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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21日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通迅公司,作为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施工方,将19#、24#楼土建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武九华个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未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通迅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通迅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誉达公司,作为通迅公司泰州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监理方,在未同意施工方拆除脚手架的情况下,默认施工方作业,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誉达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誉达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夏春荣,作为19#楼脚手架施工人员,无架子工操作证,在现场无人监护、作业下方有人的情况下,直接将拆除的脚手架钢管抛掷地面,导致钢管砸中作业下方人员。夏春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继续侦查。

    2.沈龙扣,作为19#楼脚手架施工承包人,不具备资质承包脚手架施工,雇用不具备资格的架子工拆除脚手架,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将拆除的钢管、扣件等物件直接抛掷地面,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沈龙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继续侦查。

    3.殷鹏,既是通迅公司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专职安全员,同时又实际履行技术交底职责,未对脚手架拆除负责人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对19#楼脚手架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时,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的规定。殷鹏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安全员资格证。

    4.陈志立,作为通迅公司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负责人,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施工现场脚手架拆除作业时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陈志立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规定,对陈志立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5.尤其青,作为通迅公司医药城安置区二期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未根据施工现场无施工电梯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可操作的脚手架安全施工措施,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尤其青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通迅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6.沈华民,作为通迅公司泰州医药城二期工程土建专业监理,未对19#、24#楼土建、脚手架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未能发现并制止违法分包行为;对19#楼脚手架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未制止施工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沈华民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誉达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通迅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将施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相关岗位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审核特殊岗位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前,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监护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待整改复查后才可恢复施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彻底消除安全施工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誉达公司应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医药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规范建设单位招投标行为;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禁止非法转包、分包行为;应加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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