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的,依照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本法第十章“附则”中关于涉外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关键衔接条款。它通过明确进出口管理适用对外贸易法律规范、涉及出口管制适用出口管制法律规范、进口后安全管理适用本法三项制度,构建起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节的法律适用框架,体现了立法对国际贸易规则与国内安全管理双重规范的尊重,以及对危险化学品从入境到后续管理全链条监管的制度设计。
一、 进出口管理法律适用的总体原则
本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
从法理上看,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活动本质上属于对外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普遍性规范。这些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制定的规章。这些法律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许可、检验、报关、监管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作为对外贸易的组成部分,自然应当纳入这一规范体系。
“进出口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进口和出口的各个环节,涉及进出口许可、海关监管、商品检验、外汇管理、税收征管等内容。例如,危险化学品进口可能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出口可能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过程中需要依法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商品检验。这些管理活动均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规范执行。
二、 出口管制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的,依照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是出口管制领域的特别适用规则,体现了国家对出口管制物项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是我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履行国际义务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对两用物项、军品、核等管制物项的出口实施严格管制。危险化学品中的部分品种,特别是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前体、可用于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敏感物项,属于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对这些危险化学品的出口,除遵守一般对外贸易法律规范外,还应当遵守出口管制法律规范的特别规定。
出口管制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根据这些规定,出口管制物项需要向国家出口管制主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接受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履行报告义务等。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本款通过引致性规范,确保危险化学品中涉及出口管制物项的部分受到更严格的法律规制。
三、 进口危险化学品国内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进口危险化学品进入国内市场后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的原则。
从法理上看,危险化学品一旦完成进口手续进入我国境内,其后续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与国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在风险性质和管理需求上并无二致。进口危险化学品同样可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同样需要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国内环节,应当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这一规定的实践意义在于,进口危险化学品进入国内市场后,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例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如果从事储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三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如果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从事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六章关于运输安全的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同样需要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使用安全的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还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四、 与相关条款的制度衔接
本条在整体制度体系中处于附则中的涉外管理环节,与本法其他条款形成严密衔接。
首先,与第三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的规定相衔接。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同样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依据,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时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其次,与第七条关于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相衔接。第七条规定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本条规定进出口管理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规范执行,与第七条的规定相呼应,明确了海关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中的职责。
再次,与第八十六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规定相衔接。第八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危险化学品进入国内市场后,其进口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此外,与本法第三章至第六章关于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管理的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安全管理依照本法执行,确保进口危险化学品与国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在后续管理上适用统一标准,实现公平监管和安全保障。
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法律相衔接。本条规定明确了本法与这些法律的关系,形成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完整法律适用体系。
五、 立法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条的立法意义在于,它通过明确进出口管理适用对外贸易法律规范、出口管制适用出口管制法律规范、进口后安全管理适用本法的三层法律适用框架,构建起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完整法律适用体系。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活动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涉及贸易管理与安全管理的交叉,需要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来保障管理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从实践价值看,本条规定有助于解决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中法律适用模糊的问题。过去,部分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应当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存在困惑,导致合规风险。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环节、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同时,本条也明确了海关、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促进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本条体现了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立法思路。在进出口环节,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和出口管制规范,保障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底线;在进口后的国内环节,适用统一的安全管理标准,保障进口危险化学品与国内危险化学品在同等安全条件下储存、使用、经营、运输。这一制度安排既体现了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维护自由贸易的负责任态度,又展现了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严格要求和统一标准,为构建科学规范、协调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提供了坚实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