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市北区“10·16”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02日

        (3)10月17日晚10点左右,办案人员在万科中心工地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工地1号楼有幕墙施工,结合前期调查情况,确定万科中心发生事故的重大嫌疑。10月18日早7点,办案人员着便衣到达该工地1号楼幕墙施工现场摸排,在此过程中发现了10月17日曾经出现在齐鲁医院太平间的储锋正在工地作业,办案人员立即对其和工地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在各方证据的指证和办案人员的询问压力下,10月19日20点左右,五矿公司山东区域副经理宋来华确认本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瞒报。
        3、瞒报经过:
        李建辉被宣布死亡后,刘勇军把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报告了安全员牛何强。牛何强得知后,于10月16日22点左右电话报告了正在上海的宋来华,宋来华得知后,立即安排牛何强告知正在上海出差的五矿公司万科中心幕墙项目经理武德生,武德生得知后于10月18日从上海赶往青岛工地。五矿公司山东区域副经理兼项目总指挥宋来华于10月17日先后4次用电话指挥、询问储锋接待、安抚死者家属的情况,宋来华及五矿公司其他相关人员未向本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10月19日10点30分,返回青岛的宋来华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不予承认已于事发当晚得知事故发生。在各方证据的指证和办案人员的询问压力下,10月19日20点左右,宋来华确认本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瞒报,原因是:担心事故的发生影响个人和公司的发展前途。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李建辉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违章作业。施工人员违反五矿公司《青岛万科福州路万科中心1#楼及裙楼幕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未按照组织设计中规定的:幕墙玻璃进场存放应使用专用车辆整“玻璃组”运输、运输途中玻璃应用绳子扎牢、幕墙玻璃应存放于场地平整的卸料场地或安装区等,而是采取以下行为:一是搬运幕墙玻璃的工人未对最后一块玻璃采取固定措施,放任其自由倾斜在支架上,然后由李建辉手扶;二是放置支架的地面不平整,容易造成支架连同玻璃倾倒;三是李建辉未按照班组长“手扶支架和玻璃”的安排,而是忙于他事,导致被幕墙玻璃上沿砸中后脑。
        2、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李建辉未佩戴工地配发的安全帽,导致头部受伤害。
        (二)间接原因
        1、五矿公司、赢天下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1)事故发生前一个小时,运送到工地门外的玻璃幕墙堆放在不平整的地面上,相关单位未发现存在玻璃倾倒的隐患。事故发生后,经现场检查发现工地内随意、散乱存放幕墙玻璃,无固定存放地点。
        (2)经调查和事故发生后现场检查,工地内装卸工人存在不佩戴安全帽的问题。
        2、企业管理混乱。
        (1)赢天下公司及其青岛分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与工头刘勇军等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安排安全员在工地进行巡检查。
        (2)五矿公司作为项目安全责任主体单位,企业管理混乱:总指挥宋来华、项目经理武德生不在工地的情况下未明确指定临时负责人。
        3、安全培训不到位。
        五矿公司、赢天下青岛公司未对工地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而只是口头教育,导致相应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造成违章作业现场存在。
        4、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五矿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五矿公司山东地区副经理宋来华组织本单位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构成瞒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建议青岛市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五矿公司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建议青岛市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五矿公司罚款贰佰万元的行政处罚。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建议青岛市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五矿公司山东地区副经理宋来华(兼项目总指挥)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五矿公司万科中心项目经理武德生未对工地进行合理、有效、安全的管理;安全员牛何强工作期间擅离职守,未真正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建议五矿公司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武德生、牛何强进行处罚。
        3、赢天下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建议青岛市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4、万科公司虽然对事故发生及后续瞒报行为无直接关系,但因其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导致对工地的协调管理不到位、各参建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建议青岛市市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责令万科公司等单位立即停止了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隐患带来的严重后果,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责任追究,采取强有力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企业安全自保体系的有效运转。
        (二)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提高从业人员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通过三级教育、建筑工地职工夜校等形式,分批分次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劳动技能及职业道德、政治思想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立即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全面排查本企业所属在建工程各项安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三定”措施立即整改。同时,要加强跟踪管理,狠抓各项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五矿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根源,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依据内部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北区安监局备案。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