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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前进乡石窖坪煤矿技改井“6.26”瓦斯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2000年6月26日13时20分,重庆市奉节县前进乡石窖坪煤矿技改井在下山轮子坡进山二平路口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人,轻伤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一、矿井概况

奉节县石窖坪煤矿位于前进乡(原白帝镇)前进村7社,于1984年兴办,1995年办理延续采矿许可证,1997年在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个体私营煤矿,由法人代表欧修银经营。

石窖坪煤矿上部风井资源枯竭,井口废弃,但已向下延深150米左右,为一独眼井开采,为解决通风、排水、提升和独眼井问题,1992年欧修银向白帝镇政府企业办公室报告,要求对石窖坪煤矿进行技改,另开井口作为风井,白帝镇政府审批同意,但未经县有关部门批准。1996年5月,由欧修银出资一万余元,其余资金由陈明武出,在没有设计的情况下擅自在石窖坪煤矿下部标高+722米处动工新掘平硐,形成现在所称技改井,该技改井与石窖坪煤矿下延巷道贯通构成通风、排水系统,由欧修银与陈明武合伙经营。

1998年2月26日,欧修银与陈明武两人达成了《石窖坪新井技改退股协义》商定:由陈明武补给欧修银两万元,每年再补给伍仟元,陈明武用欧修银开采经营的手续,各自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明确新老两井“通风排水相互配合不能影响安全生产”。实际形成了陈明武所开采、经营的技改井挂靠石窖坪煤矿的关系,技改井、石窖坪煤矿使用共同的通风系统进行采掘生产。

石窖坪煤矿技改井为平硐暗斜井开拓,开采三迭纪须家河组K1、K2煤层,K1煤层煤厚1.2~1.5米,K2煤层煤厚0.4米,煤层倾角8~10度。两煤层同时开采,并联通风。K1煤层在东大巷布置下山采区,斜长150米,其余采煤工作面为上山开采。

该井由陈留斌建议陈明武同意聘请陈留斌负责全井安全生产;技安员兼瓦检员陈留军负责K1煤层采掘的安全生产和瓦斯检查,并兼井下电工;技安员兼瓦检员黄德培负责K2煤层采掘的安全生产;绞车司机陈留胜、余洪负责管理。

草堂区工委、前进乡两级企办室于2000年3月19日,5月10日两次对该井进行安全检查,在5月10日检查中发现该矿瓦检器已坏并无瓦斯记录,要求立即整改。直到6月23日,陈明武到该井召开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会议后,才将瓦检器带进城修理,并未明确立即停止生产。

二、事故经过

2000年6月26日8时许,由负责全井安全生产的陈留斌安排采煤工18人,在K1煤层下山采区采煤,1人维修大巷,1人开绞车、技安员1人,进入下山作业的有21人,当日进井作业的工人共有38名。13时20分许,绞车司机陈留胜发现下山采区进山二坪路口的电铃线已被打断,运输工欧修宝、李纯平两人叫从下山上来的技安员陈留军的接电铃线,在陈留军接电铃线时,陈留胜被一股风吹倒,整个巷道充满灰尘,便出井报告井下发生的情况,此时在下山三平巷采煤的黄国新和卢友宝忽然听见一起巨响和一陈风袭来,二人立即跑出井外,途中见陈留军身上的裤子、衣服都没有了,头上就有一个红团,在绞车房遇见受伤的凌业俊,两个便将其扶送出井。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万州区、县、区、乡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工作,云阳县鱼泉煤矿救护队也参加了抢救工作,于6月29日18时30分,将遇难矿工尸体全部救出井外,抢救工作结束。

这次事故当场死亡13人,在送医院抢救中死亡1人,共死亡14人,轻伤1人。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矿井采用自然通风,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井下无通风设施,风流短路,造成下山采区(斜长150米)范围无风,并在无风区内进行采掘作业,局扇位置不当,拉循环风,造成瓦斯积聚;同时,瓦检器送修后(无备用瓦检器),未检查瓦斯,违章带电搭接电铃电缆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这次事故。

(二)间接原因:

