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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废止】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no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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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80)建工劳字24号
发布单位:国家建筑工程总局
发布日期:1980-05-20
实施日期:1980-05-20
18条 发现刨渣或木片堵塞,要用木棍推出,禁用手掏。

打 眼 机

第119条 打眼必须使用夹料器,不得直接用手扶料。1.5米以上长料必须使用托架,调头时,双手持料,注意周围人和物。

第120条 操作中如遇凿芯被木渣挤塞,应即抬起手把。深度超过凿渣出口,要勤拔钻头。

第121条 清理凿渣要用刷子或吹风器,禁止手掏。

圆 盘 锯

(包括吊截锯)

第122条 操作前应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应上紧。

第123条 操作要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越锯片。

第124条 进料必须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锯片15厘米,不得用手硬拉。

第125条 短窄料应用推棍,接料使用刨钩。超过锯片半径的木料,禁止上锯。

刮 边 机

(包括直边机)

第126条 材料应按压在推车上,后端必面顶牢。推进速度要慢,手不准送料到刨口。

第127条 刀部要设置坚固严密的防护罩。每次进刀量不得超过4毫米。

第128条 禁止使用开口螺丝槽的刨刃,装刀要拧紧螺丝。

第七章 制 材 工

第一节 木材搬运、装卸、堆放

第129条 从火车上卸圆木应有专人指挥。拔夹杠应先拔掉中间,后拆两头;断铁丝应先剪上、中层,后剪下层。圆木滚卸时,车上不准留人,车下禁止行人通过。

第130条 马车运圆木,下层装大的,上层装小的。运成材高度不得超过1米,每30厘米设横木,并用绳索捆牢。卸车时车要站稳、挂闸。

第131条 堆放圆木,应站在垛的两端并清除垛下障碍物。码高垛,脚手板必须支搭牢固,禁上两人在同一脚手板上操作。冬、雨季必须加防滑条。

第132条 翻圆木撬械和板钩不得正面对人。翻弯曲和直径较大的圆木,必须掩好木垫,防止圆木滚动。

第133条 圆木垛高一般不得超过3米,垛距不得小于1.5米;成材垛高一般不得超过4米,每50厘米加横木,垛距不得小于1米。所有材料堆垛应距运输轨道两侧1米,上方不准有高压线。

第134条 用小平车(轱辘马)运料,不准猛推猛跑,拐弯要慢行。两车间距不小于5米。

第二节 制 材 机 械

带 锯 机

第135条 锯条应调整适宜,先试运转,声音正常无串条危险时,方可开锯。锯条齿侧裂纹超过锯条宽度的1/6、接头处裂纹1/8、连续缺齿两个和接头超过三处,都不准使用。有裂纹的地方应钻孔截缝。

第136条 圆木上跑车前应调好大小头。锯旧料时应详细检查,清除铁钉等物。

第137条 圆木必须紧靠车桩车盘,钩未挂好不准松动撬杠。操作时手脚不准伸出距车边缘,以防碰撞。

第138条 非操作人员不得上车,跑车未停稳禁止下木料。

第139条 进锯前应准确摇尺,进锯后不得更动尺码。进锯速度不宜过猛,运转中严禁调整锯卡子和清理碎料、树皮等。

第140条 倒车不宜过快,并注意检查排除戗槎、木节等障碍,木料的尾端越过锯条50厘米,再行倒车,以防顶断锯条。

第141条 跑车进退时,禁止任何人在车道上停留和抢行。

第142条 操作小带锯,上下手要相互配合,不要猛推猛拉。送料时手不应进入台面,接料时手不应超过锯口。锯短料时,应用推棍送料。

锉 锯 机

第143条 拆成捆锯条,应踏紧锯条端头,控制松放,以防锯条回卷伤人。

第144条 锉锯要戴防护镜,砂轮应有防护罩,操作时应站在砂轮侧面。

第145条 接锯条,必须接合严密,平滑均匀,厚薄一致。

第八章 钢 筋 工

第一节 制作、绑扎

第146条 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第147条 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米区域内禁止行人。人工绞磨拉直,不准用胸、肚接触推杠,并缓慢松解,不得一次松开。

第148条 展开盘圆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第149条 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掌克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切断小于30厘米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箱笼罩。

