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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10·2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袁州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1日

2016年10月29日下午4时30分,袁州区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开采作业面第一工作平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当场造成1人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宜市安办字〔2016〕58号文件,区政府组成了事故调查组,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袁州区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于2005年4月9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06年4月11日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1月办理了延期换证。三阳镇三盛采石场于2005年5月10日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06年3月16日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两家企业相邻。根据国家、省关于非煤矿山整治文件精神要求,原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与三阳三盛采石场安全距离不足,需予整合。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两家采石场于2014年元月整合为一家企业,整合后仍沿用袁州区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名称。国土部门对整合后企业开采区域进行了重新划设,扩大了袁州区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开采范围,将原三盛采石场开采的大部分区域也列入规划范围之内。2014年5月取得了新的《采矿许可证》。同年办理了工商执照年审,企业继续沿用原袁州区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2015年4月6日为止。企业法人代表为袁发根。主要股东有袁发根、冯园生;依据《袁州区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该企业开采范围属于宜春市中心城区365.8平方公里“红线”范围内,区政府要求所有属于“红线”范围内的企业在2015年底前关闭到位;2016年初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城市规划内的采石企业开采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营业执照也延长到2016年12月31日。依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17号,从2016年3月16日起开始恢复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延期换证之中。

二、 事故发生及救援报告经过。

2016年10月29日上午下了小雨,中午过后雨停,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开采作业面管理员林贤铭安排厂部挖机与爆破工杨荣文一同清理作业面第一平台,以便今后天晴好作业。下午15︰30分,杨荣文(平时管理上山爆破工作)与刘富开着挖机一同到作业面第一平台清理杂物(由于下雨滑落的泥土、碎石等)。第一平台宽5米、长55米、作业面高15米,部分地段坡度超过80度,表土未超前剥离。作业现场由杨荣文(无安全资格证)负责指挥清理工作,杨荣文自定的清理范围为准备钻孔处一段10米长的边坡区域。16︰10分清理工作即将结束,挖机准备离开工作面时,刘富突然听到“嚓”一声,清理范围以外作业面顶部靠帮边缘滚落一块重约6斤、直径约10cm石头(石头被泥土包裹不易发现)正好打中杨荣文头部,当时杨荣文站在靠帮处指挥,杨荣文被砸后随即倒在地下不能动,安全帽被砸烂,头部流血。刘富立即打电话告知管理员林贤铭,几分钟过后,林贤铭等6名员工赶到现场,合力将伤者抬出作业面,用厂部皮卡车将其送往医院,同时打电话通知“120”。途中,约17︰00,送医车辆与“120”救护车相遇,伤者杨荣文被转移到“120”车上,约17︰20到达宜春新建医院进行抢救,17︰40医生确认伤者杨荣文已无生命特征。企业管理员林贤铭向三阳镇安办、主要股东袁发根、冯园生及其他管理人员报告。三阳镇政府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于当日20时分别向区政府及区安监局报告。区安监局立即派业务人员于当日21时30分赶到现场,核查情况、指导事故处理相关工作。22时区安监局向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

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杨荣文、男、51岁、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杨吴村北杨自然村49号、小学文化、企业爆破钻孔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三、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企业清理平台作业时,爆破钻孔工杨荣文忽视了作业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违规靠帮指挥,将自己处在不安全区域。

2、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企业管理员林贤铭违规安排无安全资格证的爆破钻孔工杨荣文进行现场清理指挥,作业前未排险,未超前剥离表土,盲目安排职工进行清理平台作业。

(二)、间接原因

1、企业整合后,存在整改不力,且没有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排查、整改隐患不力,镇安办最近多次提出作业面存在松石、浮石等隐患,但企业仍未有效整改。

2、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主要股东袁发根、冯园生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能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以致企业管理混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盲目作业。

3、三阳镇安办督促企业整改不力,未能及时有效的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出现。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经调查核实相关事实认为,这是一起因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四、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1、爆破钻孔工杨荣文现场违规靠帮指挥,使自己处于危险区域,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杨荣文在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

2、袁州区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企业隐患排查、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处袁州区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贰拾万元罚款。

3、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企业法人代表袁发根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以该企业法人代表袁发根贰万元罚款。

4、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主要股东冯园生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以冯园生贰万元罚款,

5、三阳镇秆塘长村采石场安全管理人员林贤铭安全意识不强,排查隐患、整改隐患不力,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处以林贤铭壹万元罚款。

6、三阳镇政府干部驻矿安监员黄大伟检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不力,未及时有效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黄大伟行政记过处分。

7、三阳镇政府安办主任陈琳检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不力,未及时有效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给予陈琳行政记过处分。

8、三阳镇党委副书记刘泰江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挂该矿镇领导,对镇安办工作负领导责任,未能督促安办工作人员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制度,对镇政府安全监管存在漏洞负有领导责任。依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刘泰江行政警告处分。

五、事故防范措施

1、三阳镇政府应认真落实《袁州区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三阳镇政府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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