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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13日
5.0.5 蒸馏出酒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馏宜采用蒸汽加热,不宜采用明火加热。
2 甑桶、甑盖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采用木质甑桶、甑盖时宜在外表面加设一层不锈钢或铁皮。
3  酿酒车间的中转储存酒罐容量不得超过车间日产量的2倍且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4h
5.0.6 酒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酒罐宜选用浮顶储罐,但不宜选用浅盘或浮舱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
2  酒罐的白酒输酒管入口距酒罐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3 酒罐底部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宜采用球阀。
4 酒罐应设置固定液面测量装置。
5 白酒库区应设置应急酒罐(或酒桶、酒坛),其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容器容量。
6 白酒取样器、酒罐盖子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7 采用酒罐车运输时,酒罐车防火防爆要求按油罐车的标准实施。酒罐车输酒时,车体应与静电接地装置良好连接。
5.0.7 勾兑、灌装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白酒勾兑作业时,严禁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采用压缩空气作搅拌介质。
2 采用真空灌装机作业时,灌装口排出的酒蒸气应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回收,并排出室外。
3 封盖机应采用缓冲柔性封盖机构。
 
建筑构造
 
6.0.1 白酒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6.0.2 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厂房内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不应小于0.110 m2/m3
6.0.3 粮食筒仓顶部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6.0.4 粮仓、粮食粉碎车间、白酒库、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

 

 

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粮仓、粮食粉碎车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6.0.5 白酒库不宜采用钢结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必须采用时应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6.0.6 白酒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输送白酒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楼板。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严禁在防火墙和楼板上留置孔洞。
6.0.7 多层白酒库外墙上的窗户宜采用乙级防火窗或在窗户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6.0.8 白酒库因工艺需要采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作为白酒储存容器时,应分组摆放,每组总储量不宜超过200m3,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门前应加设挡坎。
6.0.9 白酒储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当能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时,可不设防火堤。
6.0.10 白酒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
2 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立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侧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高度不应大于2.2m;卧式储罐组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3 雨水排水管(渠)应在防火堤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设施应采用金属管道排出堤外,并在管道出口处设置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4 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5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6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7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有关规定。
6.0.11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
2 事故存液池距储罐不应小于30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5 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6.0.12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雨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被可燃液体重度污染的雨水应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雨水)混排。
2 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设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设施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3 受污染的消防排水应有防止其直接排出厂外的应急措施。
 
消防站
 
7.0.1 Ⅰ类白酒厂和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的Ⅱ类白酒厂应建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7.0.2 消防站及消防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获国家名酒称号的白酒厂和常储量大于或等于50000m3Ⅰ类白酒厂应设置不低于一级的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应少于5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2辆。
2  常储量小于50000m3Ⅰ类白酒厂应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应少于3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1辆。
 

 

 

3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Ⅱ类白酒厂宜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配备消防车不应少于2辆、其中泡沫消防车不应少于1辆。

 
7.0.3 当采用水罐消防车进行白酒储罐冷却时,水罐消防车的辆数和技术性能,应按冷却白酒储罐最大需水量配备;当采用泡沫消防车进行白酒储罐灭火时,泡沫消防车的辆数和技术性能,应按着火白酒储罐最大需用泡沫液量配备。
7.0.4 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执行。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在进行白酒厂的规划和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均应按规定设室内和室外消火栓,白酒储罐区应设室外消火栓。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采用天然水源时,枯水流量和枯水位的年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消防用水由白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1.2 白酒厂消防用水总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以及储罐冷却用水量经计算确定。
2 确定一次灭火室外消防用水量所采用的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以及自动喷水、泡沫、水喷雾、消火栓等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设计用水量计算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并符合有关国家规范的要求。
4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自动喷水、泡沫、水喷雾、消火栓等灭火系统及冷却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除本规范另有要求外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的规定。
8.1.3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8.1.4 除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外的白酒厂,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泵应根据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用水量和水压进行选型,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独立或合并设置。
8.1.5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
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
8.1.6 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民用建筑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设置灭火器。
白酒库、白酒储罐区、勾兑、灌装包装车间应按严重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
8.1.7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应设水泵接合器,其他民用建筑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8.2 自动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系统
 
8.2.1 白酒库应设置下列一种固定灭火系统:
1 水喷雾灭火系统
2 泡沫灭火系统
8.2.2 白酒储罐区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白酒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白酒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500m3的白酒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卧式白酒储罐,总储量小于2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100m3的白酒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8.2.3 勾兑车间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硝化棉仓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其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时,应设置雨淋系统。
8.2.4 白酒储罐区、白酒库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系统。消防冷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白酒库金属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
2 白酒储罐区储罐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
3 白酒储罐区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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