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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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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1986年2月20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煤气(含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有了很大发展。“六五”期间有39个城市新建煤气工程。1984年底有2350万人用上了煤气。这对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方便生活、促进生产、建设现代化城市起了重要作用。“七五”期间,我国城市煤气将更快发展。许多城市要新建各种炉型的煤制气厂,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用量也将逐步增加。
城市煤气是生产、生活的优质燃料,又是有毒、易燃、易爆的气体。一个煤气厂、储气站的设计、建设、使用管理中,如果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就将存在各种危险的隐患。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许多设备和管道缺乏经常的养护维修,煤气用户缺乏安全用气的基本知识等等,因此煤气的事故时有发生。1979年,吉林市液化石油气贮罐爆炸,死亡30多人,损失数百万元,是一次血的教训。1980年和1982年国务院分别批转了加强煤气安全问题的两个文件(国发[1980]99号文件和[1982]9号文件)引起了各地各单位的重视,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有些城市仍然存在着重建设、轻安全的倾向,致使煤气事故有增无减。
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城市煤气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把安全工作抓紧抓好。
有煤气设施的城市建委(城建局、公用局)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安全工作,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经常检查煤气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表扬和奖励安全工作好的单位,对不重视安全工作的单位要批语教育,出现问题要果断处理,发生事故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清事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煤气公司(厂)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层层有人管安全工作。
要实行经理(厂长)安全管理负责制,总工程师要协助经理全面管理公司的安全工作。
各地煤气公司(厂)要建立或健全安全机构。
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管理法规;制订本单位安全工作规定;检查安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三、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法规。
各煤气公司(厂)要制定各种岗位责任制和具体的安全规章制度,对制气炉、储气站、压送机房等重要部位,特别是液化石油气的储存、灌装、槽车等重要设施要安全到岗,责任到人,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
四、加强对煤气工程设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消除“先天性”的隐患。
承担煤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煤气设计、施工资格的专业单位。做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煤气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或经其同意的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标准,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选择合格优质的材料、设备,确保设计的先进性和安全性。由于设计有问题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把好工程质量关,特别对炉体、储气柜、管道等主要工程质量要进行初检和复检,排除施工中产生的隐患。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对为确保设施安全而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如储气柜降温装置、消防设施、紧急事故防范设施等,必须贯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
要严格设计方案和图纸审查,严格竣工验收。审查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环保、劳动、公安等部门参加。
整理和保存好各种档案,做好平时生产、检修、管理情况的记录,随时整理,按时存档备查。
五、加强对煤气设备、器具设计、制造中安全工作的管理,不合格的设备、器具不得出厂。
各级经委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上述生产厂,凡生产压力容器(如球罐、卧罐、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的制造厂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方可生产。目前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能力已大大超过气源和原材料的供给量,不要再开设新厂,现有制造厂只减不增,不得盲目扩大产量,要切实整顿管理和提高质量。那些基本条件差、虽经整顿亦难以达到取证条件,以及生产不正常,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厂,应及早转产。要严格控制制造许可证的颁发。对器具生产,主管或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因产品质量造成严生事故的,要追究制造厂的责任。
任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煤气设备和器具不得使用。
六、加强对现有煤气设施和器具的检查维修。
当前要对超过使用期限,处于“带病”运行的设备、管道等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管道应进行维修,难以进行维修解决的应更新改造。
今后对关键设备和重要设施,如炉体、净化装置、储气站、主干管、大型调压站等,要建立设备安全运行档案,重点保护,按周期检查、维修,如有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恶性事故。
要抓好煤气安全保护设备的研制工作,如煤气检漏设备、煤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尽快推广应用到安全管理中去。
要制订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急方案,并贯彻落实,要配置好抢救队伍,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并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遇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要迅速切断供气阀门,控制灾情,把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七、加强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每个职工掌握煤气的基本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煤气公司(厂)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科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经测验合格后,方能担负其工作。
要在二三年内对现有工人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人的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后由安全科(股)组织测验,合格后才能上岗。重要的岗位要配备有知识、有经验、守纪律、责任心强的职工,这些职工除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外,还要严格加强安全技术培训。
对新招收的工人,进厂后除进行专业学习外,也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八、采用各种宣传形式,在用户中普及安全用气的常识。
煤气公司(厂)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册、广告、标志牌等多种宣传方式,生动活泼地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凡是新使用煤气的用户,都要进行用气前的安全教育,配备安全用气手册,使用户掌握安全用气基本知识。
要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安全用气宣传展览活动,对发生的事故、原因、排除的办法作广泛的宣传。有条件的城市,可进行模拟演习。
九、1986年要进行一次煤气安全大检查,并写出煤气安全情况的书面报告,目的是摸清情况,找出问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煤气设施的城市的城建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地经委、劳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气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努力,保证城市煤气的安全生产,稳定供气,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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