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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市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火灾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4日

  刘越南(男,52岁),江西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主任兼幼儿园园长、法定代表人。自担任幼儿园园长以来,未认真履行园长职责,没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没有明确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允许未经培训的保育员上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碧兰(女,56岁),幼儿园副园长。主持日常行政工作,未协助园长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在组织检查过程中,未将消防安全纳入检查内容,安全意识淡薄,未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省广播电视局给予行政处分。

  胡美珍(女,61岁),幼儿园教育总监。负责教育、科研、师资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从事幼儿教育的副教授,深知未经培训的保育员不能上岗,但在2001年2月9日行政会议研究扩班和选派保育员问题时,没有对园领导集体决定使用吴枝英等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提出反对意见,而且在其后的教学监督工作中,既没有制止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又没有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未经培训的保育员进行培训,且超员编班。以上行为违反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11条、第38条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省广播电视局给予行政处分。

  周弘(女,51岁),幼儿园园长助理兼行政主任。负责档案管理、后勤管理、行政事务,具体分管保健室、财务室、膳食组、保管组、保卫组、文秘。明知未经培训的保育员不能上岗,而同意吴枝英等无证上岗,违反了《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8条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省广播电视局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广播电视发展中心艺术幼儿园,自开业以来,园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管理不严,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确定防火安全责任人,未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工进行有效的消防安全教育,安排未经培训的保育员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8条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依据《江西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责成教育部门对该幼儿园违反《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这起火灾暴露出该幼儿园及其主管部门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问题,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一)领导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及其幼儿园没有将消防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消防安全工作没有纳入日常教学、培训和行政管理中;发展中心主任兼幼儿园园长刘越南对涉及安全管理制、岗位消防责任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没有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如对消防工作布置少、检查少,将未经培训的保育员吴枝英等人安排上岗。

  (二)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对用火、用电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班主任杨慧珍擅自在幼儿寝室点燃蚊香,保教主任倪恿琛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小六班寝室内有蚊香后,既未制止,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三)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从发展中心到幼儿园及每个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岗位防火责任意识淡薄。保育员吴枝英明知幼儿寝室内有火源,却长达45分钟时间未履行巡查、监护职责。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职员工作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缺乏消防安全意识,缺少消防安全常识,缺乏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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