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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贯彻执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等二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 文 号:劳人护〔1986〕29号
发布单位:劳人护〔1986〕29号
净化》的规定外,严禁向密闭空间通氧气。
17.13涂漆作业完成后,密闭空间内应继续通风。在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其他作业。
17.14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灯,且应符合CB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
17.15照明线路必须采用悬吊架设,避开作业空间。
17.16局部照明必须采用电池电源矿灯或手提式照明灯。
17.17临时照明灯除应符合17.14规定外,还必须采用安全绝缘线或重型软皮线(胶皮线),线与灯的连接必须安全、绝缘、可靠。
17.18在没有照明或临时照明的情况下,不准任何人进入密闭空间。
17.19密闭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附 录 A
爆炸性气体、蒸气特性
(参考件)
A.1爆炸性气体、蒸气特性见表A1(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化工部涂料研究所
参加单位 上海市机电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纪元 张岱华
马 琪 张思礼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编制说明
一、编制本规程的依据和目的
涂装作业涉及的行业和部门是非常广泛的,我国因没有统一的、较为全面的安全规程,爆炸、火灾、中毒现象不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委托甘肃省劳动局负责组织协调《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编制工业。随后,组成了以化工部涂料工业研究所为组长,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参加的“涂漆工艺安全”起草工作组。
本规程从涂漆工艺、电气设备、涂料材料、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技术防范措施。因此,本规程是技术指导性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制订本规程的原则依据是: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参照采用先进国家的标准和规程;与我国现行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协调一致;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经验教训。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参考资料如下:
1.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报批稿);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
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4);
4.涂料工艺(第七、九分册);
5.美国NFPA33;1982
6.美国ANSI ZG.3-1964;
7.美国ANSI Z177.1-1977;1982
8.日本“静电安全指南”;
9.苏联TOGT 12.3.005-75。
二、编制简要经过
1981年组成工作组后,开始了文献查阅和国内调研。在此基础上确定了编写大纲,全规程共分十七章,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写第九至十二章,其余为化工部涂料所编写。1983年二月写出第一稿,为慎重起见,四月在江苏镇江召开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协调组内审会,参加单位16个,共20多名代表。会后进行了补充调研。七月份,修改后写成征求意见稿。发送全国近四十个单位征求意见,大部分回函。在十一月份召开的徐州协调会上商定:通风部份由“通风净化安全”规程负责,本规程删掉本章内容。但为了本规程完整性,保留第六章的题目。1983年底至1984年3月份完成意见处理,并据此写出送审稿。1984年12月在甘肃省敦煌召开了审查会,通过审查。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涂料是一大类化工产品,其品种繁多。本规程所指涂料为有机涂料,油漆包括在涂料中。而金属镀层、金属氧化物、无机盐、搪瓷和无机涂料不包括在内。
本规程基本上考虑到国内目前所采用的各种涂漆工艺,但对某些特殊情况,如海上平台、桥梁,建筑物等的涂漆作业作为参考,建议这些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规程。
2.对涂料生产和研制单位提出要求是应该的,国外涂料产品标准中,大多都有安全卫生方面内容,而我国现行涂料产品标准则缺乏此部分内容。我们认为应该提出这方面的要求,就本规程的规定而言,我国的涂料生产和研制单位是可以做到的。
3.关于“涂漆区”:本规程参照美国NFPA33中“喷漆区”的定义。引入“涂漆区”的概念。“涂漆区”主要是指涂漆作业中的爆炸火灾危险区域,由于本规程包括各种涂漆工艺,故采用“涂漆区”的概念。
涂漆区范围划分应由工艺设计或企业生产工艺部门和安技部门一起根据涂漆工艺、品种、数量等因素确定。
4.关于涂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涂料的闪点有的低于28℃,有的高于28℃,这是指涂料生产厂出品的涂料而言。在使用过程中,大多数情况要经过对稀,调到合适的施工粘度。另外,在清理工作中,经常要使用溶剂,溶剂的闪点大多在28℃以下,因此,使用含有机溶剂的涂料的作业定为甲类生产(水性涂料除外)。
5.关于操作地点的温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我国南方地区冬季不能保暖。这种规定实际上不合理。企业或设计部门应根据TJ36-79中第55条作出规定。涂漆作业按“中作业”考虑,冬季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以12℃为宜。达不到者,应采取措施。所采取的措施应保证涂漆作业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
6.关于个人防护用品措施:根据1983年4月镇江会议精神,个人防护用品措施由“管理”规程专门规定。因此,本规程不专门列入。
7.喷漆室应理解为喷漆操作专用的安全设备。因此,喷漆室的设计与制造建议采取发放许可证的办法管理。主要控制指标为:操作者工作地点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本规程中表2的规定;经喷漆室排出的气体应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如“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4);电气设备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8.关于电泳涂漆:目前我国普遍采用阳极电泳涂漆工艺,而阴极电泳涂漆还处在试度验阶段。因此,本规程仅对阳极电泳涂漆作业作出规定。
