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实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 文 号:(79)交水运字1090号
发布单位:(79)交水运字1090号
怕晒、不怕冻的货物,如木材、毛竹、集装箱、钢材等。
三、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
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发货人须经起运港和承运船舶取得一致意见,并由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同意配装甲板"字样后,起支港才能承运。
配装在甲板上的货物,起运港应在运单上加盖"甲板货物"戳记。
第五条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所需用的材料(如捆绑索具、衬垫、焊接支架、支撑等)由发货人提供。卸船时由到达港随同货物交给收货人。
为单件甲板货物进行特殊捆绑加固及到达后的拆除工作,由承运船负责;托运人应承担所发生的工时费用。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甲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坏,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将不符合甲板货物配装条件的货物擅自装载在甲板上;
二、由于承运人过失发生的责任事故。
除此以外,承运人均不负责赔偿。
注:入海河流的感潮河段是指受潮流影响的河段,这个河段的界限应由所属水系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如长江感潮河段的界限根据长江航政管理局的规定,以长江南岸黄山鹅鼻嘴,与北岸十圩港烟囱的联线为界,以下即为感潮河段。
附录四
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
为加强沿海蜜蜂运输管理,针对海船甲板装运蜜蜂的特点,明确承、托运之间的责任界限,保障蜂农的经济利益,适应农副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是我部颁发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七章"特种运输"和《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的补充。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蜜蜂运输是指蜜蜂及其蜂箱、蜂具的运输。蜂箱分为重单箱和重继箱两种。蜂具包括空蜂箱、蜂蜜桶、搅蜜桶和蜜蜂饲料等。蜂箱、蜂具的换算重量统一规定如附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沿海水域以及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的蜜蜂运输。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蜜蜂,必须预先办妥下列证明文件和保险手续:
一、主管机关规定的卫生检疫证、放蜂证以及放蜂场地证等证明文件;
二、当地人民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证。
不具备上述证明文件和保险手续,起运港不得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蜜蜂,应派员随船押运;但妇女和儿童禁止随船押运。押运员按每100个蜂箱指派一名计算(尾零数超过50箱的可增派一名);如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员时,应经承运人同意。
承运人应将核准的押运员姓名及证明文件名称、号码,注明在货物运单上。
对未经核准擅自登轮的押运人员,在船舶开航前发现的,承运人可以责令其立即离船;在船舶开航后发现的,除按规定计收客票费外,另加收票价一倍的罚款。
第五条 押运人对押运的蜜蜂及其蜂箱。蜂具等,应自行采取必要的照料、安全措施。在运输途中不得放蜂;必要时,可打开蜂箱口通风降温,但应防止蜜蜂逸出蜂箱。
押运人应遵守船上有关安全规定,服从船长统一指挥;不得在船上使用煤油炉,不得私带家禽、家畜上船。
第六条 船舶装运蜜蜂,一律装载在甲板上。承运蜜蜂的船舶,在装船前应检查积载蜜蜂的甲板位置,做好清洁工作。在船舶结构条件允许时,应尽量配载在舱面不易上浪处。起运港在装船积载时,要堆成双联桩、蜂箱口向外(重箱),并留出通道。
在装船完毕后,船方应协助押运人员进行加固绑扎工作。在船舶航行中,随时检查装载状况,遇有风浪危及蜜蜂安全时,应协助押运人员尽可能进行施救工作。
第七条 承运人对承运蜜蜂的责任界限除按照《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外,并补充下列规定:
一、由于海浪、暴风、暴雨等袭击船舶甲板,以致蜜蜂、蜂具、蜂箱被淹死、打毁或卷走,以及押运员照料不当以致蜜蜂死亡等等非承运人过失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运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于海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事项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甲板货物运输规定》办理。
附表:(略)
关于蜜蜂及蜂箱、蜂具的换算重量标准
名称 计算单位 换算重量(公斤)
重单箱 箱 15
重继箱 箱 30
空蜂箱 箱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