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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闻吊运警铃继续作业 现场拥挤钢坯掉落伤人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20日

  (二)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高XX,男,40岁,中共党员,精整作业区处理组组长,在3#研磨台作业,耙式吊在2#研磨台吊运起升前鸣铃示警,高永柱仍在3#研磨台继续作业;违反操作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鉴于本人已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段XX,男,40岁,精整作业区耙式吊组组长。在操作耙式吊吊运钢坯过程中,末对周边的情况进行确认,在下方有人的情况下,吊运钢坯碰撞旁边的钢坯垛,致使外侧钢坯掉落伤人,违反操作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刘XX,男,36岁,精整作业区指吊工。通知耙式吊司机段培春将2#台架上坯料倒到西边的电平车后,末通知正在3#研磨台作业的高永柱离开现场,就去1#台贴标签,违反操作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重要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张XX,男,43岁,中央党员,精整作业区主管。负责作业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作业区职工不严格执行操作规定的问题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对职工日常操作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标准的行为监管不力,现场监督检查不严细,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李XX,男,37岁,中共党员,生产技术科长。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职业危险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对现场存在的不按标准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及时发现,现场监督检查不严细,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李XX,男,43岁,中共党员,生产副厂长。分管厂安全工作,作业现场库存量大,钢坯超高垛放,作业现场拥挤等危险因素末及时采取措施,对厂标准化作业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七千元。

  7、魏XX,男,44岁,中共党员,厂长。是厂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作业现场库存量大,钢坯超高垛放等存在的环境危险因素未及时消除,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标准化作业推进不够扎实,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太钢集团型材厂行政罚款五万元。

  防范措施及建议:

  1、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防范意识,要应用事故案例,特别是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典型事故教育全体员工,让职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全体员工认识危险,防范事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2、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加快对现场作业环境的改造,改善作业环境拥挤的现状、特别是对超高垛、倾斜垛的问题进行纠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正和监控。

  3、加强现场管理,强化安全监督,杜绝违规违章作业,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4、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抓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程的落实、执行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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