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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13日

  第八条 计划合同部安全职责

  1、组织审定施工队伍安全资质,严把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关。

  2、编制月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机电物资部安全职责

  1、参与安全大检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3、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检查。

  4、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5、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施工工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项目部报送安全月报。

  8、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

  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  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十六条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对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罚外,对其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也要处以经济罚款,处罚标准按责任书签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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