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提纲
发 文 号:劳安字1992
发布单位:劳安字1992
容器统计工作,各单位要按统计表的要求,每季度汇总上报一次,并做好统计年报工作.鉴于压力容顺分类复杂、统计要素多,有条件的单位特别是压力容器数量大的单位,应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1992年1月6日劳锅字[1992]1号文件)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我部于一九八二年以劳人锅[1982]6号文颁发了《条例》实施细则.几年的实施结果表明,《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对搞好我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形势的不断发展,我国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和实际生产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当箭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对《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划分修改如下:
今后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五年.
原《条例》实施细则中1、2、1锅炉制造许可证分级及有效期的规定同时作废.
原持有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可以自然转换为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关于E1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条件和办法,由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另行通知.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的通知
(1991年12月23日劳锅局字[1991]35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现将此规程部分条款说明发给你们,供宣贯新规程用.
关于贯彻新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 对于继续使用的原有锅炉设计,根据新规程的规定需要更改锅炉受压元件材料钢号或牌号的,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而不需重新审批.
2. 对于继续使用的原有锅炉设计需要补充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的,如锅炉结构开式和尺寸没有改变,则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如锅炉结构形式和尺寸有改变,则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设计审批.
3. 改进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的两年限期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算起.
4. 对于主要附件和仪表以及其它方面的规定,锅炉制造厂一时做不到的,允许推迟执行,但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应按新规程执行.
5. 在有热水锅炉的地区,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前制订出此规程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规定,以利于新早规程的过渡.
6. 对于在用锅炉,在主要附件、仪表、使用管理方面,新规程较严的或新增的要求应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前逐步达到.
7. 定期检验的周期可从一九九三年度起执行.
请你们将此文精神通知各有关单位.
附件: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附件: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2条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0. 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 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标准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0. 1MW.
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单位采用兆瓦(MW).
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边疆运行的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第4条 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规程与有关技术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5条 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技术总是在不断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作用.
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办法等.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8条 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
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98条和第99条有直接联系.此款对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00@的锅炉没有要求安全阀规定了流道直径的下限值,可不进行计算,在规定流道直径时已考虑第98条规定的安全阀数量.
本条(4)款是对强制循环锅炉和自然循环的水管锅炉的要求.锅炉的水循环情况直接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所以要求提供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我国的热水锅炉水动力计算标准正在制订中,在它公布实施以前,可以参考国内有关技术资料或国外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计算.爪曰循环的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内的水动力计算问题目前还耒完全解决,所以暂不提出强制性的要求.
第9条 本条是对锅炉铭牌的要求及散装锅炉的受压部件上打钢印的要求.
锅炉铭牌上应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标记的位置,以利于执行劳动部颁发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集箱两端若是旋压或挤压而成时,产品编号的钢印打在集箱的端部.
第10条 本条是对锅炉安装质量的一般要求.
与原规程相比,引用的技术标准增加了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此规范的"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 78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50@的采暖和热水供应的整装锅炉的安装,并有比较具体的规定.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靡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主要规定了散装工业锅炉的的安装的要求.工作压力大于0. 78MPa的整装锅炉,能照TJ231的要求.
在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市、地以上(今市、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派本机构的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劳动部门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也可授权或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派员参加.
第15条 本条明确在什么情况下锅炉受压元件应及时修理,什么情况下不能进行修理工作.
本条中的"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就是要求修理锅炉受压元件时需要将待修的受压元件内的水放出,并县在修焊部位及其附近的内外壁均没有水的情况下进行焊接,便于保证焊接质量.
第16厅 本条明确了锅炉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修理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管理要求.
受压元件重大修理的范围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增加的.管子的胀接改焊接是新增的内容,胀接的管子无论部分或全部改为焊接,都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如果技术措施不当,焊接的应力和变形会引起周围未改焊的胀接管口泄漏或管板变形.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单位的资格审批,重大修理的施工技术方案审查,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已有规定,本规程不再重复规定,其它环节(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等)也是如此.
第17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改造的一般要求.
