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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第641条 行驶时,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第642条 拖式铲运机上下坡不得超过25度,横坡不得超过6度。

第643条 多台拖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多台自行式铲运机两机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644条 东方红拖拉机和铲斗间,必须加装保险钢丝绳。

第六节 平地机

第645条 自行式平地机,调头和转弯应减速。

第646条 行驶时,必须将刮刀和齿耙升到最高处,刮刀两端不得超出后轮胎外侧。

第七节 压路机

第647条 两台以上压路机碾压时,其间距应保持3米以上。

第648条 压路机禁止在坡道上停车,必须停车时应将制动器制动住,并楔紧滚轮。

第八节 万能装卸机

第649条 升降机向前倾斜时禁止提升物件,升降机尚未完全向后倾斜时不准开车。提升物件必须刹车后进行。

第650条 行驶时,铲斗和叉子上不得有人。

第九节 轨道翻斗车

第651条 人力推车,前后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下坡时不得小于20米。

第652条 因雾天和粉尘造成路轨视线不清时,应停止作业。

第三十五章 起重机司机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653条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试吊。

第654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655条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第656条 操作中可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第657条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658条 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高出障碍的0.5米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659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660条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第661条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第662条 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第663条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第二节 履带式起重机

第664条 发动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并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上。同机操作人员互相联系好后方可启动。

第665条 吊物行走时,臂杆应在履带正前方,离地高度不得超过50厘米,回转、臂杆、吊钩的制动器必须刹住。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臂杆与履带垂直。起重机不得作远距离运输使用。

第666条 行走拐弯时不得过快过急。接近满负荷时,严禁转弯,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第667条 用变换档位起落臂杆操纵的起重机,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时,变换档位,以防滑杆。

第668条 拖运起重机,履带要对准跳板,爬坡不应大于15度,严禁在跳板上调位,转向及无故停车,臂杆要放到零位,各部制动器应刹住。

第三节 轮胎工、汽车式起重机

第669条 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第670条 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第671条 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2. 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3. 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第四节 塔式起重机

第672条 作业前,应将轨钳提起,清除轨道上障碍物,拧好夹板螺丝。

第673条 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子打开,注意指挥信号。冬季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火、防触电措施。

第674条 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675条 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停车。没有限位开关的吊钩,其上止点距离臂杆顶端必须大于1米。

第676条 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部,臂杆不应过高,应顺向风源,卡紧轨钳,切断电源。

第677条 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2. 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3. 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4. 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部分刹住,严禁塔帽旋转。

第678条 履带塔式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地面必须平坦、坚实,操作前左右履带板应全部伸出。

2. 竖立塔身应缓慢,履带前面要加铁楔垫实。当塔身竖到90度时,防后倾装置应松动,塔身不得与防后倾装置相碰。

3. 严禁有负荷时行走,空车行走时塔身应稍向前倾,行驶中不得转弯及旋转上体。

4. 作业结束后,应将塔身放下,并将放心转机构锁住。

第五节 门式、桥式起重机

第679条 桥式起重机大梁的两边,应设1米高的防护栏杆或挡板。操作人员应从专用梯上下,不准走轨道。

第680条 两机同时作业,相邻间距应保持3~5米。

第681条 起重机驶近限位端时,应减速停车。

第682条 作业中若遇突然停电,各控制器应放于零位,切断电源开关,吊物下面禁止人员接近。

第683条 工作完毕,应将吊钩提升到电葫芦(跑车)与地面中间。

第三十六章 打桩机司机

第一节 履带式柴油打桩机

第684条 自行拼装时,导杆仰角不得大于78度。

第685条 桩锤的抱瓦与导管之间的间隙大于7毫米时应予更换。

第686条 不准与履带成90度侧向吊桩;吊桩钢丝绳与导杆的夹角不得大于30度。

第二节 DJ2轨道多能打桩机

第687条 轨道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688条 使用板立桩架当板起10~20厘米时,应停机检查,各部位正常后方可继续上升。

第689条 桩架回转时,小平车应开至外止点,不准向一个方向回转两周以上。

第690条 吊桩时需夹紧夹轨钳。正面吊桩时桩与导杆中心距离不得大于4米。

第691条 桩架前倾不得超过5度,后仰不得超过18度。

第692条 桩锤起动打桩前应拉开机械锁,使吊锤齿爪缩回,起动钩伸出后方可起动,防止将锤体吊离桩顶发生倒桩事故。

第693条 用调整供油量控制落锤高度,见到上活塞第二道活塞环时,必须停止锤击。

第694条 工作停止时,应将桩锤落下,拉下电闸,夹紧夹轨器。

第三节 杆式柴油打桩机

第695条 悬锤时,禁止移动和检修打桩架。

第696条 吊锤、吊桩必须使用卷扬机的棘轮保险。

第697条 插桩后应将吊锤的钢丝绳稍许放松,以防锤头打下时,猛拉钢丝绳,吊锤钩头应锁住。

第698条 打桩作业结束时,汽缸应放在活塞座上。桩锤应用方木垫实或用销子锁住。

第四节 震动沉桩机

第699条 震动沉桩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机架下部。

第700条 调整好偏心块后,应清除箱内余物,方可试车。

第701条 震动拔桩时,应垂直向上,边震边拔。

第五节 蒸汽打桩机

第702条 蒸汽皮管的连接处应用双层卡子卡紧,再用铁丝保险锁牢。

第703条 桩架上的蒸汽管道要用草绳等包扎好,以防烫伤人。

第704条 锅炉部分应遵守蒸汽锅炉操作规程。卷扬部分应遵守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章 运输车辆司机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705条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第706条 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第707条 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第708条 汽车涉水和通过漫水桥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严禁熄火。

