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9各工段建立煤气与氮气、蒸汽、水等介质联接部位数量,运行状态、任何一介质停止的的检查确认要求。
4.7.10建立健全各类软、硬联接的台帐,提出对相应软、硬联接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责任人.
4.7.11各工段与煤气管道同架敷设的热力、氧气管道的安全距离,对照相关标准,对相临近管段标识,测量,建立相应台帐
4.7.12对水封、排水器等可能泄漏煤气区域的安全警告标志:建立健全可能泄漏煤气设备设施的台帐。
4.7.13煤气危险作业的平台、空间设置合理的安全出入口:建立健全可能泄漏煤气设备设施的相应台帐。
凡在煤气危险区域煤气管网设备设施进行作业活动,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同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4.8辅助维修
每月对分厂的固定式煤气报警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每月对煤气设备的高、低压报警及自动联锁装置组织检查,对有失效的情况下发隐患整改督促整改。
5.管理内容
5.1煤气设计要求
5.1.1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补充规定及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等。
5.1.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的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条件论证。
5.1.3煤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必须从本质安全出发,做到安全可靠,对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并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以提高安全可靠运行程度。
5.1.4凡煤气设施、设备、管道等设计,在经常检修的部位,必须增设安全可靠的切断煤气装置和具备介质进行置换的条件,为煤气设备、设施等检修及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5.2煤气设备设施施工、验收
5.2.1煤气设备、设施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更改〈补充〉通知单。
5.2.2设计单位应指定煤气工程施工现场代表,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5.2.3煤气工程的隐蔽部分及煤气设备设施的气密性试验,应经煤气使用单位牵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监督,共同检查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封闭。煤气工程施工工程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安全部门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5.2.4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煤气设备设施验收由生产部牵头,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安全、煤气防护站及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规程及其管理制度,各验收单位分别签字同意使用煤气后,才能投入运行,未经签字,不得擅自盲目竣工投产。
5.2.5煤气设备设施技改项目必须经过安全技术讨论,首次使用或增加各类煤气使用点的岗位、部位、单位,使用前必须按照分厂《新增(或改造)能源用户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5.3煤气安全教育
5.3.1煤气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煤气安全法规和标准、煤气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煤气岗位危险源点辨识及岗位标准化作业、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安全检测、煤气事故应急处置及典型煤气事故教训等。
5.3.2分厂对煤气从业人员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取证,对与煤气相关的作业人员(未列入煤气从业人员范畴但在煤气区域工作的相关人员)按照分厂内部煤气从业人员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培训、考试取证工作。煤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审由分厂人力资源部管理;煤气相关的作业人员由分厂防护站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5.3.3具有煤气特种资格证人员的方可带徒弟、方可作为煤气危险作业监护人。煤气班组长必须具备煤气从业人员特种作业证。
5.3.4煤气从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的比率和分厂内部确定的煤气相关作业人员持有内部证件的比率是衡量该单位煤气学习培训以及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5.3.5凡在煤气区域进行煤气设施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经煤气管辖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安全协议,进行危险告知,方可进入煤气区域,对煤气设备设施的施工项目由分厂内的牵头单位办理作业手续(包括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内容)。
5.3.6对煤气柜等重大煤气危险源点的人员每半年必须组织一次本危险源点安全控制管理措施的学习,并组织考试,对考试不及格人员,各单位及时进行岗位调整,重大危险源点人员考试工作由所在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环保部煤气防护站监督落实。
5.3.7外协施工单位对分厂煤气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的人员必须有分厂安全管理部门认可的煤气特种作业证,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审验。
