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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

发 文 号:劳人护〔1986〕15号
发布单位:劳人护〔1986〕15号

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各有关部门:
为掌握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经与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和农牧渔业部、煤炭部、城建部等部门联系同意,现对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请各地区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统计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数字,县以下企业包括各系统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建筑施工等单位及个体企业。
二、各地区统计的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数字,请列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栏的后面,注明“县以下集体企业”,并填写事故类别,单独总计。
三、县以下企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方法,按县以上企业的报告制度办法。将上月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简况逐一列出,汇总报送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四、请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将企业伤亡事故情况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并报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
五、矿山企业的伤亡数字,除归口汇总上报外,请按劳人矿局(1982)6号、(1984)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单列填报我部矿山安全监察局。
六、县以下企业伤亡事故的具体统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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