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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通风设备。

第405条 氧气管道安装、吹扫、试压所用的工具、零部件、物料等均不得有油。

第406条 氨系统管道必须经试验合格后方可充氨。氨瓶应放在室外,充氨时,应戴防毒面具,并配备灭火器和中和液。

第407条 新旧管线相连时,要弄清旧管线内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并清除干净,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操作。

第408条 管道试压,应使用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操作时,要分级缓慢升压,停泵稳压后方可进行检查。非操作人员不得在盲板、法兰、焊口、丝口处停留。

第409条 高压、超高压管道试压,应遵守单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410条 管道吹扫口应固定,与气源之间须装置联络信号。吹扫口、试压排放口严禁对准电线、基坑和有人操作的场地。

第411条 天燃气管道用空气试压后,必须用天燃气吹扫,方可投入运行。吹扫口处的天然气,必须及时烧掉。

第412条 管道吹扫、冲洗时,应缓慢开启阀门,以免管内物料冲击,产生水锤、汽锤。

第二十三章 铆 工

第413条 构件摆放及拼装,必须卡牢,移动、翻身时撬杠支点要垫稳,滚动或滑动时前方不可站人。

第414条 组装大型构件,连接螺栓必须紧固,点焊部位必须焊牢。圆筒形工件,应固定垫好。

第415条 滚动台两侧滚轮应保持水平,拼装体中心垂线与滚轮中心夹角不得小于35度,工件转动线速度,不得超过3米/分。

第416条 在滚动台(转胎)上拼装容器(塔、罐),采用卷扬机牵引,钢丝绳必须沿容器表面由底部引出,并在相反方向设置保险牵引绳,防止容器脱落。

第417条 大锤的木把应材质坚实,安装牢固。锤头必须平整,无缺棱、裂纹、卷边等缺陷。

第418条 打锤严禁戴手套,二人以上同时打锤不得对站,掌平锤头部要避开,要用工具指示打锤。

第419条 风铲风管接头、阀门等应完好,铲头有裂纹禁止使用,操作中及时清理毛刺。铲头前方不准有人。更换铲头,枪口必须朝地,禁止面对风枪口。

第420条 操作平台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第421条 卷板展开时,拉伸索具必须牢固。展开方向两侧及板上不准站人,松索或切板时严防钢板回弹。

第422条 气顶法施工应用校验合格的仪表。罐体升至预定高度,应沿罐壁均匀点焊牢固。平衡装置的钢丝绳要张紧,中部死点应卡牢,不准左右滑动。

第423条 气顶法施工,每节壁板顶升高,应校验限位螺杆,保证限位高度。顶升时,倒链或花篮螺栓松紧要一致,防止移动倾倒。遇有停车事故,应立即关闭进风门调节档板,使气罐缓慢下降。

第424条 容器水压试验,要用校验合格的压力表,严禁超压。充水时,先打开工顶部放空阀,要缓慢升压,同时不准敲击容器。

第425条 容器气密性试验,应先将罐内的水放净,清除油污、杂物、顶部要设置安全阀,试验时要以每小时2公斤/平方厘米左右的压力缓慢升压。接头、阀门、仪表等有异常现象,要及时停压处理。

第426条 使用平板机应站在两侧。钢板过长应用托架式小车托住或用吊车配合。板上不准站人。

第427条 卷板时应站在卷板机的两侧。钢板滚屋尾端,要留足够余量,以免脱落。卷大直径筒体,应用吊具配合,防止回弹。

第428条 用调直机调直或弯型钢,要安放平稳卡牢,移动型钢时,手应在外侧。顶具必须焊有手柄。

第429条 使用剪板机剪切钢板,应放置平稳,剪板时,上剪未复位不可送料,手不得伸入压力下方。不准剪切超过规定厚度和压不到的窄钢板。

第430条 使用刨边机时工件必须卡牢,小车行走轨道不得有障碍物。清除刨屑要停车。

第二十四章 通 风 工

第431条 熔锡时,锡液不许着水,防止飞溅,盐酸要妥善保管。

第432条 在风管内铆法兰及腰箍冲眼时,管外配合人员面部要避开冲孔。

第433条 组装风管,法兰孔应用尖冲撬正,严禁用手指触摸。

第434条 吊装风管所用的索具要牢固,吊装时应加溜绳稳住,与电线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435条 在高空安装风管、水漏斗、气帽等,必须搭设脚手架,所用工具应放入工具袋内。

