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持续安全理念,以安全发展体现科学发展,保证科学发展,是我们新一代安监人员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个载体,一个抓手。为了把科学发展观变为自觉行动,在安全发展上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必须以坚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事业心责任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核心要素,也是实现安全发展的关键所在。《周易》有云:“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如果说责任条文是死的,那么人是活的,事业心责任感是有生命的。再明确、再严格的责任规定乃至具有法律意义的责任条文,也要靠人去落实,去履行,去兑现。因此,我们讲落实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明确权力(利)、义务,即该干什么,能干什么;其二,检查行动、效果,即干了没有,干得怎样。安全工作有系统性,落实安全责任也有系统性。只有系统地落实安全责任,持续安全才能胜券在握。
要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包括某些事业单位)是生产和经营的载体,企业的性质、功能、地位决定了它对于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的主体性责任。从依法治国的层面来说,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体责任在企业,这是十分明确,无可推卸的。依法治国,其中就包括了一旦发生像三鹿奶粉那样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便毫不留情、毫不手软地首先严肃追究企业应负的法律主体责任。从讲政治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层面来说,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不仅要履行经济功能,还要履行社会功能,不仅要讲经济效益,还要讲社会责任。以人为本,为消费者服务,对消费者负责,是企业的道德规范。而企业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即让消费者和全社会安全放心地使用你的产品,享受你的服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核心内容,也是企业道德规范的最集中体现。离开社会责任谈发展,无异于痴人说梦。一家企业如果不讲社会责任,就像一个人不讲公德一样,就会遭到社会的诟病和唾弃。
从企业自身发展的层面来说,安全不仅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事关企业自身的兴衰存亡。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安全永远比速度更重要,质量永远比数量更宝贵。对于航空企业来说,安全更具有特殊意义。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需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把安全运营纳入企业总体规划,防止以牺牲安全求效益。其实,安全第一与以效益为中心并不矛盾,安全第一是指企业在生产的运行中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效益为中心是指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指向,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二是注重维护安全链条的系统性和稳固性,安排和组织生产运营,要全面考虑,统筹兼顾,防止顾此失彼,在安全上出现漏洞,影响整个安全大局。三是要着力抓住影响安全的关键环节和细节,从抓主要矛盾入手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增强安全生产的可靠度,同时汲取以往安全漏洞往往出自细节的教训,关注细节,防止安全之堤溃于蚁穴。四是不断完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治企,从严治企,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不留死角。五是抓好安全培训,做到制度化、系统化、动态化、全员化。
说一千道一万,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把安全作为经营活动的重中之重,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落实责任,杜绝事故。事实上,只有企业自己对自身的安全状况心里最有数,也最有条件知道从哪里着手,采取什么措施,来加强安全工作,改善安全状况。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一定要讲责任,讲诚信,讲道德。决不能只讲数量,不讲质量,只讲速度,不讲安全,只顾赚钱,不顾生命。如果企业把人民群众的安危置诸脑后,冷漠视之,惟利是图,损人利己,单纯沦为赚钱工具,就像列宁所揭露过的,只要自己能捞一把,哪管它寸草不生,那么,这样的企业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
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在安全生产上,政府相关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这一责任同样是十分明确,无可推卸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认识到位,监管到位,恪尽职守,有所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安全监管,既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也是落实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实际行动。《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承担安全监管的责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意味着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要加大。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生活安全。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将权力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党的宗旨和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政府机构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责任政府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政府的部门职责和官员的岗位职责,都是非常明确的,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政府相关部门和官员完全应该而且能够依照法律法规,采用多种方式,大胆地、充分地、一丝不苟地行使安全生产监管的职权,在保证安全上有所作为,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和官员如果在安全生产上监管不力,失察失职失责,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就要被“问责”,甚至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不久对山西襄汾特大溃坝事故和河北三鹿奶粉特大质量事故中政府相关责任人的严肃处理,就是例证。
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主要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鉴,依法监管。监管不是靠长官意志,也不能随心所欲,而要依法办事,按规行事。一部好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不容易,颁发之后也不能一劳永逸,除了认真抓好落实之外,还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丰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二是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管职权。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才能取信于民,进而提高政府的权威,增强监管的力度和诚信度。一定要严防监管权力的滥用,更要防止以权谋私腐败行为的发生。三是要严肃执法,不徇私情。监管监管,监督管理,本身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来不得半点温情主义、好人主义。在安全监管上的“温情”和“慈悲”,往往衍化为监管上的渎职和犯罪。因此,要特别强调一个“严”字,坚决防止一个“松”字。四是要对企业加强正面引导,在安全上给以切实有效的帮助。实现安全生产,重在预防。如果只是把工夫下在事后的处罚上,那么政府的监管责任也只是履行了一半。一个负责任的、高效率的、赢得企业尊重和拥护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有远见卓识,在事前不断给企业提出行之有效的安全建议和指导性意见,引导和帮助企业做好安全运营。
为了有效地落实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必须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两大祸害。官僚主义高高在上,当官做老爷,一不接触实际,二不联系群众,三不思考问题,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若明若暗,有问题及时发现不了,发现了问题又不及时解决,或推诿扯皮,或隐情不报,丧失了政府职能部门应有的作为。形式主义净做表面文章,急功近利,作风漂浮,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不愿下工夫、花力气去做,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却孜孜以求,十分热衷,往往是图虚名却遭实祸。官僚主义的懒散、不作为,将失去监管的功能;形式主义的浮躁、不扎实,将为安全埋下隐患。此两者不坚决反对,政府的安全监管便形同虚设,无法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