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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城北购物中心“10•30”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吉州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20年10月30日11时20分许,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城北购物中心在建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住建局、长塘镇政府、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10.30”物体打击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问询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城北购物中心项目工程概况

城北购物中心工程项目,位于老虎江路以东、龙盘路以南、君华大道以西、瑞华路以北。有1-5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38163.9㎡,其中地上建筑地面积为102086㎡,地下室建筑面积为36077.9㎡。2020年7月14日取得了城北购物中心4号、5号楼及地下室一标段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证号:360802202007140101,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吉安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负责人周某;施工单位: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荆某;设计单位: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项目负责人李志某;勘察单位: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勘察项目负责人章某;监理单位: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4号楼建筑高度65.10米,17层;5号楼建筑高度75.10米,21层;建筑总面积为60196.28平方米。2020年3月23日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开工报告,同日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发了符合开工条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同意开工。2020年3月28日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了笫一次例会监理安全交底,2020年4月1日开始进行三通一平施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吉安瑞华置业有限公司,城北购物中心建设单位,成立于2019年3月4日,法定代表人:唐某;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单位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阳大道6号30栋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60802MA38DD6JX2。2020年07月14日取得由吉安市吉州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城北购物中心4#、5#楼及地下室一标段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编号:3608022022007140101。2020年7月14日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施工单位: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03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314206;法定代表人:邓江某;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1993年03月25日至长期、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11号;注册资金:伍仟零捌拾捌万元整;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136074412;有效期:2021年04月26日;城北购物中心4#、5#楼及地下室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为刘荆某,国家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注册编号为:赣236001221352,2019年6月4日取得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刘某:安全员,证书编号:36151310602837,2020年5月9日取得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刘俊某:土建施工员,证书编号:36151010601753,2020年11月4日取得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3、工程监理单位: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09月20日;负责人:卢致某;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期限:2019年09月20日至长期;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红米谷创新产业园7栋114室;经营范围: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51002173;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资质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总监理朱锐某,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469106;监理李某,中级工程师,通过了成都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监理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为:2020年9月28日,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陈三某,中级工程师,2020年8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学习。

(三)合同订立情况

1、施工合同:2018年6月28日,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城北购物中心4#、5#楼及地下室一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所涉及的部分主材及水电由发包人提供)。该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6月20日,工期总历天数365天,签约合同价为59873373.52元;安全文明施工费:1197467.47元。

2、监理合同:瑞华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形式,将吉州区城北购物中心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发包给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2月19日与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吉州区城北购物中心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范围: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合同期限从2019年12月19日开始实施,至2021年12月19日完成,监理服务费为伍拾万元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30日,吉安市建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城北购物中心在建工地, 8时左右,施工员刘俊某按照施工进度安排当天的工作:木工加固13层的支柱模板、14层的横梁-和楼面模板,拆除11楼的模板,钢筋工到14层模板面扎钢筋。当天上午工地上16个木工分散在13层楼面对支柱模板和楼顶横梁模板进行加固。另外,总工万建某要泥工班长赵志某安排泥工去粉平5号楼南面楼梯1-2层的踏步。接到任务后,泥工班长赵志某安排泥工赵富某、夏侯某和小工邓根某三人粉平5号楼南面1-2层楼梯的踏步。8时30分左右赵富某、夏侯某和邓根某开始在5号楼南面楼梯口安全通道里拌砂浆,粉刷1-2层楼梯的踏步。11时左右,助理施工员秦文某、木工班长罗建某在楼中央定位柱子的垂直度,木工江葱某、刘耀某、鲁晓某、李红某、彭某明在13层打步步紧,符水某在14层楼面拉铁丝,刘某节、刘某孝、彭某根、符小某在楼层西边和北边加固梁,罗检某、周富某、曾斌某、杨建某在东边和南边加固梁,张建某在钉楼梯踏步模板, 14层楼面有10多个钢筋工在扎楼面钢筋,塔吊也在配合钢筋工施工。11时20分左右,泥工赵富某(死者)走出安全通道,在去5号楼南面一楼地面水龙头处提拌砂浆用水的途中,被从施工楼层上掉下一根钢管砸到头部,钢管从赵富某的脸部穿插而过。距事发现场20米左右的塔吊信号员尹佩某听到钢管砸在地面的响声后,朝响声的地方看了一下,发现有一人被钢管砸中倒在地上。尹佩某立即跑到门卫室,要门卫朱新某打电话通知现场负责人。朱新某立即给现场负责人万建某汇报情况,万建某(当时在项目部办公室)接到电话后立刻与泥工班长赵志某赶到事发现场,看见赵富某躺在离塔吊两三米的地方,脸的下半部被钢管削掉了,地上流了一滩血,赵富某的旁边还有一个提水用的铁桶、一顶安全帽和一根3米多长的钢管。赵志某当时用手托着赵富某的头,万建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万建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40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务人员对赵富某进行检查后,将赵富某抬上救护车,送往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开展了善后处理,对死者家属做了耐心细致的安抚工作,并于11月2日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现赔偿款已落实到位,未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赵富某,男,xx岁,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62401xx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xx镇xx村委会xxx村xx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事后调查,5号楼南面11层(当时没有工人在该层施工)楼南面塔吊边的外架安全网有破洞,由此推断钢管是从13层掉落,砸到建筑工程外脚手架钢管反弹后,穿破11层安全网后掉落砸到赵富某头部,导致事故的发生。另根据勘查,事故发生时5号楼13层支模拆卸作业区对应地面区域未违档,未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城北购物中心4号、5号楼及地下室一标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缺失安全防护;泥工赵富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没有防护措施的危险区域。以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是施工单位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危险区域未违档,安全警示标志缺失,地面一层施工通道防护棚未按要求进行全封闭搭设,安全网未全封闭,没有起到保护作用;二是施工方管理混乱,上下同时交叉作业,安全责任未落实;三是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到实处,对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未加强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而未能避免事故发生。

以上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2、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不落实。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二是没有真正承担起监督作用:对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支拆模施工时,未严格按照制定的支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走过场的行为,未予以制止;三是对建筑物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未能及时发现,以致未能督促整改;四是支拆模作业时未进行旁站;五是危险区域未违档,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未及时发现,未尽到监理职责。

以上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吉安市建业有限公司吉州区城北购物中心 “103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泥工赵富某,安全意识淡薄,知晓5号楼层在进行拆装模板作业,楼下区域具有危险性,仍走出其施工的防护棚,在危险区域内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邓江某,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3、项目经理刘荆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吉安市建业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从严处理。

4、安全员刘某、施工员刘俊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施工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吉安市建业有限公司按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吉安市建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2、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不落实,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江某,吉安市建业有限公司吉州区城北购物中心4#、5#楼及地下室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刘荆某,安全员刘某,施工员刘俊某,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

2、四川明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职责,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吉安市建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找差距、补短板,增强法治意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管理,强化现场管理,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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