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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

发 文 号:交人劳发〔1994〕786号文
发布单位:交人劳发〔1994〕786号文

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
(1994年8月9日交通部交人劳发〔1994〕786号文发布)
  为保障广大公路养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进一步调动公路养护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养护职工队伍,以适应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原则
  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精神,参考其它有关行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制定。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
  1.从事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第一线工人(即直接参加公路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国家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民工建勤常年代表工。
  2.县段(站)的公路养护生产管理人员、公路管理机构中直接进行公路养护生产管理的人员。
  三、劳动保护用品种类和发放标准
  具体分4类:
  (一)冬装
  1.棉大衣,每4年1件;
  2.棉套装,每3年1套;
  3.防寒鞋,每3年1双;
  4.防寒帽,每3年1顶;
  5.防寒手套,每2年1付。
  (二)春秋装
  1.春秋套装,每2年1套;
  2.劳保胶鞋,每1年1双。
  (三)夏装
  1.夏季套装,第1年1套;
  2.汗衫,每1年2件。
  (四)其他
  1.雨衣,每4年1件;
  2.雨鞋(靴),每4年1双;
  3.安全标志背心,每2年1件(首次发放为2件);
  4.安全标志帽,每2年1顶(首次发放为2顶);
  5.劳保手套,每月1付;
  6.口罩,每月1个。
  四、使用说明
  1.高寒及海拔2500m以上地区可将冬装中的棉大衣改为皮大衣,使用年限为8年,其他寒冷地区根据需要可采取皮大衣集中管理使用的办法。
  2.不需发放冬装的地区可发放风衣,每4年1件,并可适当缩短春秋装、夏装的使用年限。
  3.劳保胶鞋可根据实际需要发放翻毛皮鞋,发放标准为2年1双。
  4.省、地(市)级养护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只配发春秋套装、夏季套装、雨衣、劳保手套、安全标志帽、服,并适当延长使用时间。
  5.劳保用品参考价格见附件(公路养护职工劳保用品参考价格表)。
  五、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中的服装式样、安全标志背心、安全标志帽的式样及颜色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2.各单位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管理,养护工人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钱代物发放。
  3.养护职工离开公路养护工作单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未到期的应退还或由单位折价处理给本人。
  4.对于标准中未涉及的防护眼镜、防晒帽、毛巾、肥皂、水壶等一般性劳保用品及有毒有害等特殊作业条件下的防护用品,由各省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六、劳动保护用品的资金来源
  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在公路养路费中列项支出。
  七、地方道路养护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如何发放,由各省参照本标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定。
  八、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九、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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