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一九八六年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根据今年三月在长沙召开的第三次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座谈会上商定的加速审定工作进度的精神,现将《一九八六年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安排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实施。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安排意见
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和颁发许可证工作,已进行四年了。为了在今年内完成此项工作,根据三月份在长沙召开的全国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座谈会议精神,现对今年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这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审定工作应严格执行劳人锅局〔1983〕25号、38号和〔1985〕40号文件和各项规定,确保审定工作质量,加快审定工作进度,争取从明年起实行压力容器凭批准书和许可证进行设计和制造。
二、对在长沙会议上已经同意受理的六十八家尚未进行资格审定的含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按附件四(略)初步定的复审计划提前(一般二个月以上)进行省级初审,并将规定的有关报告和资料及时报送复审机关。对上述复审计划如有变动,请说明理由,尽早报告,以便适当调整。
三、对目前尚未进行资格审定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申请单位,有关省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受理条件(见附件)逐个认真审理后,再确定这次资格审定的受理单位及受理类别和品种范围,并按附件二(略)和附件三(略)的要求,连同审查计划安排于六月底前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申请制造(含自制自用)压力容器(包括一、二类或三类)资格的,应严加控制,其设备维修力量不能随意转为压力容器制造。使用单位如申请压力容器制造(含自制自用),需先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经与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共同研究同意受理后,再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限进行制造资格审定的初、复审和批准发证工作。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一个司(局)主管本系统此项工作。此项工作,一般可安排在专业制造厂资格审定工作基本告一段落之后再进行。
五、今年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定工作,一般不再由复审组当场作出审查结论,而由复审机关根据复审报告,经统一研究后,分批作出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复审组的主要工作要放在实地考察工厂的情况。并在复审报告中着重写清工厂基本情况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便工厂抓紧整改和复审机关作出审查结论。
六、及时作好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定结果的备案、审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对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定合格的单位,在许可证填发后半月内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备案;对已发许可证,尚未上报备案或备案材料不齐的,请于六月一日前补报。
七、为了巩固和发展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定工作成果,坚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确保产品质量,各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况,以不同方式组织对已颁发许可证的制造、组装单位进行质量控制抽查。对产品质量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质量差的单位根据情节给予处理。
八、在资格审定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关于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资格审定中生活接待的规定》及《补充规定》(劳人锅局〔1985〕24号、〔1986〕19号文)和有关工作纪律的要求。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附件:
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申请的受理条件
根据劳人锅局〔1983〕25号文件和劳人锅局〔1985〕40号文件的规定,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者,在这次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审定中,不予受理其制造资格的申请:
(1)无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者;
(2)一九八五年底以前未正式提出书面申请者;
(3)一九八四年底以前未制造过该类别、品种压力容器者;
(4)一九八三年以来已停止该品种压力容器制造,或产品数量不多,或见证产品不典型者;
(5)学会、协会、咨询公司、联营公司等联合体和政策上不允许开办企业的单位申请制造者;
(6)检验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和个体企业申请制造者;
(7)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和学院(校)申请制造而未经其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预先同意者;
(8)新申请(即不属于已批准单位)制造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槽车者;
(9)申请制造的产品尚无具有法律效力的制造验收标准者;
(10)审定后又申请类别升级或增加品种范围者(一般暂不受理);
(11)质量保证体系尚未建立或尚未进行认真整顿者;
(12)申请制造的产品属于劳动人锅局〔1985〕40号文件中所列“暂不进行制造资格审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