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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贯彻执行《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 文 号:劳人护〔1986〕6号
发布单位:劳人护〔1986〕6号
性粉尘危害程度划分为五级。凡指数为0者,规定为0级;其指数为≤7.5者规定为1级危害;其指数为7.5-22.5者定为Ⅱ级危害;其指数22.5-90者定为Ⅲ级危害;其指数>90者定为Ⅳ级危害。按上述规定的指数。划分出分级表中的危害级别。
我们在一个地区按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了现场验证。通过对随机选择的71个工种的调查结果表明:0级的有1个工种,占1.4%;Ⅰ级危害的有6个工种,占8.5%;Ⅱ级危害的有13个工种,占18.3%,Ⅲ级危害的有29个工种,占40.8%;Ⅳ级危害有22个工种,占30.9%。
5.存在问题
鉴于我国厂矿企业的生产方式种类繁多,工人接尘劳动强度以是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差异悬殊,因此,本标准在全国厂矿企业执行过程中,尚需不断总结经验,以便定期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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