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发生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告诫,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并在事故发生后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失职行为通报批评。
(2)监督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安全措施费拨付到位。
2.对工程施工单位
(1)该工程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
(2)责令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立即配备好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
(3)按照国务院393号令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加强对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力度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
(4)按照规定程序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要求拨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必须用于该工程的安全生产作业,不得挪作它用。
(6)责令该建筑施工单位对该项目部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7)责令该建筑施工单位对其他工程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和教育,避免重复事故和其他事故发生。
3.对工程建设单位
(1)按照国务院393号令,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
(2)责令在5日内将安全措施费拨付到位,逾期则承担停工责任。
4.对工程监理单位
(1)严格按照国务院393号令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2)责令该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