5.4煤气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5.4.1检查内容及标准: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安监总管四〔2010〕63号文件,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煤气安全检查表,并组织实施。
5.4.2煤气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本着“五到位”的原则,及时整改消除,如在短时间内整改有困难,做出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出限期整改指令<隐患整改通知单>。消除隐患后,整改单位(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将整改情况向发出指令单位反馈消除隐患信息,并由签发隐患整改指令部门人员跟踪验证。
5.4.3对煤气危险源点管理控制,各单位执行《危险源(点)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由各级管理责任进行落实。
5.5煤气危险作业管理
5.5.1煤气危险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a安全环保科负责办理一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审批后由生产调度室、安全环保科统一协调实施。
b安全环保科负责二类煤气危险作业管理手续的监督及归档管理工作;
c作业区(工段)负责本区域内三类煤气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作业时通知安环科,安环科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
5.5.2煤气危险作业手续办理流程
a.一类煤气危险作业由申请单位提前三天提交作业申请,并附内部审批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一项作业活动原则上(作业方案有较大变化或作业停止间隔时间跨度超过一个月)办理一次<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由公安处、设备管理部、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审批后实施,作业实施期间每个工作日由安全环保部煤气防护站现场监督检查并开据<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项作业活动可以开具多次工作票。
b.二、三类煤气危险作业由申请单位制定安全方案及措施到安环科领取《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经设备材料科、生产调度室、安全环保科、主管厂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危险作业;但办理作业证超过一个工作日的作业必须保证在每个作业日内有一个有效证工作票。执行过程中作业单位通知安环科;三类危险作业由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安环科不定期抽查各自执行情况。
c.紧急抢、检修情况下煤气危险作业相关手续办理,主体单位在第一时间根据信息报告程序将需要抢、检修煤气危险作业报告调度主任,由当班调度主任召集相关职能科室现场提出简要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办理分厂<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
5.5.3相关手续的归档管理工作
a.<煤气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分别由安环科和责任主体单位各保存一份;<煤气危险作业工作票>一式二份,根据作业工作日签发,作业结束后汇总,与许可证一并归档。
b.各煤气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人员由确定专人办理,工程项目单位办理煤气危险作业人员由本工程的施工员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c.一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由各单位主管领导亲自审批鉴字,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由分厂教育培训有资质人员落实;二、三类煤气危险作业审批鉴字类同一类作业由相同级别和资质人员执行。
5.5.4分析检测要求
a.煤气危险作业气体安全分析检测取样要有代表性,作业前半小时内取样有效,作业中断另行取样,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每两小时取样分析一次。
b.煤气动火作业分析检测实行分级检测确认原则,由不同的人,不同的仪器进行检测确认,检测具备安全条件后方可作业;进入设备设施内部作业除分析煤气中的一氧化炭浓度不得超过24ppm,同时氧含量在19.5%—22%之间,方可作业。
5.6停、送煤气操作要求
5.6.1 煤气停、送气及调节的有关规定
a.煤气用户停、送气的指令由生产部调度控制中心发出,安全督察监督执行,同时通知区域主管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b.煤气用量的协调由调度按照分厂相关规定执行。
c.煤气管网运行过程时可能引起煤气压力超低(转炉煤气低于3Kpa、焦炉煤气低于2.5Kpa)或超高(转炉煤高于15Kpa、焦炉煤气高于8Kpa)煤气调度除按要求减少用量或点执行放散外,还必须通知各煤气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及时检查水封和排水器运行情况、监测放散区域CO浓度,同时必须及时通知防护站组织人员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措施和检查的执行情况。
5.6.2停、送煤气安全防护要求
a.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检修的煤气设备设施在送煤气前必须组织打压查漏或气密性试验。制定送煤气方案,包括送煤气作业时间、地点、工作要求、操作步骤、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并做好送气过程中的一氧化炭含量检测工作。
b.用蒸汽或氮气进行吹扫置换时,开始时先开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再开蒸汽或氮气阀门。结束时先关蒸汽或氮气阀门,再关与煤气管道相连端阀门。一般在煤气管道末端放散一段时间后,经化验分析合格、防爆试验或含氧量分析合格后,吹扫置换完成,每次吹扫完成后必须断开蒸汽或氮气与煤气管道的软联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