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劳动局:
最高人民检查院、劳动人事部制定了《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市对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总的看是严肃认真的.但由于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事故责任者心慈手软,甚至有姑息迁就的现象,致使个别重大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
为严肃法纪,认真处理伤亡事故,依据《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暂行规定》中一些条文的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一条中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重大责任事故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范围.所说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第二条中所说的"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各级生产服务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企业、校办工厂;中外联合经营、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
"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二、凡不属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范围之内的单位、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也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第一条中所说的"重大经济损失",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即全部或部分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以及因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
四、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受理:
(1)一次致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或致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责任事故;
(2)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责任事故;
(3)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责任事故;
(4)经区(县)以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责任事故,造成病人死亡、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第九条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六、在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单位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不经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同意,任何人不准破坏事故现场.
凡不属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范围内的单位、个体经营的经济组织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同样要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不经人民检察院同意,任何人不准破坏事故现场.
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因故不能勘查事故现场时,事故调查组在征得上述部门同意,弄清现场情况,做好标志,记明数据,画出现场图后,可以移动现场.
七、各级人民检察院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抄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抄送发案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
八、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召开有重大责任事故分析会的通知后,应派员参加,以了解案情,并和劳动部门共同商议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各级劳动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
九、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劳动部门执行有关经济处罚的规定.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
最高人民检查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86】高检会(二)字第6号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劳动部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查处了重大责任事故,处理了有关责任人员,惩办了犯罪者,宣传了法制,教育了职工,促进了安全生产.
但是,目前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片面追求产值利润,忽视安全生产,致使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也有上升,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有的隐瞒、拖延不报;有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草率处理了事;有的以种种借口长期不加处理,成为积案.这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法制,影响了安全生产.
为严肃法纪,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中的安全健康,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以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针对目前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综合以往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协作联系,认真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除加强教育,采取经济、行政手段外,对触犯刑律者,必须绳之以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
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
为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有利于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法规的规定精神,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特制订如下几项暂行规定.
一、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致重伤三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二、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上报外,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转移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以确保现场勘查.
四、人民检察院接到重大伤亡事故报告或劳动部门的通知,应及时派员参加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五、人民检察院在参加事故调查中,为了及时依法做好必要的取证工作,提出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事项的要求时,事故调查组应给予补充调查和技术鉴定.
六、事故调查组应对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原因做出结论,并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七、人民检察院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
八、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参加调查的,由劳动部门移送或由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控告的重大责任事故,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写明原因,书面通知劳动部门或控告单位和个人.
九、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既要追究职工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时,可征求劳动部门的意见.
十一、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在认定重大伤亡事故的性质和主要责任人员上,如与有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遇有困难和阻力时,应分别向各自的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以求得支持和解决.
十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免于起诉决定的案件,将《免予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所在单位时,应同时提出给予被告人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十三、对重大伤亡事故中,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任何机关、单位都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依法惩处.
十四、对重大责任事故,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建议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情节、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检查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人民检察院和劳动部门,应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工人遵章守法.
十六、人民检察院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中,如发现厂、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管理上存有漏洞、隐患时,应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检察建议书》,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十七、劳动部门召开有关研究重大伤亡事故的会议时,可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十八、各级劳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劳动部门的重大伤亡简报及定期的事故统计分析,在上报的同时,可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要主动配合劳动部门搞好安全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