1.煤矿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思想麻痹,唯利是图,忽视安全生产,在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行采掘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混乱。矿井没有编制、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没有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特别是没有通风瓦斯管理规定,在未形成下山采区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的情况下违章开采。

3.煤矿职工队伍安全意识薄弱,防灾能力低下。工人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别是技安员(兼瓦检员)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缺乏“一通三防”预防瓦斯爆炸的技术知识,缺少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自主保安、互助保安意识极差。

4.煤矿安全生产装备简陋,抗灾能力弱。矿井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未按规程规定实行机械通风和建立下山采区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未建立必要的通风措施;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严重也未及时更换。

5.煤矿安全生产措施和监督管理的各级责任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对于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局扇拉循环风、违章开采和存在瓦检器失修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监督不力;未能及时有效的制止矿井无风区瓦斯超限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是一起典型的重效益、轻安全,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责任者处理意见

1.该井技安员兼瓦检员未履行职责检查瓦斯浓度,致使工人在瓦斯浓度爆炸范围内作业,且自己带电作业(接电铃线)时产生电火花引起此次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井长负责全井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矿长资格证),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明知无瓦检器和未对瓦斯浓度进行检查,仍指挥工人进井冒险作业,事发后又负案逃逸,是此次事故直接责任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该井业主,对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6月23日到矿上开安全生产会后,明知瓦检器已送修又无备用瓦检器,在矿井安全生产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继续生产,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面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石窖坪煤矿法人代表欧某与技改井业主陈某商定,每年陈向欧缴纳5000元,陈使用石窖坪煤矿各种法定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共用矿井生产、通风系统进行生产,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面责任,建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前进乡企办室技安员颜某,5月10日已查出该井瓦检器已坏,无法检查井下瓦斯浓度的情况下,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没有督促整改落实,应负直接管理责任,责令前进乡政府予以辞退。

6.前进乡企办室主任,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落实不力,大树镇“6.19”瓦斯爆炸事故后,未及时对隐患特别严重的矿井进行重点抽查,应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7.前进乡分管企业安全工作的副乡长,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鉴于他从6月5日才分管此项工作,且召开了企办公室安全工作会议进行了工作布置,6月19日组织上又安排他搞人口普查,责令其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8.前进乡乡长,为全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认真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3月9日分管企业安全工作的副乡长毛建超被抽调修渝巴公路到6月5日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分管此项工作,致使安全管理出现空档,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草堂区企办室技安员会同乡的技安人员在5月10日安全检查中,已查出该井瓦检器已坏,无法检查井下瓦期浓度的情况下,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未向区企办室领导汇报,也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整改不力,应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0.草堂区企办室主任,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分管安全生产和乡镇企业安全工作草堂区工委副主任,“6.19”事故发生后,对本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没认真过问,对本次事故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草堂区工委主任是全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有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掌握不准,贯彻县政府6月23日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奉节县乡企局安环所所长,没有认真履行管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责,对指导乡镇企办室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不力,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分管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奉节县乡企局副局长,对安环所管理、指导不力,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奉节县煤管局副局长(兼地矿局副局长)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对更换采矿许可证工作推进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奉节县乡企局局长是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该县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两起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部门管理责任,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17.分管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奉节县副县长,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对两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奉节县副县长,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对两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9.奉节县县长是全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两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向市政府写出检讨,给予批评教育。

五、防范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认真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深刻教训,从政治的高度,坚定安全第一思想,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克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牢固树立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矿的思想。

2.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切实编制、建立和完善小煤矿必须具备的各种规章制度。配齐煤矿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提高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3.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技术素质,严格执行新工人入井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搞好对煤矿职工“一通三防”基础知识的教育,增强职工对瓦斯事故的防范和应变能力,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4.加大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要提足和用好维简费,落实安全资金,确保必要的投入,特别是“一通三防”的投入,确保矿井实行机械通风,达到“五消灭”,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努力创建矿井安全作业环境。对于经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要结合关井压产工作,予以关闭,以遏止瓦斯煤尘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监督,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要理顺煤矿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各部门对煤矿“一通三防”的管理监督,坚决杜绝风量不足、无风作业、瓦斯超限作业等违章行为,严格实行安全资格认证制度,坚定不移地执行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遏止瓦斯煤尘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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