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劳动人事部颁发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保我市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决定对全市热水锅炉实行建档登记、颁发《北京市热水锅炉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档登记的范围:
凡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104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均属建档登记颁发《登记证》的范围.
二、建档登记开始的时间:
凡现在已具备建档登记发放《登记证》条件的,从1986年5月开始;现在尚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从1987年3月开始;新安装的锅炉,在没取得《登记证》以前,不准投入运行.已经投入运行的锅炉,在1987年11月1日前必须办理《登记证》,否则不准继续运行.
三、申请颁发《登记证》的条件:
凡申请颁发《登记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锅炉技术资料:
1.1984年10月1日以后安装的锅炉,应有下列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零部件图).1986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热水锅炉总图上应有制造厂所在地省、市劳动部门批准印章;
(2)受压部件的强度计算及安全阀排气量计算资料;
(3)强制循环锅炉应有水流程图及水阻力计算书;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6)锅炉消烟除尘方面的技术资料;
(7)给水机械性能的资料;
(8)热水锅炉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恒压措施和保证循环水膨胀的装置;
(9)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10)锅炉房平面图.
2.1984年10月1日以前安装的锅炉,应有下列技术资料:
(1)必须具备(一)中第1条(1)、(2)、(3)、(7)、(8)规定的内容,第1条中第(1)项如原始资料中没有或遗失的,要对锅炉进行测绘,绘出反映出锅炉结构的总图和局部放大图(如接缝放大图),并标出强度计算所需尺寸.第1条第(2)项可参照《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JB2194~77),《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JB3622~84)或61年《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进行计算.
(2)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的,应有施工技术方案和必要的图纸,计算资料,在其安全性能上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可.
(二)锅炉运行管理:
1.锅炉使用单位领导、管理人员落实,并有一定运行管理知识;
2.锅炉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准确可靠,安装位置符合规程要求;
3.锅炉房建立了与锅炉相适应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如司炉工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运行记录、交接班制、维护保养检修制、水质化验分析制和事故报告等有具体内容的制度,并能贯彻实施;
4.操作锅炉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得独立操作.1987年11月起独立操作的司炉人员必须经培训,通过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并领取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北京市热水锅炉司炉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5.锅炉配备有效的水处理方法,水质化验人员落实,经过培训并持有《北京市锅炉水质化验员操作证》;
6.锅炉用水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四、建档登记任务的分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系统的建档登记工作,由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负责;中央及区、县所属单位的建档登记工作,由所在区、县劳动部门负责.此外,各区、县劳动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所有单位的建档登记工作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望各单位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积极组织技术力量,抓紧建档登记,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加强指导,协助他们做好准备.
五、申请办理《登记证》的手续
各使用单位应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热水锅炉认真填写好《热水锅炉技术登记簿》(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使用单位报各地劳动部门购买)和《热水锅炉使用登记证申请表》(见附表一),连同技术资料一并报上级主管局(总公司)审查.审查同意后,再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办理《登记证》,经审查合格的由当地劳动局发给《登记证》.我局直管的六个局(公司)系统的锅炉使用单位,由各主管局(公司)统一到我局办理《登记证》.
《锅炉技术登录簿》和《登记证》由各区、县劳动局统一编号,报我局备案.六个直管局(公司)由我局统一编号.
各区、县劳动局和市属各局、总公司应及时掌握本地区、本系统内各单位的建档登记进度.并按附表二的要求及时上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