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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3日
8.2.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白酒库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8.2.5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设计喷雾强度
L/min.m2
持续喷雾时间
h
   
20
0.5
防护冷却
6
4
2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4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 MPa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180s
8.2.6 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其保护面积应按其外表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2 陶坛酒库的保护面积按一个防火分区使用面积确定。
8.2.7 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白酒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8.2.8 白酒库以及白酒储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不能保证5min内将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液管道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
8.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8.2.10 消防系统的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供水装置停止运行应为手动控制。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0.1 白酒厂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有关规定。
9.0.2 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粮食粉碎车间内采用电热散热器采暖时,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9.0.3 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和粮食粉碎车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0次/h,且置换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设有排风系统时,该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
9.0.4 输送白酒的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
 
 

 

 

10 电气

 
 
10.1  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10.1.1 白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二级负荷。
10.1.2 白酒库、白酒储罐、勾兑、灌装包装车间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10.1.3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白酒的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1.4 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与酒泵房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应为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填实。
2  变配电所的门、窗应向外开,且应设在酒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3  变配电所的室内地坪,应高于酒泵房室外地坪0.6m。
白酒储罐区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m。
10.1.5 白酒库、白酒储罐区、粮食筒仓及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勾兑、灌装包装车间、暂存成品库、成品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电气设计。
 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对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的相关规定。
   白酒储罐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并进行相应电气设计。
    机械化程度高、年周转量较大的散装粮房式仓,粮食筒仓及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中对可燃性非导电粉尘11区的相关规定。
 
10.2 防雷及防静电接地
 
10.2.1 白酒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进行防雷设计。
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粮食筒仓及工作塔、粮食粉碎车间等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
10.2.2 金属酒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点沿酒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当酒罐顶装有避雷针或利用罐体作接闪器时,防雷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0.2.3 白酒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顶金属酒罐,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利用罐体作接闪器;否则应装设避雷针(线)。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酒罐。
2 外浮顶酒罐或内浮顶酒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复绞线做电气连接。
10.2.4 装于金属酒罐上的信息系统装置,其金属外壳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配线电缆宜采用铠装屏蔽电缆,电缆外皮及所穿钢管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铠装电缆的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10.2.5  金属酒罐、酒泵、过滤机、输酒管道、真空灌装机等应作防静电接地。白酒库、白酒储罐区的收酒区应设置与酒罐车和酒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组专设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
10.2.6 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1 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过滤器等。

 
10.2.7 金属酒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地上和管沟敷设的输酒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合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10.2.8 白酒库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1 Ⅰ、Ⅱ类白酒厂的多层暂存成品库、多层成品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2 Ⅰ、Ⅱ类白酒厂的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白酒储罐区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3 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宜采用紫红外复合感光探测器、分布式光纤温度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10.3.4 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区域内设有机械通风设备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与机械通风设备联动,且机械通风设备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10.3.5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10.3.6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白酒储罐区应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
10.3.7 白酒厂内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亦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控制室与白酒厂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
10.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和相应防爆规定。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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