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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11·10”冒顶片帮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10日

2014年11 月10日14时左右,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

2014年12月24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组成的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11·10”冒顶片帮瞒报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1.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

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双洞子村,1991年建矿,1992年投入使用,是一家采选一体的民营企业,在册职工94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7000005349),法定代表人董文臣,经营范围为:铁原矿采选、加工、销售,有效期限2003年10月13日至2033年10月13日;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0002009122120

049489),有效期限2011年12月2日至2015年8月26日;发生事故的生产系统为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2号斜井,该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3]承延010161),有效期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

2.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镇江湾路社保大楼601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7000005346),法定代表人朱善怀,有效期限2003年12月9日至2033年12月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FM安许证字[2014]CJ020),许可范围:矿山采掘施工。有效期2014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资质等级矿山总承包贰级;2014年3月11日该公司成立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7300014175,负责人杨子琪;2014年1月1日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将2号斜井井下采掘、施工等工程发包给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并与承德分公司经理杨子琪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同时公司成立项目部并委派杨子超担任项目部负责人,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对该项目采掘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体责任,乙方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承担一切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

(二)生产概况。

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2号斜井共有两个生产水平,即422水平和373水平。其中二中段(373水平)4个采场所有的切割采矿工程都已建设完毕,正在准备采矿阶段。一中段(422水平)共有4个采场,其余3个采场全部采完进行出矿作业,只有最西部1个采场正在进行采矿,该矿房长50米、高50米,两侧天井均已贯通,矿体厚度约4米,事故发生当日2组凿岩工分别在采场东西两端进行凿岩作业,其中彭天云和郑通达在采场东端,张红和侯鹏在采场西端,浅孔留矿法,采场作业面高度约5米,原计划3个月时间完工,事故发生后,采区已全部停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11月10日8时左右, 凿岩工彭天云和郑通达到2号斜井一中段西翼采场东端作业面进行凿岩作业,在进行约2个小时的排险作业后,整理作业设施于并11时左右开始凿岩作业,郑通达负责支气腿和更换钻杆,彭天云负责操作钻机,约13时左右凿岩作业进行到第7个钻孔的时候,钻孔深度达到·约2m深(要求达到3米),需更换长钻杆,于是郑通达去更换钻杆,正在此时左前方顶板突然掉下一块约2.5m长1m宽厚1m的石头,钻机被砸弯,将郑通达压倒在地,彭天云右腿被砸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天云赶紧晃灯喊救人,在同一采场另外一端打钻的张红、候鹏(相距约30m)赶过来,把压彭天云脚上的石头撬开,随后候鹏到平巷处电话通知井口绞车室进行求救,张红扶彭天云乘罐升井(派车送往县中医院),项目负责人杨子超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随即赶赴事故现场,此时在井下带班的安全副经理吴荣团已组织王成涛等七八个工人正在撬动压在郑通达身上的石头,随后杨子超组织在场人员将压在郑通达身上的石头挪走,此时公司副经理刘凤银也带领人员赶来救援,约10多分钟后把伤者运送至井口,几分钟后宽城县中医院120救护车到达井口,并将其抬上救护车进行简单救治,约15时50分到达县中医院,经医生确认郑通达已经死亡。

(三)事故瞒报情况。

2014年11 月10日14时左右,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侯鹏打电话通知绞车室,井下安全负责人吴荣团接到报告后,向施工队项目负责人杨子超电话报告,立即向公司汇报。11月11日刘凤银接到伤者郑通达抢救无效死亡后,打电话向双洞子矿业经理董文臣进行了汇报,董文臣认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其负责人会上报,因此未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上报,造成事故瞒报。2014年12月19日,县政府接到对该起事故的举报后,责成县安监局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初步核实,经查,举报属实。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处于凿岩机左上方的不稳固毛石在凿岩震动过程中突然掉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隐患排查不彻底,在“敲帮问顶”排查过程中不细,未能及时消除作业面顶板存在的不稳固毛石。

2.职工对周围作业环境危险因素辨识能力不足,作业中未随时观察作业环境的变化造成事故。

3.现场作业人员对工作面地质变化认识不足,现场安全管理经验欠缺,监护不到位。

4.企业和施工队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不强。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隐患排查不彻底而引发瞒报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1.彭天云,男,1970年出生,群众,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2号斜井凿岩工人,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敲帮问顶”排查不细,未有效落实安全确认制度,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5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吴荣团,男,1960年出生,群众,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2号斜井项目部安全副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5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刘凤银,男,1975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经理,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2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尉国喜,男,1968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管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1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杨子超,男,1976年出生,群众,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驻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2号斜井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2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6.杨子琪,男,1966年出生,群众,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6万元100%的罚款,计人民币6万元。

7.董文臣,男,1960年出生,中共党员,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3年年收入4.08万元100%的罚款,计罚款4.08万元。

(三)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8.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9.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对事故瞒报负全部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2条第1款,第14条第2款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对该矿处以罚款200万元和20万元,合并罚款220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所辖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活动,重点分析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对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危险因素辨识能力,做到人人受警示,人人受教育。

3.承德宽丰双洞子矿业有限公司要对所辖施工项目部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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