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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桂村“3.7”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7年3月7日20时40分,在秀英区长流镇传桂村绿地海南五源河C1101-05地块,山东省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在组织吊卸管桩过程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3月10日,区政府成立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长流镇政府和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传桂村“3.7”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突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
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591567**C(6-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JZ安许证字〔2012〕0078**-1/2,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10月28日,公司地址:武汉市新州区旧街****,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伍仟贰佰壹拾捌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刘少文,项目经理:陶咏刚,联系电话:1360717****。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等。2016年12月2日与海口绿地五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海口市五源河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C-1101-05地块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新建15幢地上26层、地下2层居住及配套商业,总建筑面积:281708.43平方米(地上面积:228310.28、地下建筑面积53398.15),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亿肆仟壹佰贰拾贰万柒仟肆陆拾伍元贰角柒分(¥441227465.27)。
(二)施工分包单位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420100177732**X9,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壹仟万元整,公司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小友,项目负责人:李显平,联系电话:1387157****。经营范围:承担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2016年10月(具体时间不祥)与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五源河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C-1101-05地块桩基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PHC管桩供桩及压桩、抗浮锚杆、灌注桩工程。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168123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壹万贰仟叁佰元整)。2017年2月22日与海南中正管桩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采购PHC管桩,现场卸货由卖方负责。
(三)事故涉及其他单位及人员
1、海南中正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527900**M,住所:海口市龙泉镇杨亭村******,法定代表人:吴进耀,销售经理:林少玲,联系电话:1878980****。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5月20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水泥制品、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建筑材料。2016年6月8日与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签订管桩运输协议书,将管桩运输和装卸业务发包给该公司。2017年2月22日与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销售PHC管桩,现场卸货由卖方负责。
2、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306571**W,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08月0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公司地址:巨野县城古城街****,法定代表人:澹祥义,公司负责人:澹祥飞,联系电话:1865773****,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2016年6月8日与海南中正管桩有限公司签订管桩运输协议书,协议内容包含组织运输和卸货。多年以来澹祥飞与刘本新口头约定由刘本新承包其公司车队所运输的(部分)管桩吊卸业务,吊装作业起步价500元,三车以上的按每车200元价收费。
3、刘本奎,男,48岁,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身份证号:513026196908******。三一牌琼A21925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持有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证的操作证,证书标识号:510803050012**,操作项目:起重司机,作业类别:工程施工作业。发证日期:2015年08月31日,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08月31日。
4、李静(死者),女,39岁,吉林省四平市****,身份证号:220322197811******,初中学历,系琼A21925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事故车辆)车主。根据与其丈夫刘本新与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负责人澹祥飞承包吊卸管桩协议(口头),随吊车到海口五源河片区C-1101-05项目工地吊卸管桩,事故发生时担任吊装司索员工作。
(四)建设单位
海口绿地五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6日,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华路2号秀英区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军,工程经理:张广新,联系电话:1520366****,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10**XM,施工许可证编号:4601002016121901**,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等。2016年12月2日与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海口市五源河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C-1101-05地块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新建15幢地上26层、地下2层居住及配套商业,总建筑面积:281708.43平方米(地上面积:228310.28、地下建筑面积53398.15),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亿肆仟壹佰贰拾贰万柒仟肆陆拾伍元贰角柒分(¥441227465.27)。
(五)监理单位
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217**D(1-5),成立日期:1994年6月29日,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训年,项目总监:李多华,联系电话:1396512****。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圆整,经营范围:工程建设监理等。2016年8月(具体日期不祥)与海口绿地五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海口五源河片区C-1101-05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16年8月到2018年7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监理费用为:353.32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经过
2017年3月7日19时许,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车队司机攀尊良根据公司安排用板车将管桩运送到海口五源河片区C-1101-05项目工地,并通知刘本新开吊车(琼A219**)到工地卸桩。工地施工方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安排技术员牛博、袁少华二人到工地接、验桩,牛博指定卸桩地点后,因车队没有其他要求,便退到30米外等待验桩。琼A219**吊车由刘本奎操作,刘本新在板车(车牌号:鲁RE56**)上负责给管桩挂钩,李静在地面负责解钩。20时40分许,刘本奎操作吊臂吊着管桩(长14米、直径0.4米)由南向北逆时针转动,因光线暗无法看清管桩旁边的情况,当车牌号为鲁RE5667板车上的最后两根管桩吊到指定位置(离地约50公分),刘本新听到李静的呼叫声,意识到可能撞人了,于是立即跑过去,发现李静头朝东倒在地上,因情况紧急,袁少华安排在附近的公司车辆将李静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但因抢救无效于22时50分死亡(海南省人民医院急诊病历首页显示现病史为重物挤压伤,初步诊断为心跳呼吸骤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李静未等待吊卸的管桩停稳,擅自进入吊臂旋转范围,遭到管桩撞击胸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刘本奎在吊卸管桩前未发信号且未看清周围环境情况下进行吊卸作业,导致吊卸的管桩撞击解索人员,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在管桩吊卸作业中没有安排指挥人员进行指定,使用没有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澹祥飞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之二。
3、海南中正管桩有限公司将管桩运输和吊卸业务发包给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使隐患得到及时督促整改,是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之三。
4、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桩基工程的分包单位,对购买的材料进场吊卸作业过程没有进行统一的安全管理,未使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是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之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传桂村“3.7”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在承包管桩运输及吊卸业务后,安排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李静)进行吊卸作业,且在吊卸作业过程中没有安排指挥人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负责人澹祥飞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不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区安监局对其处以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罚款(个人上年年收入的30%)的行政处罚。
(三)海南中正管桩有限公司将管桩运输及吊卸业务发包给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区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林少玲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四)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将采购管桩及卸货业务发包给海南中正管桩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区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管人员李显平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吊车操作员刘本奎未看清周围环境情况下进行吊卸作业,且在吊臂旋转前未发信号,导致管桩撞击解索人员致其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公告第1364号)的相关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责任和制度的落实。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别是对外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中。要认真、全面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三)海南中正管桩有限公司将管桩运输及吊卸业务承包给巨野县自立运输车队有限公司,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四)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将采购管桩及卸货业务发包给海南中正管桩有限公司,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五)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六)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桩基工程的监理公司,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各个作业环节的监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促使施工单位安全施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长流镇政府和区住建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原则,加强对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建议对长流镇政府和区住建局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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