坡边,并在换好倒档后才能提升刀片倒车。

第639条 推土机上下坡不得超过35度,横破行驶不得超过10度。

第五节 铲 运 机

第640条 在新填的土堤上作业时,铲斗离坡边不得小于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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