第436条 使用剪板机,上刀架不准放置工具等物品。调整铁皮,脚不能放在踏板上,剪切时,手禁止伸入压板空隙中。

第437条 使用固定式震动剪,两手要扶稳钢板,用力适当,手指离刀口不得小于5厘米。刀片破损,应及时停机更换。

第438条 三用切断机剪切时,工件要压实。剪切窄小钢板,要用工具卡牢,调换或校正刀具,必须停机。

第439条 拆方时,应互相配合,并与拆方机保持距离,以免被翻转的钢板和配重击伤。

第440条 咬口时,手不准放在咬口机轨道上,工件要扶稳,手指距滚轮不小于5厘米。

第441条 操作卷圆机、压缝机,手不得直接推送工件。

第二十五章 自控仪表工

第442条 仪表安装,就位后应立即紧固基础螺栓,防止倾倒。多台仪表盘并列就位时,手指不得放在连接处,严禁在盘顶和仪表上放置工具等物件。

第443条 用开孔锯开孔时,盘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444条 在高空安装孔板时,必须搭架子,不准坐在管子上开孔和锯管。禁止在已通介质及带压力的管道上开孔。

第445条 施放电缆,支架要稳固,转动要灵活,防止脱杠和倾倒,木轴筒上的钉,要打弯或拨掉。转弯时,应站在外侧,防止挤伤。

第446条 检验仪表用的交直流电源及电压等级,应有明确标示。

第447条 使用油浴设备,自动温度调节器应正常可靠,加热温度不准超过所用油的燃点。加热时不准打开上盖,防止烫伤。

第448条 单管、U型管压力计等,应妥善保管,防止破碎,水银表面应用水或甘油等介质密封,严防挥发。

第449条 使用水银校验仪表,应在专用的工作室内进行,工作室要通风良好,盛水银容器要盖严,散落的水银要及时清扫处理,操作时,要穿工作服和戴口罩。

第450条 仪表试运时,应挂标示牌。

第二十六章 电 焊 工

第451条 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应由电工进行。

第452条 电焊机要设单独的开关,开关应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应戴手套侧向操作。

第453条 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第454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带电的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

第455条 焊接贮存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第456条 在密闭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必须可靠接地,通风良好,并应有人监护。严禁向容器内输入氧气。

第457条 焊接预热工件时,应有石棉布或档板等隔热措施。

第458条 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第459条 更换场地移动把线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手持把线爬梯登高。

第460条 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刨清根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第461条 多台焊机在一起集中施焊时,焊接平台或焊件必须接地,并应有隔光板。

第462条 钍钨极要放置在密闭铅盒内,磨削钍钨极时,必须戴手套,口罩,并将粉尘及时排除。

第463条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外壳应绝缘,端电压不应大于36伏。

第464条 雷雨时,应停止露天焊接作业。

第465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466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施焊。

第467条 工作结束,应切断焊机电源,并检查操作地点,确认无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七章 气 焊 工

第468条 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第469条 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时,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470条 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球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浮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径不少于浮桶断面积的60~70%。

第471条 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第472条 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第473条 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第474条 碎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第475条 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第476条 乙炔发生器不得放置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火,严禁用明火。

第477条 氧气瓶应有防震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震动,并防止曝晒。冻结应用热水加热,不准用火烤。

第478条 乙炔气管用后需清除管内积水。胶管、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第479条 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第480条 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第481条 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第482条 在贮存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时,应先清除干净,并将所有的孔、口打开。

第483条 电石应放在通风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动或搬运应将桶上的小盖打开,轻搬轻放。开桶时,头部要闪开,不得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

第484条 铅焊时,场地应通风良好,皮肤外露部分应涂护肤油脂,工作完毕应洗漱。

第485条 工作完毕,应将氧气瓶气阀关好,拧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时,头部应避开浮桶上升方向,拔出后要卧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准离开。

