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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1日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响应机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秩序,正确、快速和有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原因造成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因人群过分拥挤,通道严重堵塞等原因,发生人员挤压、踩踏、坠落、溺水等人员伤亡的事故。
       (2)场馆舞台、看台、栏杆等建筑物或临时搭建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3)燃放烟花、礼炮或释放氢气球遇明火发生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其他非人为故意损害、破坏而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因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按《浙江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实施。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应急处置行动的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驻浙部队、武警部队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行动。
       (3)快速反应,协同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发生后,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行动责任制。省级有关部门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相关政府与省级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保证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和事故灾难的快速有效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对省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涉及跨市或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省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省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省级有关部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快速、高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
       2.2 综合协调机构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根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处置行动的需要,派出省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3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失、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I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Ⅱ级)、较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Ⅲ级)、一般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IV级)四级。
       4 预测预防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凡组织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必须向职能部门申报、审批,组织活动的牵头部门和主办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按方案、预案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在积极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基础上,要充分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忧患意识,从思想上、物资上、人力上做好应对各类突发性事故的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在现场指挥部成立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活动主办单位,在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先期进行处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行动,同时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以及请求事项,全力控制事态扩大,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5.2 分级响应机制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5.3 信息报送与处理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省级活动主办部门,立即如实向省政府、省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同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活动主办单位,活动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造成伤亡状况,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5.4 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
       5.5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和严重程度,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迅速有序地转移、疏散、撤离现场人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源头,防止事态扩大、人员伤亡增加;对受伤群众及时组织运送和救治。
       5.6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现场处置行动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的后果,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及时上报省指挥部。
       5.8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分别由省指挥部或事发地市政府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省新闻办具体负责,或由省新闻办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5.9 应急响应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经省指挥部批准,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发地市政府或省级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质等,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者偿还、补偿。
       6.2 事故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大型群体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综合调查评估,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省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省公安厅提出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3 通信保障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建立,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各单位的联络畅通,以及应急处置行动的指挥畅通。
       7.4 组织纪律保障
       严格工作纪律,形成快速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在接到行动指令后,要迅速组织或指派相关人员、装备,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快速投入事故应急处置。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工作中要严格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及时处置。
       7.5 预案演练
       各级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按照本级预案及相关行动方案,适时组织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能力。
       8 附 则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公安厅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形势发展,省公安厅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政府批准。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省公安厅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 奖励
       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害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和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应急响应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 责任追究
       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逃脱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保障资金和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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