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防火间距
4.2.1 厂区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2 白酒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白酒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 白酒库 |
重要公共建筑 | 50 |
白酒库及其他甲类仓库 | 20 |
高层仓库 | 13 |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0 |
其他建筑 | 一、二级耐火等级 | 15 |
三级耐火等级 | 20 |
四级耐火等级 | 25 |
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 30 |
厂外道路路边 | 20 |
厂内道路 | 主要道路路边 | 10 |
次要道路路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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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白酒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 白酒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 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V(m3) |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 15 20 25 30 | 20 25 30 35 | 25 30 40 50 | 35 40 50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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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 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白酒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3 浮顶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 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2.4 白酒储罐区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5 厂、库区围墙与厂、库区内建(构)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构)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6 白酒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表4.2.6 白酒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 别 | 储 罐 形 式 |
固定顶罐 | 浮顶罐 | 卧式罐 |
地上式 | 半地下式 |
单罐容量 V(m3) | V≤1000 | 0.75D | 0.5D | 0.4D | ≥0.8m |
V>1000 | 0.6D |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
2 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系统时,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4.2.7 白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单罐,并按本规范第4.2.6条的规定确定。
4.2.8 白酒固定顶储罐和浮顶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应小于15m、12m。总储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3 厂内道路
4.3.1 Ⅰ类、Ⅱ类白酒厂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Ⅲ类白酒厂可设1个。
4.3.2 厂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消防车错车要求。
4.3.3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5 工艺装置
5.0.1 厂房、仓库内不应使用敞开式粮食溜管(槽)等设备。可能发生粉尘爆炸的机械设备宜设置在单层建筑靠近外墙或多层建筑顶层靠近外墙部位。
5.0.2 原料的机械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上,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设备,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的适当位置应设置防火、防爆阀门。
2 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内或筒仓外。提升机入口处应单独设置负压抽风除尘系统。提升机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溜管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机壳的垂直段上应设置泄爆口,机座处应设置清料口,机头处应设置检查口。提升机应设置速度监控、故障报警停机等装置。
3 螺旋输送机全部机体应由金属材料包封,并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卸料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并应设置堵塞停机装置。
4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张紧和胶带测偏装置,输送机带不得采用金属扣连接,设备的进料口和卸料口处应设置吸风口。
5 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0.3 原料的气流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多个不同的地方向一个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应采用真空输送系统,卸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 从一个进料点向多个不同的地方输送原料时,可采用压力输送系统,加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 多个气流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设置截止阀。各粮仓间的气流输送系统不应相互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应设置截止阀。
5.0.4 原料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内部构件应连接牢固。原料粉碎设备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检修孔、清理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