已经通过产品鉴定的锅炉,原则上不应进行改造,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不仅应按本条的要求对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查,而且应对炉膛结构的改造进行审查,以免因炉膛结构的改造容易千万受压元件损坏(如锅筒鼓包、爆管等)或给停炉检验受压元件带来很大困难.
锅炉改造的水流程图和水动力计算书可与第8条(4)款同样要求.
第三章 材料
第19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如何选用的规定.
原规程第31第引用的技术标准许多已经更新,本条引用的标准是现行标准,所列的钢号或牌号均按现行标准的规定.
原规程中的A3和A3E是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规定的钢号,此标准于1991年10月1日作废,替代它的新标准GB700-88《碳素结构钢》中已没有这些钢号,而用新的钢号.若A3或A3E还有库存材料仍可继续使用,A3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1中的Q235-A和Q235-B的适用范围相同,A3E的适用范围可与表3-6中的Q235-A. E和Q235-B. E的适用范围相同.
对于表3-1中的16MnR,锅炉制造厂可按JB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定的抽验数量、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应变时效值不低于GB713-86《锅炉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中所规定的16Mng应变时效冲击值为合格,复验合格标准按GB713中的有关规定.
表3-3中钢号10应是20,此勘误登在《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杂志1991年第6期上.
表3-5中的灰口铸铁不仅适用于阀门、铸铁省煤器,而且适用于铸铁锅炉中的承压铸件.
与原规程第31长相比,材料的适用范围去掉了"壁温"或"介质温度"一项.这是考虑热水锅炉的出口热水温度按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规定,最高只有180@,在锅炉正常运行情况下,受压元件的壁湿或介质温度明显低于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
第20条 本条是关于材料代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材料代用原则和手续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材料代用的一般原则是以优代劣,以厚代薄,这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强度校核,只要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即可.当材料代用出现与上述相反的情况或代用材料为非标准材料或钢管的名义外径改变时,应区别情况不同对待,本条有具体规定.
采用国外钢材代用时,钢管的直径或壁厚由于英制单位换算成公制单位而出现与所代替的钢管在直径或壁厚方面的很小差异,可按同规格对待.
第21条 本条是关于锅炉受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规定.
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的情况时常出现.我国有的钢厂引进国外技术,生产了国外标准的钢材.本条对受压元件使用国外钢材及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提出了解决的原则.国内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满足本条要求后,用于锅炉受压元件上按国外钢材对待.由于热水锅炉用材情况比蒸汽锅炉简单,所以本条的内容是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和补充.
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24条 本条是对钢制锅炉结构的基本要求.
合理的锅炉结构是保证锅炉安全性能的先决条件,对锅炉结构提出比较全面的基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热水锅炉与蒸汽锅炉相比,在结构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制订本条规定时这两方面均有考虑.
本条(2)款是针对热水锅炉的特点提出的要求.因为目前推荐或规定锅炉受的热面中统一的最低安全水流速度还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本规程中没有具体的归低安全水速,只是在本款中原则性规定:"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关于"炉膛内各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关于"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的规定,是来自清华大学对突然停电时防止锅炉受热面内发生汽化所进行的科研工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本条(5)款是从目前有些锅炉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的.卧式外燃锅壳式锅炉由于锅壳直接受火,如果锅壳下部结垢、积渣,容易造成筒壁过热而形成鼓包,影响锅炉安全运行.因此,这种锅炉不仅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是重要的,而且设计排汛效果良好的锅筒排污结构同样是重要的.有些锅炉制造厂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不少改进工作.
第26条 本条是对锅壳式卧式外燃锅炉结构方面的要求.
锅壳式卧外燃锅炉目前在我国热水锅炉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据近几年的锅炉事故统计情况以及不少,这种锅炉在使用中发生管板(包括后管板和前管板)裂纹或泄漏以及锅壳鼓包、烟途腐蚀等问题比较普遍地存在.某省于1986年对全省的锅炉事故进行了一次详细调查,其中这种热水锅炉有635台,管板裂纹和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43. 7%,锅壳下€部鼓包的事故发生率为22. 4%.烟管腐蚀泄漏的事故发生率为11. 1%.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对改善我国热水锅炉的安全状况,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锅炉结构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近两年来,一些单位对改进这种炉型结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有的锅炉已经试用,解决这些问题有了良好开端,但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运行考验.