第二十八章 筑炉工

第486条 向深坑或设备内吊运物料,敞口顶部应设置平台和围栏,内部要设置防护隔离层。向下送料位置应予固定。

第487条 烟道弧形拱顶砌完后,应先将回填土夯实或拧紧螺栓,方可拆除拱胎。普通粘土砖砌筑墙时,待砂浆强度达到60%以上方准拆除拱胎。

第488条 砍削砖块,应对着墙体或跳板,跳板上碎砖杂物,应随时清除。

第489条 拱胎支架必须牢固。炉窑拱顶必须对称砌筑。在拱胎上堆放砖和砂浆应均匀对称。

第490条 大中型炉窑球形拱顶,应锁紧一环,再砌一环。拱砖放射缝与水平夹角砌成30度时,必须用金属钩子将拱砖固定。

第491条 回转筒体内衬砌作业,托板和支撑要均衡紧固。转动时,筒体内不得有人和料具。

第492条 大中型耐火砖、耐火混凝土和碳砖砌块吊装砌筑时,吊梁、索具、夹具必须牢固。

第493条 进入烟道、烟囱内检查时,应有人监护。

第494条 喷涂用的机泵安全阀、压力表必须灵敏可靠。气管与喷枪、喷嘴要连接紧固。操作时,禁止喷嘴对人。

第495条 熬沥青,周围不得有易燃物,调制碳素热沥青,要防止烫人。

第496条 碳砖砌筑时防止滑落,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捣固工具加热后应放在固定位置。

第497条 陶瓷砖板加热或粉末材料烘干地点,要有专人看管,粉末筛选场地,要排尘。

第498条 正在衬砌的设备内,不准搅拌耐酸胶泥。

第二十九章 保温工

第499条 在紧固铁丝或拉铁丝网时,用力不得过猛,不得站在保温材料上操作或行走。

第500条 从事矿渣棉、玻璃纤维棉(毡)等作业,衣领、袖口、裤脚应扎紧。

第501条 地下设备、管道保温前,应先进行检查,确认无瓦斯、毒气、易燃易爆物或酸类等危险品,方可操作。

第502条 聚苯乙烯使用电加热切割,应用36伏电压。

第503条 装运热沥青不准使用锡焊的金属容器,装入量不得超过容器深度的四分之三。

第504条 苯、汽油应缓慢倒入粘结剂内并及时搅拌。调制时,距明火不少于10米。

第三十章 无损探伤工

第505条 探伤仪器及附属电气设备线路,要绝缘良好,外壳应可靠接地。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506条 射线探伤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和定期检查身体。

第507条 射线探伤工作地点应设置围栏和警告牌。

第508条 γ射线探伤时,应速用速撤。探照时,应用机械操作,严禁用后直接接触触线源。

第509条 X射线探伤,应有铅防护屏或其他防护措施。曝光前,操作人员应背离X光机“窗口”,曝光应待人员撤至安全区后进行。

第510条 超声波仪器通电后,禁止打开保护盖,防止高压电伤人。

第511条 萤光探伤,应戴防护眼镜。工件上的萤光粉、显现粉,禁止用手直接触摸。配制着色探伤剂或筛取萤光粉、磁粉、显现粉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

第三部分 机 械 施 工

第三十一章 起 重 工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第512条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第513条 80吨以上的设备和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第514条 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515条 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第516条 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见下表1)。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见下表2)。

@B10801.htm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表1

@B10802.htm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

(一个节距内) 表2

第517条 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三个。

第518条 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置,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采取措施。

第519条 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B10901.htm

绳卡应用范围

注:搭接时的绳卡数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第520条 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措施。

第521条 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第522条 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第523条 起吊物件,应合理设置溜绳。

第二节 起 重 桅 杆

第524条 组装桅杆应用芒刺对孔。高空控紧和拆卸螺丝应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动扳手应系安全带。

第525条 捆转向滑车或定滑车,捆绕数不宜多,并须排列整齐、受力均匀。捆绑定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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