第150条 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第151条 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第152条 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滑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米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第153条 绑孔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第154条 绑孔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第155条 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遇架降落到离地1米以内始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第二节 冷拉和张拉

第156条 冷拉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应将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90度,并且应用封闭式导向滑轮。操作时要站在防护挡板后,冷拉场地不准站人和通行。

第157条 冷拉钢筋要上好夹具,离开后再发开车信号。发现滑动或其他问题时,要先行停车,放松钢筋后,才能重新进入操作。

第158条 冷拉和张拉钢筋要严格按规定应力和伸长率进行,不得随便变更。不论拉伸或放松钢筋都应缓慢均匀,发现油泵、千斤顶、锚卡具有异常,应即停止张拉。

第159条 张拉钢筋,两端应设置防护挡板。钢筋张拉后要加以防护,禁止压重物或在上面行走。浇灌混凝土时,要防止震动器冲击预应力钢筋。

第160条 千斤顶支脚必须与构件对准,放置平正,测量拉伸长度、加楔和拧紧螺栓应先停止拉伸,并站在两侧操作,防止钢筋断裂,回弹伤人。

第161条 同一构件有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时,预应力钢筋应分二次张拉,第一次拉至控制应力的70~80%,待非预应力钢筋绑好后再张拉到规定应力值。

第162条 电热张拉的电气线路必须由电工安装,导线连接点应包裹,不得外露。张拉时,电压不得超过规定值。

第163条 电热张拉达到张拉应力值时,应先断电,然后锚固,如带电操作应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钢筋在冷却过程中,两端禁止站人。

第三节 钢 筋 机 械

切 断 机

第164条 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15厘米。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第165条 切断钢筋禁止超过机械的负载能力。切断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应用高硬度刀片。

第166条 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操作时动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

第167条 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短头发和杂物。在钢筋摆动范围和刀口附近,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除 锈 机

第168条 操作时,应戴口罩和手套。带钩的钢筋严禁上机除锈。

第169条 除锈应在基本调直后进行。操作时要放平握紧,站在钢丝刷侧面。

调 直 机

第170条 机械上不准堆放物件,以防机械震动落入机体。

第171条 钢筋装入压滚,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严禁戴手套操作。

第172条 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动伤人。

第173条 短于2米或直径大于9毫米的钢筋调直,应低速加工。

弯 曲 机

第174条 钢筋要贴紧挡板,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开错。

第175条 弯曲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第176条 调头弯曲,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换插头、加油和清理,必须停机后进行。

冷 拔 丝 机

第177条 先用压头机将钢筋头部压小,站在滚筒的一侧操作,与工作台应保持50厘米。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

第178条 钢筋的末端将通过冷拔的模子时,应立即踩脚闸分开离合器,同时用工具压住钢筋端头防止回弹。

第179条 冷拔过程中,注意放线架、压辘架和滚筒三者之间的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应即停机修理。

点焊、对焊机(包括墩头机)

第180条 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平稳牢固,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导线绝缘良好。

第181条 焊接前,应根据钢筋截面调整电压,发现焊头漏电,应即更换,禁止使用。

第182条 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和手套,并站在橡胶板或木板上。工作棚要用防火材料搭设。棚内严禁推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灭火器材。

第183条 对焊机断路器的接触点、电极(铜头),要定期检查修理。冷却水管保持畅通,不得漏水和超过规定温度。

第九章 混凝土工

第184条 车子向料斗倒料,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撒把。

第185条 用井架运输时,小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前后要挡牢,稳起稳落。

第186条 浇灌混凝土使用的溜槽及串筒节间必须连接牢固。操作部位应有护身栏杆,不准直接站在溜槽帮上操作。

第187条 用输送泵输送混凝土,管道接头、安全阀必须完好,管道的架子必须牢固,输送前必须试送,检修必须卸压。

第188条 浇灌框架、梁、柱混凝土,应设操作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第189条 浇捣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同时进行;浇圈梁、雨篷、阳台,应设防护措施;浇捣料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铺设临时脚手架,以防人员下坠。

第190条 不得在混凝土养护窑(池)边上站立和行走,并注决窑盖板和地沟孔洞,防止失足坠落。

第191条 使用震动棒应穿胶鞋,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有破皮漏电。

第192条 预应力灌浆,应严格按照规定压力进行,输浆管道应畅通,阀门接头要严密牢固。

第十章 油漆玻璃工

第一节 油 漆

第193条 各类油漆和其他易燃、有毒材料,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内,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挥发性油料应装入密闭容器内,妥善保管。

