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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发 文 号:卫监发(1994)第28号
发布单位:卫监发(1994)第28号
第4.3.6.1条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动幅度大、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隔振基础。
第4.3.6.2条 在工艺上允许远距离控制且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设计隔室集中操作,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
第4.3.6.3条 噪声强度超过GBJ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
第四节 防毒设施施工设计
第4.4.1条在同一车间布置散发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时,应把毒性大的与毒性小的作业岗位分开,并应把有害物质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的下风侧。在多层建筑内设置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作业时,散发有害物质的作业应置于多层建筑物的上层。
第4.4.2条 贮存和计量有害物质的容器和反应过程中散发有毒有害气体设备上的尾气应引入有害气体回收净化处理设备,经净化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气,应引至屋顶以上3米高处放空,若邻近建筑物高于本车间时,应加高排放口。
第4.4.3条 车间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34条的规定执行。
第4.4.4条 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或剧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计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时。
第4.4.5条 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不宜利用循环风。采用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立方米/小时·人的标准规定。
第4.4.6条 厂房内的设备和管道必须采用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绝无组织排放。
第五节 防尘设施施工设计
第4.5.1条 依据车间扬尘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除尘设施,对移动的扬尘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吸尘设备。
第4.5.2条 车间内产生粉尘危害的生产设备应尽可能密闭化或设隔离操作室,最大限度减少操作工人接触粉尘的时间。
第4.5.3条 粉尘作业车间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发生源应设计适宜的局部吸尘装置,经除尘器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4.5.4条 扬尘点局部吸尘罩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原则为位置适宜,罩型正确,风量适中,有足够的控制风速,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第4.5.5条 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设计应与地面志适应夹角,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第4.5.6条 按照粉尘类别不同,通风除尘管道内应保证达到最低经济流速,为便于除尘系统的测试,设计中应在除尘器及风机的前后设测试孔,测试孔的位置应选在气流稳定的管段处。
第六节 生活卫生设施
第4.6.1条 生活卫生用房的设计应依据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计。
第4.6.2条 生活卫生用房的配置应按照卫生特征分级定位,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工人相对集中的地方。
第4.6.3条 生活卫生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第4.6.4条 生活卫生用房的设计按照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其平面设计应包括浴室,更衣室(内设外、内衣存外柜和工作服存放柜),缓冲通道、女工卫生室、厕所,对特殊工种应设除尘、消毒或烘干室。
第七节 施工过程
第4.7.1条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应依据工程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卫生防护设施施工情况具体确定。
第4.7.2条 施工阶段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以初步设计中的卫生审查要求和施工设计的图纸和资料为依据,掌握施工中卫生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
第4.7.3条 施工中凡涉及卫生防护,卫生布局等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部门提出,经卫生监督部门复审,同意后以复审结论的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企业在建设项目全工艺试生产正常状态下,在验收前两个月,必须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验收的申请。
第5.1.2条 企业应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附录E)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并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交指定的图纸和资料。
第5.1.3条 卫生监督机构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职业危害因素的测试和评价。
第5.1.4条 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附录F)。
第5.1.5条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费用,应在前期工作费项目中列支。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5.2.1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业卫生监测评价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到现场进行卫生学调查。
第5.2.2条 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包括了解生产工艺的企业过程呼确定生产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第5.2.2.1条 化学因素(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原料、半成品、中间产物、产品和废弃物的名称、生产和使用数量、理化特性、工人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
第5.2.2.2条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振动、照度、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第5.2.2.3条 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体。
第5.2.3条 生产环境卫生学调查:调查生产环境状况,车间通风,采光照明,除尘排毒通风系统,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防护,高温作业防护和车间微小气候状况,以及相邻车间的影响,卫生辅助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5.2.4条 调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进行施工,是否落实各阶段设计审查时提出的卫生学预评价意见。
第5.2.5条 测试点设置原则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特征和操作部位而定。
第5.2.5.1条 化学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A。
第5.2.5.2条 物理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见附录B。
第5.2.5.3条 生物因素的测试点设置原则,以动物的毛皮和羽绒为原料的加工业,在可能染菌的工序和部位进行采样检验。
第5. 2.5.4条 在确定测试点的同时应绘制职业危害因素测试点平面分布图,格式见附录G。
第三节 现场测试
第5.3.1条 测试条件:按设计时满负荷生产状况。
测试频率:按照劳动卫生学要求,连续采样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样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测试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
第5.3.2条 测试方法:粉尘测定方法按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的规定执行,毒物测定方法按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主编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第三版标准方法以及有关噪声、局部振动、微波、激光、电离和电磁辐射等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监测方法执行。暂无标准方法的,可参照国外方法,但必须加以说明。
第5.3.3条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记录:尘毒作业测定记录、噪声测定记录、其它物理因素测定记录;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告,格式详见附录H、I、K、L。
第四节 竣工验收标准
第5.4.1条 评价标准分为: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治理,不合格四级。其评价指标见附录C。
第5.4.2条 评价依据:计算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每个测试点浓度(或强度)的平均值,粉尘浓度的测试数据计算几何平均数,毒物浓度计算算术平均数或几何平均数(其测试数据如为正态分布则计算算术平均数,如为偏态分布计算几何平均数,噪声的测试数据不求平均数)对I级和II级危害物质要注明最高值和最低值,未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为合格,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5.4.3条 依据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测试数据做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附录F),同时将调查和测试小结以及存在问题附于认可书后。
( 注: 附录A---M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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