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电炉调压器应有可靠接地,调压操作时动作应缓慢。
(6)电烘箱内不应烘烤易燃易爆物品及食物。
(7)油品化验操作过程中严禁离岗,化验完毕及时切断电源、水源。
5、火车装油现场
(1)铁路栈桥、铁轨、汇油管、鹤管应按SY 5984-1994第6章的规定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2)开启罐盖应轻开轻放,鹤管插入罐体底部,原油流速不超过4.0m/s。
(3)充装作业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夜间装车使用的探照灯具应防爆。
(4)罐盖上紧螺栓不少于3只,严禁用黑色金属器具敲打罐体。
6、长输管道
(1)管道建成后,应设置永久性标志。管道中心线两侧及上方不应有以下行为:
①在中心线两侧5m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深根植物;
②在中心线两侧50m范围内从事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③在埋地管道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2)穿越河流的管段,两端应设置警示标志,其附近不应从事修建码头、掏沙、挖泥、筑坝、爆破等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作业。
(3)穿越铁路、公路、河道的管道保护应按SY 0401-1998中第10章的规定执行。
(4)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500)m范围内进行爆破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天然气集输处理
一、采气
1、气井及井场平面布置距居民区、村镇的防火间距按GB 50183-2004中表3.0.5的规定执行。
2、井场、井口装置及设备应按本标准3.9条做到“三清、四无、五不漏”。
3、气井放空,观察天然气流量读数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位置。夜间作业使用的照明灯具应防爆。
4、气井水套炉使用燃料气时,炉前应进行油气分离。炉火熄灭后,及时切断供气阀门;再次点火前应先通风,排净炉膛内可燃混合气体。
二、天然气集输
1、集输工程建设防火、防爆的基本要求按GB 50183的规定执行。
2、集输场站、管线投产前的试压吹扫按Q/S1020 0742-1998第5.2的规定执行。
3、集输场站、管网的安全运行按Q/S1020 0742-1998第5.3的规定执行。
4、集输场站、管网的改、扩建及检修、抢修按Q/S1020 0742-1998第5.4的规定执行。
三、天然气加压
1、压缩机房
(1)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应满足SY 0025-1995第5.6.2.2规定的换气次数。
(2)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换气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符合GBJ 16-1987第9章第1节、第3节的规定。
(3)封闭式厂房应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符合GBJ 16-1987第3.4.3的规定。
(4)压缩机及其厂房的电气、照明设计及其他设备、建筑平面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60-1992第4章和GB 50058的有关规定,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选用防爆型。
(5)压缩机房应设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
2、发动机
(1)采用电机驱动,应选用防爆电机。
(2)用天然气发动机,则对发动机的排气管出口采取引出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3)压缩机和发动机的传动设施应采用三角(楔形)皮带或连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3、压缩机
(1)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天然气排出管应设止回阀。
(2)压缩机系统应设有可靠的联锁保护装置。
(3)压缩机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气体置换及试运行,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应取样分析,含氧量小于2%为合格。
四、天然气处理
1、外输天然气应符合GB 17820的规定。
2、天然气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3、各类设备(塔、容器、管汇等)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应执行本标准3.6.2的规定。
4、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技术设计要求。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排放干气时,排放口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严禁朝15m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排放。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5、使用天然气加热炉应遵循下列要求:
(1)建立加热炉使用、维修技术档案与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2)加热炉压力表、温度表等附件安装齐全、性能良好。
(3)加热炉燃料系统应有稳压、调压装置。
(4)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进行气、水分离并及时排放污水。
(5)加热炉熄灭后,再次点燃前应切断电源,炉膛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
(6)加热炉的防爆门及风门齐全完好,性能良好。
6、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的紧急放空管线应直接与火炬连通。
7、火炬放空时应点火燃烧,并设置可靠的点火装置。
8、天然气处理站的工业污水排放应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站。
9、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液态烃(即稳定轻烃和油田混合烃)。
10、气温低于0℃的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五、液态烃的储存及装卸
1、储罐总量超过2500m3时,应分组布置,相邻罐组的间距不小于16m。
2、同一罐组内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小于3m。
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按GB 50160-1992表5.2.3的规定执行。
4、储罐区宜设不高于0.6m的非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5、管线穿越防火墙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密封,防护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油田混合烃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田混合烃储罐应设温度计、压力表、高低液位联锁报警装置及两组全封闭、全启式安全阀,无隔热措施时,应设喷淋冷却设施;
(2)储罐进、出口管应安装可遥控的紧急控制阀,进口管安装紧急注水阀,出口管安装过流阀;
(3)与储罐相连的法兰垫子应为金属缠绕式垫片。
7、灌装、灌装点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瓶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如为封闭式建筑物时,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
(2)灌装点、装瓶间、倒瓶间和泵房不应有地沟通往其它房间;
(3)灌装点、装瓶间的地面应铺设能防止因碰撞引起火花的面层;
(4)装有油田混合烃的气瓶不得露天存放;
(5)气瓶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10m3;
(6)油田混合烃的残液应密闭回收。
8、储罐外30m范围内的生产操作区域,所有管道应在地上敷设。
9、罐车灌装前必须做到“四证”齐全(驾驶证、准运证、押运证、罐车检验合格证),搭好静电接地,充装流速应控制在:油田混合烃不大于1m/s,稳定轻烃不大于1.3m/s。
10、罐车充装量不应超过的罐体总容积的85%。
六、天然气储罐
1、气柜应有明显的容积刻度标志,储气量控制在气柜设计容积的15%~85%,雷雨天气应控制在气柜设计容积的三分之二以下。
2、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应经常检查气柜的导轮系统;水槽内应保持正常水平位,冬季有防冻保温措施。
3、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装置及压力显示仪表。
4、天然气储罐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小于10Ω。
5、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6、储罐与建筑物、堆积物的间距应符合GBJ 16-1987第4.5.1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油气集输安全检查规范》Q/SH 1020 1001-2004,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
2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3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 《压力容器使用与登记管理规定》;
5 SY 5858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6 Q/S1020 0993工业动火安全技术规程(Q/SL 0993);
7 SY/T6320-1997;
8 SY/T6229-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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