第194条 库房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明显标志。库房与其他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195条 用喷砂除锈,喷嘴接头要牢固,不准对人。喷嘴堵塞,应停机消除压力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196条 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油料,戴好防护用品,严禁吸烟。

第197条 沾染油漆的棉纱、破布、油纸等废物,应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及时处理。

第198条 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要保持通风良好,喷漆作业周围不准有火种。

第199条 采用静电喷漆,为避免静电聚集,喷漆室(棚)应有接地保护装置。

第200条 刷外开窗扇,必须将安全带挂在牢固的地方。刷封檐板、水落管等应搭设脚手架或吊架。在大于25度的铁皮屋面上刷油,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第201条 使用喷灯,加油不得过满,打气不应过足,使用的时间不宜过长,点火时火嘴不准对人。

第202条 使用喷浆机,手上沾有浆水时,不准开关电闸,以防触电。喷嘴堵塞,疏通时不准对人。

第二节 玻 璃

第203条 截割玻璃,应在指定场所进行,截下的边角余料集中堆放,及时处理。搬运玻璃应戴手套。

第204条 在高处安装玻璃,应将玻璃放置平稳,垂直下方禁止通行。安装屋顶采光玻璃,应铺设脚手板或其他安全措施。

第205条 使用的工具放入袋内,不准口含铁钉。玻璃安装完即将风钩挂好。

第十一章 防 水 工

第206条 患皮肤病、眼结膜病以及对沥青严重敏感的工人,不得从事沥青工作。沥青作业每班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第207条 装卸、搬运、熬制、铺涂沥青,必须使用规定的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装卸、搬运碎沥青,必须洒水,防止粉末飞扬。

第208条 溶化桶装沥青,先将桶盖和气眼全部打开,用铁条串通后,方准烘烤,并经常疏通放油孔和气眼。严禁火焰与油直接接触。

第209条 熬制沥青地点不得设在电线的垂直下方,一般应距建筑物25米;锅与烟囱的距离应大于80厘米,锅与锅之距离应大于2米;火口与锅边,应有高70厘米的隔离设施。临时堆放沥青、燃料的场地,离锅不小于5米。

第210条 熬油前,应清除锅内杂质和积水。

第211条 熬油必须由有经验的工人看守,要随时测量控制油温,熬油量不得超过油锅容量的四分之三,下料应慢慢溜放,严禁大块投入。下班熄火,关闭炉门,盖好锅盖。

第212条 锅内沥青着火,应立即用铁锅盖盖住,停止鼓风,封闭炉门,熄灭炉火,并严禁在燃烧的沥青中浇水,应用于砂,湿麻袋灭火。

第213条 配制冷底子油,下料应分批、少量、缓慢,不停搅拌,不得超过锅容量的二分之一,温度不得超过80℃,并严禁烟火。

第214条 装运沥青的勺、桶、壶等工具,不得用锡焊。盛油量不得超过容器的三分之二。肩挑或用手推车,道路要平坦,绳具要牢固。吊运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第215条 屋面铺贴卷材,四周应设置1.2米高围栏,靠近屋面四周沿边应侧身操作。

第216条 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等处进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业,应定时轮换间歇,通风换气。

第十二章 凿岩爆破工

第一节 凿 岩

第217条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冒顶、塌方。

第218条 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班班“敲帮问顶”,发现险情,及时排除。

第219条 巷道峒室若发现透水预兆,应停止作业,立即处理。在有瓦斯的巷道峒室中作业,应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带入火种和使用明火,并经常测量瓦斯浓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220条 在港道峒室内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作业的,要有防尘措施。

第221条 用手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钻机风门,严禁采取骑马式作业。

第222条 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风门。

第223条 竖井井口要有防护栏杆,提升装置必须牢固,升降机必须每班检查。竖井工作面的保险吊盘必须封严井筒,竖井和斜井运输要用信号联系。

第二节 爆 破

第224条 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225条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米,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226条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第227条 装药要用木竹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并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第228条 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第229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第230条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 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周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欧姆以内。

3. 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表面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 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 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米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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