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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筑完工后须由住建部门进行安全评价

作者:山西新闻网  来源:山西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7月01日

  6月7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住建厅厅长王国正说,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条例将适应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新的发展形势和工作要求,同时也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证,新建建筑工程将实施“闭合管理”。

  据了解,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以及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单位“四类人员”的考核任职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等内容。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以往建筑工程往往只在开工前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但完工后没有安全生产评价,不能形成闭合管理。”王国正说,针对这一问题,新条例规定,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评价。这是山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创新,将有利于强化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先进科学技术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广泛应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旧《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工作要求。2011年3月30日,第十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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