超滤装置、电源装置主要是工艺要求,本规程不另作规定。
9.关于密闭空间内的涂漆作业:本章主要参照ANSIZ117.1-1977和对国内船厂、洞库等调研材料写成。密闭空间内的涂漆作业是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多发场所,事故原因之一是缺乏统一的指导性的安全技术规程。各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又不能满足密闭空间涂漆作业的需要。因此,本规程作出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密闭空间内涂漆作业发生事故的多数原因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涂漆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连继工作时间长,防扩措施不够,引起中毒。这种情况应实行轮换作业,具体由“管理”规程规定;第二、外面的火花或灼热粒子由入口(入孔、工艺口)掉进涂漆作业的空间引起爆炸;第三、金属容器或舱室内部进行涂漆作业,外部或贴邻的金属表面进行热加工,致使其内部引起爆炸;第四、密闭空间内部涂漆作业已完成,在涂料干燥和固化过程中,挥发出大量有机溶剂蒸气,其浓度往往大大超过爆炸下限和最高允许浓度,再入内作业,极易引起中毒和爆炸事故。
本规程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相应作出一系列规定,对防止密闭空间涂漆作业的事故一定会起到良好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GB6515-86
Safely Regulations for pain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lean-up for
Painting Process
1总则
1.1为防止有害物质的危害,使涂漆作业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促进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对于桥梁、建筑物外部、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可参照本规程。
1.3放散有害物质的涂漆工艺,应采取通风净化、个人防护等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1.4涂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1.5为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TJ36规定要求时,应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1.6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害气体、烟、尘等的污染物,当影响车间四周环境或附近居民生活区的空气质量时,应采取净化处理、回收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再向大气排放,使之符合TJ36规定要求。
1.7涂漆作业开始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当通风系统停止或失灵时,自动控制装置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向操作人员发出信号。工作结束,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
1.8工业企业可根据工艺条件和污染状况选择采用本规程列举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或液体吸收等净化措施,以保证车间内和四周环境的空气质量符合本规程1.4和1.6条的规定要求。
1.9在通风净化设备系统中,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气的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浓度的25%。
2 局部排风
2.1涂漆作业的局部排风系统,必须设置去除漆雾的装置。
2.2局部排风的排风罩,应符合下述要求:
a.排风罩应设置在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处;
b.排风罩罩口吸风方向应使有害物质不经过操作者的呼吸带;
c.排风罩的形式和大小应根据所排出有机气体和蒸气的挥发性、比重以及涂漆的作业方法而定。
2.3涂漆车间散发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当无法采用密闭或半密闭的装置时,根据生产条件和通风效果,可分别采用侧吸罩、伞形罩、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2.4涂漆车间经常排出有害气体的机械排风系统,为在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时仍能继续排出有害气体,应设置旁通排风管。
2.5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涂漆等工作时,应设置移动式送风和排风装置,有害气体的气流必须避免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3喷漆室通风
3.1喷漆作业应在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的喷漆室内进行。
3.2喷漆室的气流组织应合理,不宜形成死角和涡流。
3.3喷涂中、小工件的旁侧抽风喷漆室应设置有旋转工件的装置,以利操作者对工件各方面进行喷涂而不受漆雾喷逸的影响。
3.4采用底部排风顶部送风的喷漆室,喷涂高大工件时,应使用登高工具,其高度应保证操作者呼吸带不受有害物质污染。
3.5喷涂带沟槽的工件,宜使用长柄喷枪,使操作者的呼吸带不处于发生漆雾区域。
3.6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建议采用下表规定:
3.7喷漆含铅或铬等涂料时,喷涂室的控制风速应为1.0-1.2m/s。
注:①控制风速系指喷漆室内气流的断面风速。
②喷涂汽车、货车的喷涂室为大型;喷涂水泵、风机等的喷漆室为中、小型。
③干扰气流系指影响控制风速的穿堂风或其它送风、排风系统产生的气流。
4喷粉室通风
4.1粉末喷涂应在专门喷涂室进行,操作者在室外操作。
4.2喷粉室宜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必须配置粉尘净化回收装置。回收装置的除尘效率要求保证不污染周围环境。
4.3粉尘净化回收装置的出粉口,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符合TJ36的规定。
4.4喷粉室的排风管道的吸风口尽可能与粉尘放散时的流动方向一致。
4.5喷粉室开口处的风速建议为0.3~0.6m/s。
4.6设置喷粉室的车间,必须将喷粉室与其它设备系统隔开、围封,以防止干扰气流的影响。
4.7喷粉室和粉尘净化回收装置均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口应引向屋顶或无人通过的方向。
4.8喷粉室和输送管道的内壁应光滑,输送管应有倾斜度,并具有足够的风速,以避免粉尘聚集。
4.9喷粉室、粉尘净化回收装置、静电粉末喷枪以及管道系统应经常检查和清理。
5全面排风
