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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7·31”冒顶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9日

2015年7 月31日,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娄台子铁矿二采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

2016年1月18日,宽城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组成的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7·31”冒顶瞒报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生产概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1.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

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北大岭村,1986年建矿,1987年投入使用,是一家采选一体的民营企业,在册职工83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82710912121XN),法定代表人杨志民,经营范围为:铁原矿采选、生产和销售铁精粉,有效期限至2027年5月22日;采矿许可证(证号:1300002011032120109550),有效期限至2016年12月30日;发生事故的生产系统为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娄台子铁矿二采区,该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3]承延010095),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7日。

承德宽丰三道河矿业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北大杖子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7000003685),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刘艳东,经营范围为:铁原矿矿石加工、磁选、铁精粉销售,有效期限至2033年10月13日。因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和承德宽丰三道河矿业有限公司均隶属于承德宽丰矿业集团,经集团同意,2014年7月25日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承德宽丰三道河矿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整合后矿山范围内的采矿生产和安全管理全面工作(包括档案管理、相关手续的办理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等)娄台子矿业公司相关人员积极协助配合,并签订了授权委托书。

2.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7000005522),法定代表人朱为然,有效期限2002年4月29日至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FM安许证字[2014]CJ026),许可范围:矿山采掘施工。有效期限至2017年7月14日,资质等级矿山总承包贰级;2013年12月24日该公司成立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7300008009),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颜孙明。

2014年6月15日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将娄台子铁矿二采区井下开拓、采准、切割、采矿工程发包给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责任,同时公司成立项目部并委派颜孙明担任项目部负责人,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负责对该项目采掘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体责任,乙方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后果承担一切安全管理和法律责任。

(二)生产概况

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娄台子铁矿二采区共由北沟竖井、娄台子大竖井和斜井组成,北沟竖井有三个生产水平,即125水平、75水平和25水平。其中75水平2号脉西共有四个采场,三个采场已采矿完毕,第四采场正在进行采矿,该矿房长40米、高40米,两侧天井均已贯通,矿体厚度约6.8米,事故发生当日该采场东侧进行凿岩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7月31日6点30分左右,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驻承德宽丰娄台子二采区项目部凿岩工王顺卫、刘庆超到北沟竖井井下盲井二中段二号脉四采场进行凿岩作业,约6点40分到达工作地点后进行排险作业,排险过程中顶板有一块毛石撬了很长时间未撬下来,7点20分左右二人开始进行凿岩作业,王顺卫负责操作风枪,刘庆超负责扶钻杆,凿岩作业进行约10分钟顶板突然冒落一块约700公斤的毛石将刘庆超砸中并压在其身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顺卫呼喊附近作业人员对刘庆超实施救援,并派人向井口打电话报告,7点40分左右,施工队队长曾瑞安赶到现场看到伤者刘庆超已被救出,对伤者进行简单的检查,发现其头部有血,已经没有呼吸了。曾瑞安立即安排王顺卫和刘庆成将伤者向井外运送,随即向副经理王道林汇报此事。王道林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后勤人员郑建斌联系宽城县中医院救护车,并组织其他工人下井救援,8点10分左右,刘庆超被救出井口,并用项目部的商务车将刘庆超送往宽城县中医院,8点30分左右,在安达石与中医院救护车相遇,经医生现场对刘庆超进行检查,发现刘庆超已无生命体征。8点50分左右到达宽城县中医院,经医生确认刘庆超已经死亡。

(三)事故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逐级报告至项目部副经理王道林,王道林接报后立即向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经理颜孙明报告,颜孙明未向其总公司、发包单位报告,也未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上报,由项目部私下与家属进行了善后处理,瞒报了该起事故。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顶板浮石在凿岩震动过程中突然掉落,砸中工人刘庆超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隐患排查不到位,作业人员在敲帮问顶排查过程中不细致,未能对顶板存在的大块浮石进行彻底排险。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明知现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却忽视安全,作业人员违章冒险在未撬下来的大块浮石下进行作业。

3.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前没有对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对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4. 宽城县峪耳崖镇政府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

5. 宽城县冶金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

6.宽城县安监局综合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隐患排查不彻底而引发的一般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企业内部处罚的责任人员

1.王顺卫,男,群众,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驻承德宽丰娄台子二采区项目部北沟竖井凿岩工人,隐患排查不彻底,对“敲帮问顶”排查不细,未有效落实安全确认制度,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3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曾瑞安,男,群众,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驻承德宽丰娄台子二采区项目部北沟竖井施工队队长,负责北沟竖井安全管理工作,对“敲帮问顶”排查不细,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8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 张乃玉,男,群众,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驻承德宽丰娄台子二采区项目部安全科长,负责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8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 王道林,男,中共党员,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驻承德宽丰娄台子二采区项目部副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10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李营,男,中共党员,承德宽丰三道河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公司安全监管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承德宽丰三道河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8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杜宝满,男,中共党员,承德宽丰三道河矿业有限公司驻娄台子铁矿北沟竖井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调、监督检查施工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承德宽丰三道河子矿业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罚款8000元,并报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7.颜孙明,男,群众,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其处2014年年收入30%、100%的罚款,两项合并处罚2014年年收入6万元100%的罚款,计人民币6万元。

8. 刘艳东,男,中共党员,承德宽丰三道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与承德宽丰三道河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负责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矿山范围内的采矿生产和安全管理全面工作,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2014年年收入7.415万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2.2245万元。

(六)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9.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该公司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对事故瞒报负全部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2条,第14条第2款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对该矿处以罚款100万元和50万元,合并罚款150万元。

10.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本单位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宽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七)建议由宽城县政府对宽城县峪耳崖镇党委及政府领导班子进行警示约谈。并由峪耳崖镇政府向宽城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建议由宽城县政府对宽城县冶金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党委和领导班子进行警示约谈,并由宽城县冶金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向宽城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九)建议宽城县安监局向宽城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所辖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消除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防止其他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活动,重点分析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对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危险因素辨识能力,做到人人受警示,人人受教育。

3.承德宽丰娄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要对所辖施工项目部加强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4.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属地监管、行业监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加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的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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