为了促进这种炉型改进以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的发展,所以在规程中做了规定,并在劳锅字[1991]8号文中要求锅炉制造单位在两年内尽快采取技术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技术措施应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29条 本条是关于位于高瘟区但不是受热面的元件防止过热损坏的规定. 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水冷壁的吊架、省煤器的托架等,处于高温下又没有水冷却,是否采取绝热措施以防止元件过热损坏影响受热面的安全使用,取决于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材料的许用温度范围在本规程中没有给出,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34条 本条是对受热面管子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布置位置的要求.
本条中的"锅炉范围内管道"是指出水阀、回水阀、排污阀(或放水阀)以内的管道.
本条没有规定受热面管与锅筒或集箱连接的角焊缝到管子弯曲起点的距离.
本条规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或机制弯头、推制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受热面管或管道的弯曲起点.这是考虑这些锅炉的额定出水压力低,水温也低,管子或管首的壁厚裕度比较大,即使对接焊缝布置在弯曲起点,锅炉运行时管壁内的一次应力也较低.
第38条 本条是对受压元件上胀接管孔和焊接管孔布置的要求.
胀接管孔的布置要求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7条中的规定相同.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本条对管孔中心与焊缝边缘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作了具体的规定,且与锅炉专业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与原规程第27条相比,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焊接管孔的要求稍有放松,即没有要求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后进行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这是考虑到这些锅炉的工作压务和水温较低,受压元件的安全裕度较大,焊按残余应力的存在对使用影响不大.
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容易使焊接接头局部的力学性能变差,而且焊接残余应力较高,因此本条(2)款中要求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焊接热影响区的宽度随焊接方法、焊接工艺规范等影响因素不同而不同,所以不宜规定统一的数值.它可通过金相试验方法确定,也可根据工作经验初步判断.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第51条 本条规定了哪些焊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以及应按什么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是指在产品施焊前对产品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验证的试验.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正确的焊接工艺,焊工按评定合格并经审批的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产品,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保证受压元件焊接质量的工艺管理办法.
锅炉中各个焊接接头对锅炉安全运行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没有必要对所有的焊接接头都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本条规定锅炉受压元件的对接接头、锅炉受压元件之间或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全焊透的T殂接头或角接接头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而烟管与管板连接的角接接头不要求全焊透,可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但对这种接头的焊接应制订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
如果低碳钢(如A3、20或20g等)已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A3钢改用Q235-A或Q235-B重要因素不变时,可不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如焊接重要因素改变时,则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的方法见《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本规程不另行规定,可直接引用.焊接工艺评定与产品试件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焊接工艺评定的试验有某项不合格时,一般不进行取双倍试样的复验,而是重新进行试验.
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I中已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因此原规程第39条被去掉.
第61条、第62条 这两条是关于锅筒和炉胆对接焊缝以及集箱纵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46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 去掉了超声探伤,因热水锅炉的额定出水坟力不超过2. 5MPa,所以锅筒和炉 胆的壁厚较薄,在锅炉制造和安装中一般使用射线探伤,操作容易掌握又有底片为凭据.
2. 原规程对额定出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炉胆对接焊缝的探伤数量不明确,现已明确是每条焊缝至少25%(必须包括焊缝交叉部位).
第63条 本条是关于集箱、管道、管子和其他管件的环向对接焊缝射线探伤数量的规定.
与原规程第47条相比,主要变化有:
1. 去年了超声探伤,因为掌握这些环焊缝的超声探伤技术比较困难,而且在热水锅炉实际生产中基本上不采用.
2. 凡要求探伤的,其数量都有具体规定,而且对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射线探伤数量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2条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于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由于介质是水且温度和工作压力都比较低,外径不大于159mm的管道、管子和管件的环缝万一损坏造成的危害一般较小,因此这些环焊缝可以免做探伤检查.
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