5.1当涂漆工艺和设备不固定,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时,应采用全面通风。
5.2特殊情况下,大面积涂漆作业,因散发面广,应采用有组织的全面排风,使操作者不处于污染气流中。
5.3涂料调配室应采用局部排风,如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时,可采用全面排风。
5.4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酯酸酯类)的蒸气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
5.5散入涂漆车间的有害气体量,在没有工艺设计资料或不可能用计算方法求得时,全面通风所需的换气量可根据类似车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房间的换气次数确定。
5.6涂漆车间全面排风系统排出有害气体及蒸气时,其吸风口应设在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全面排风系统气流组织的流向应避免使有害物质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6送风系统
6.1设有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涂漆车间,应进行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不能使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符合最高容许浓度规定或室温过低影响生产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6.2涂漆车间处于尘土较大的环境,机械送风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净化装置。
6.3机械送风系统送入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TJ36所规定的最高溶许浓度的30%。
6.4当涂漆车间的周围环境卫生较差时,送风量应稍大于排风量,以保持室内微正压。当室内产生有害物质的浓度高于相邻房间时,送风量应稍小于排风量,使室内保持微负压。
6.5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b.应设在排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且宜低于排风口2m;
c.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d.进风口和排风口,如必须设在屋面以上的同一高度时,其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管径的10倍,并不得小于10m;
e.当车间内有害物质通过天窗排出时,则在该车间屋顶上应避免设置进风口。
6.6机械送风系统的送入空气,应送至工作地带或工人经常停留的工作地点。
6.7合理组织进风排风气流,防止含有害物质的空气流经不含或仅含少量有害物质的作业地带。
7通风管道
7.1涂漆车间的送排风系统应明设;进风口和排风口应设铁丝网,并应直接通到室外不可能有火花坠落的地方;风管上的调节阀等活动部件采用经撞击不起火花的材料制成。
7.2排风管的防雷措施,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7.3涂漆车间各种工艺过程用的通风管不得与其它工艺用的通风管或输送可燃物质的烟囱烟道相连接。
7.4需进行调节风量的通风系统,应在风管内气流较稳定的截面处设置风量测定孔。
7.5为观察高温排风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温度,应在风管上设置温度测定孔和温度计。
7.6进排风装置和进排风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沉积,并应经常清理。
7.7通风净化设备和管道所输送的空气温度有较显著的提高或降低时,或者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隔热、保温或防冻措施。
7.8直径300mm以下的排风管每隔3000mm左右敷设长度必须设置检查孔,但大管径风管上检查孔之间的距离可加大。检查孔宜设在管道拐弯处。
7.9通风系统风管的设置必须严密,不得漏风,并应拆卸清理方便。
7.10风管支架应牢固可靠,支架必须能承受风管本身自重与风管动负荷。
7.11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当其外表温度为80~200℃时,其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和设备应保持大于0.5m的距离,距耐火结构和设备的距离应保持大于0.25m。
7.12管壁温度高于80℃的排风管与输送易燃易爆气体、蒸气、粉尘的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输送热气体的风管应铺设在输送较低温度的气体的风管上面。输送80℃以上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7.13电线、煤气管、热力管道和输送液态燃料的管道不应装在通风管的管壁上或穿过风管。
7.14当风管穿过易燃烧的屋顶或墙壁时,在风管穿过处必须堵以耐火材料或使风管四周脱空。
8通风机室
8.1涂漆车间的通风机室应与其它房间隔开,不得兼作它用。
8.2涂漆车间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排风设备也不应与其它无爆炸危险房间用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8.3确定通风机风量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5~10%;除尘系统附加10~15%。
8.4确定通风机风压时,应同时考虑压力损失附加植。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10~15%;除尘系统附加15~20%。
8.5工业企业应选用低噪声风机或采用隔声、消声等措施,工作场所的噪声级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9活性炭吸附法
9.1净化涂漆作业排出的常温有机气体,可采用固定床活性炭吸附法,脱吸方法可采用蒸汽脱吸。
9.2采用活性炭作吸附剂,吸附床如炭层厚度为0.5~1m,空塔速度宜采用0.2~0.3m/s,最高不宜超过0.5m/s。
9.3在吸附器中应设置温度计、温度报警器和防火水管,当活性炭层温度达到150℃时立即报警,关闭风机及吸附器进口阀门。如温度继续上升,则应打开水管阀门,放水降温。
9.4吸附器顶部应设置压力表和泄压管(或安全阀)。
9.5在吸附器空气排出口处应设置气体采样管,定期测定气体浓度,当有害气体透漏时停止吸附器运行,进行脱吸。
9.6在每个吸附器空气排出口的风管上应设置压力计,以测定和调节经过各吸附器的排风量。
9.7在风机前应设置去除杂质、尘土等的过滤器,过滤器应设置压力计,当过滤器的阻力超过设计终阻力时应即清理。
9.8在过滤器前应设旁通排风管,当吸附净化系统发生故障或工作结束时,立即打开排风管阀门,把有害气体暂时排空,防止浓度过高而发生中毒或爆炸事故。
9.9在过滤器后必须设置阻火器。在油水分离器、贮油槽、气液分离器等设备上必须设置安全排气管。
9.10在用于脱吸的蒸汽管道上应设置温度计、压力表;蒸汽流量计和蒸汽减压阀。
9.11吸附净化系统应与涂漆作业场所分开,布置在单独的净化室内。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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