第709条 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进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第710条 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第711条 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条,下坡时不得滑行,并用低速档控制速度,禁止急刹车。

第712条 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互相配合。

第二节 载 重 汽 车

第713条 气制动的汽车,严禁气压低于2.5公斤/厘米2时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气压低于4公斤/厘米2时,不得滑行发动。

第714条 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监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带人。载人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良好。

第715条 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箱1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并应摆放平稳,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件,应备专用搁架。

第716条 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订出安全措施。

第717条 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时,应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第三节 自 卸 汽 车

第718条 发动后,应检试倾卸液压机构。

第719条 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超过驾驶室顶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第720条 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第721条 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

第722条 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箱,以防车箱突然下落伤人。

第723条 自卸汽车的车箱内严禁载人。

第四节 油 罐 车

第724条 油罐车应备专用灭火器材,并装拖地金属链条,以防静电产生火花。

第725条 发动机的化油器和排气管发生回火、放炮现象,要及时排除。

第726条 油罐漏油需焊补时,首先要除油放气,确认无油无气并打开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第727条 油罐装有油时,严禁接近明火。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准停放在大树下。

第728条 夜间修理车的照明,要用安全行灯、电线应绝缘良好。

第五节 平 板 拖 车

第729条 出车前要将刹车气管接头、电线插头插接好。钢板支架、拖挂装置、安全防护网要符合要求。

第730条 装卸大型物件时,要先察看路线,制定运输方案。

第731条 装卸车时要停放在坚实平坦、周围无障碍物的地方,拖车应制车,车轮应楔紧。

第732条 搭设跳板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应不大于15度。

第733条 重车下坡和转弯应减速慢行。下坡应提前换档,不得中途换档。

第734条 用后绞盘装卸物件,车子必须制动住,并楔紧车轮。

第六节 机动翻斗车

第735条 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内卸料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和设置档墩,以防翻车。

第736条 车上严禁带人。转弯时应减速,注意来往行人。

第三十八章 动力机械操作工

第一节 内 燃 机

第737条 内燃机房与燃油贮存地点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0米。

第738条 摇车启动时,应五指并拢握紧摇柄,从下向上提动,禁止从上向下硬压,或连续摇转。有的拉绳启动时,不准将绳绕在手上。

第739条 温度过高而需要打开水箱盖时,防止蒸汽或水喷出烫伤。

第二节 发 电 机

第740条 发电机室应设置砂箱和四氯化碳灭火机等防火设备。

第741条 发电机到配电盘和一切用电设备上的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牢固。并架设在绝缘支柱上,不准拖在地面上。

第742条 发电机运转时,严禁人体接触带电部分。必须作电作业时,严有绝缘防护措施。

第三节 空气压缩机

第743条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送风阀前,必须事先通知工作地点的有关人员。

第744条 空气压缩机出气口处不准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严禁日光曝晒和高温烘烤。

第745条 压力表、安全阀和调节器等定期进行校验,保持灵敏有效。

第746条 发现气压表、机油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突然超过规定或指示不正常,发生漏水、漏气、漏电、漏油或冷却液突然中断,发生安全阀不停放气或空气压缩机声响不正常等情况,而且不能调整时,应立即停车检修。

第747条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曲轴箱、滤清器或其他它空气通路的零件。

第748条 停车时应先降低气压。

第四节 低压蒸汽锅炉

第749条 生火前,应检查各阀门水管、汽管、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表、排污阀等是否处在完好状态。

第750条 锅炉用水要经软化处理,并保持清洁,不准含有油脂。

第751条 水位表的玻璃管外应装置坚固的防护罩,外部应保持清洁。每班应冲洗一次,察看水位表里的水面是否能迅速上升或下降。如在运行时看见水位表内的水面呆滞不跳动,应立即查明原因,防止形成假水位。

第752条 锅炉上的安全阀,不得任意调节。当压力表到达许可工作压力80%以上时,应使安全阀排汽一次。严禁将阀杆缚住或嵌住。

第753条 锅炉升压后,应检查汽阀是否灵敏。并应经常注意水位,使其保持在水位表2/3的位置。

第754条 发现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 气压迅速上升超过许可工作压力,虽安全阀已开足,但气压仍在继续上升;

2. 水位表内已看不见水位或水位表内的水位下降很快,虽然加水仍继续下降;

3. 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排污阀及给水器其中有一件全部失灵者;

4. 炉胆或其他管道烧红变形,以及严重漏水漏气等。

第755条 紧急停炉时,首先应停止燃烧,关闭风门,打开炉门和放汽阀。如因缺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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