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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宁县“3.31”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泰宁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2日

2018年3月31日10点40分左右,泰宁县湖缘大桥建设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因吊车吊带断裂,料桶高空坠落,造成1人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县政府授权,县安监局于4月2日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监察委、公安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城投公司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3.31泰宁县丹霞之城新区城镇化建设和城区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工程”事故调查小组(以下简称“3.31”湖缘大桥工程事故调查组),同时召开了事故调查组工作会议,决定将事故调查组分成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查阅调查、事故善后工作跟进三个小组,并进行了工作安排。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对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吊装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了检查并查阅有关安全生产内业资料。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概况

(一)业主单位: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06413012XJ,法定代表人:黎发平,地址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6号

(二)施工单位情况: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建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1130900109541740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13037225,法人代表:郝书明,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三)吊装单位情况:宜春市荣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922MA35YGDM9L,法人代表:李安林,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罗城镇罗街佳园路3号。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机械与工程设备租赁,建筑安装,建筑劳务分包等)

(四)监理单位情况:福建中瑞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兴),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901MA2XU81885,法人代表:鲍龙华,地址: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6号(天一·碧海云天1号楼2406室)。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人防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

(五)行业管理单位履职情况: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泰宁县丹霞之城新区城镇化建设和城区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工程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排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及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督促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尚未发现明显监管过失行为,建议不予追究。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31日上午8点,泰宁县丹霞之城新区城镇化建设和城区雨污分流及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工程,正在进行湖缘大桥背墙混凝土浇捣施工,大桥背墙混凝土模板高度2.3m。现场施工人员有水泥工、木工等共6人。在10点40分左右,履带式吊车在吊装混凝土过程中,吊带断裂,料桶坠落到模板顶部,使正在背墙离地约2.3米高处的模板顶部进行护模工作的木工廖云求(1968年出生,男,福建省泰宁县大田乡鱼川村人,身份证:3504291968022541515),随料桶一同坠落至地面。坠地后,廖云求所戴安全帽损坏脱落至地面,身体仰面斜躺在料桶上面,头部外伤出血。

(二)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对廖云求进行了施救,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安全员从桥下立即赶到现场,并拨打电话给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邓晓云,现场负责人接到事故消息后立即赶往出事现场。11点15分左右,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务人员抢救无效,诊断确认廖云求因伤势过重死亡。11点30左右,现场负责人向业主单位城投公司和住建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情况。之后,县安监局接到电话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并将事故有关情况按程序进行报告。随后县公安、住建、城投等部门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确认并开展勘查取证,公安刑侦人员提取了断裂的吊带等物证。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协调,及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4月1日,事故单位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85万元。4月8日下午,死者尸体进行了火化,没有发生家属缠闹等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湖缘大桥工程在浇筑捣桥台背墙混凝土施工中,履带吊车在吊装混凝土时,因吊带老化断裂,致使料桶坠落,与正在背墙进行护模工作的木工廖云求发生碰撞一同坠落至地面,导致其头部受伤造成死亡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吊装单位在施工工程中履带式吊车在吊装混凝土时未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安排专人指挥;对履带式吊车的设备检查不够认真细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致使吊带在工作时断裂。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未履行施工安全检查(总包)职责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能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对履带式吊车操作流程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3.31”湖缘大桥工程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安林,宜春市荣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张勇,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根据公司委托,负责项目部施工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郭军,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员。具体负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查工人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对施工设备维护、保养监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黄振雄,福建中瑞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疏于对施工现场及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由福建中瑞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宜春市荣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湖缘大桥施工过程中对操作人员未进行交底与教育,未能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安全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未进行有效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33条、第4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宜春市荣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全面,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县住建部门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3.福建中瑞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等监督工作,履行监理职 责不全面,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由县住建部门对其予于通报批评。

4.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投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整体协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管理基本到位,建议派驻县住建局纪检组对相关负责人给予提醒谈话。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吸取此次事故发生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要重视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3〕1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企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加强涉及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要设施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别是特种设备操作岗位人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二)宜春市荣盈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并切实落实到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大检查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日检日查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三)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做好安全生产日检日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并切实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承租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四)福建丹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对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检查,督促事故单位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整顿,尽快落实完善各项整改措施。

(五)福建中瑞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现场监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全面认真履行好监理职能。

(六)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对全县行业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行业岗位安全教育,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操作员工“三级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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