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389号文件
发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389号文件
,应尽量直接引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的相应规定.
试行规程共有55条,四个附图和二个附录,修订后仅对其中的12条和附录做了较大改动,其他条文内容基本保留,适当进行了调整、补充和文字修正.
三、修订的简要过程
1.一九九0年六月,在编写组成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锅炉局在北京召开了编写组成员会议,讨论确定了规程修订的指导原则和修订工作计划,并进行了分工.编写组遵照锅炉局领导关于规程修订工作要慎重、扎实,重大问题的修订,应先在专家和行业范围内进行讨论和论证的指示,在学习、消化有关国际和国内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试行规程进行了讨论和分析,确定取舍和章节安排,并参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内容,着手按分工进行修订工作.
2.一九九0年九月,编写组成员在河南新乡集中,对讨论稿进行会稿,经逐条的讨论分析,共同完成了征求意见一稿,并付印成册,发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锅炉局先后在上海、沈阳委托当地劳动部门组织讨论会;在江苏常州、淮阴利用"全国溶解乙炔设备科技情报网年会"和"江苏省溶解乙炔行业协会年会"的机会,召开座谈会,广泛地听取并收集了包括省、市劳动部门在内的科研、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使用管理等90多个单位的修改意见.一九九0年十一月,锅炉局在长沙召开了乙炔瓶行业专家研讨会,认真听取了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集中研究解决了规程修订中的部分重大问题.
3.一九九0年十二月,编写组成员再次在新乡集中,整理了长沙乙炔瓶行业专家研讨会和各次讨论会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逐条分析、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二稿,并付印成册.一九九一年四月,锅炉局以劳锅局字〖1991〗14号文,将征求意见稿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4.一九九一年五月,锅炉局在上海再次召开了乙炔瓶行业专家专题研讨会,集中研究解决了有关定点充装、丙酮补加量的计算方法,易熔合金的设置及数量,是否需要配带防震圈等重要技术问题,经过深入的专题研讨和论证后,取得了基本一致的意见.
一九九一年五月,编写组成员应邀参加了在青岛召开的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溶解乙炔气瓶分委员会二届三次会议,进一步听取了近50位委员与代表的意见,锅炉局江才寿局长也到会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5.一九九一年八月,编写组成员在北京集中,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和建议,进行了逐条的认真讨论和分析,并提出采纳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二稿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成了送审初稿.
6.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底,编写组主要成员再次到北京,向锅炉局有关领导对规程的一些条文作了说明和探讨,并听取了锅炉局领导对一些条文的审查和修改意见.编写组遵照锅炉局有关领导提出的修订意见和指示精神,对送审初稿又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于十二月中旬完成了送审稿.修订后的送审稿分八章共70条和二个附录.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乙炔瓶瓶体结构和材质
目前,国内在用乙炔瓶绝大多数是公称容积40升的,大于或小于40升的大乙炔瓶或小乙炔瓶数量极少.公称容积40升的乙炔瓶的瓶体,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是钢质焊接结构.国外有无缝结构的乙炔瓶.由于小乙炔瓶的需要日益迫切,因此本规程与试行规程不同,允许采用无缝结构瓶体,也允许采用非钢材质制造瓶体.改变瓶体结构和材质,按本规程规定,要按第4条要求,履行试制、试验、技术鉴定、审批程序.
2.关于设计审批、型式试验、技术鉴定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乙炔瓶产品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这不同于其他压力容器产品实行的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制度.乙炔瓶属于数量大、全国流通、统一使用的定型产品,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有利于标准化、通用化的实施.按本规程规定,乙炔瓶制造厂的乙炔瓶产品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批,新产品和改变设计也必须先经过设计文件审批.
企业为获得乙炔瓶制造资格(许可证),必须履行的程序:
(1)取得乙炔瓶试制资格(按有关规定应向机械部申请);
(2)完成乙炔瓶的初步设计;
(3)根据初步设计,试制乙炔瓶;
(4)试制品按GB11638、GB11639或行业标准进行技术测定、检验和型式试验;
(5)根据型式试验等情况,修改、完成产品设计,再试制、再型式试验等,直至型式试验合格,设计与产品基本完善;
(6)试制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申请设计文件审批;向主管部门申请产品技术鉴定;
(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与主管部门(联合或分别)委托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抽取试制品进行型式试验.如合格则出具报告,如不合格则退行程序(5);
(8)主管部门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一般是会前做型式试验、产品测量、检验;也可能在会期内做全部或选做型式试验、产品测量、检验.技术鉴定会通过对技术文体(包括设计文件)审查、检测、试验(或检测、试验报告)审查,给出技术鉴定结论;
(9)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设计、型式试验和鉴定情况进行设计文件审批.如合格则盖设计审批章;如不合格则退回设计文件(可有具体批语);
(10)技术鉴定、设计文件审批通过后,制造单位试制的乙炔瓶方可出厂;
(11)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部的主管部门和省级劳动部门、主管部门提出安排制造资格初审、复审的申请;
(12)省级初审、部级复审(也可以初、复审合并进行);
(13)发制造许可证,制造厂具备乙炔瓶制造资格.
已获得乙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要改变设计,必须履行上述(3)、(4)、(5)、(6)、(9)程序,只进行设计文件审批,不进行产品技术鉴定.
从上述可知:产品设计、改变设计、型式试验和技术鉴定是技术手段,是技术控制程序:设计审批、制造资格审查和发制造许可证是行政手段,是行政控制程序.技术手段,制造厂、用户、检验单位等以及行政机关都可采用;行政手段只有行政机关才可采用.
产品设计或改变设计进行形式试验,用以证明设计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靠性.有了见证,才可履行设计审批的行政手续.行政手续完备,才取得资格.资格也是一种证明,是向社会的证明.
型式试验是证明产品(设计)可靠性、先进性、经济性的技术手段.制造单位应允分利用这个手段.行政机关利用这个手段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代行.
技术鉴定或技术鉴定会的实质,是请专家把关.是制度化了的技术手段,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会虽都属技术手段,但后者必须有合法的组织者与符合规定的成员,结论经确认才为有效.
本规程对设计审批、型式试验、技术鉴定的程序、内容、手续以及应用场合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十余年的实践也证明了是较为完善、有效的,也与国际上的做法类似.
3.关于固定充装单位制度
本规程规定乙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这是针对某些地区乙炔瓶充装、销售混乱而采取的有效的措施.
有些市或地区,不按规划盲目、重复建设乙炔充装站,又加上外地乙炔瓶长途运输进来销售,疏于管理,造成混乱.更有甚者,趋利背义,置乙炔瓶安全于不顾,违反规定充装乙炔瓶;瓶中缺丙酮不补加,造成乙炔瓶压力很高而乙炔量很少;私自倒灌,一瓶气变两瓶气卖;到期不送检验,转嫁给其他充装站;违法推销等等.为克服上述种种不良现象,从实践中来的较好的办法就是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
实行固定充装单位制度,看似行政强制色彩浓了,实际上对于大多数乙炔充装、销售管理好的市或地区,没有多大的不便,目前他们执行的基本上就是固定充装单位制度.劳动部门从1992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施对气瓶充装站(含乙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对以乙炔瓶检验站资格认可为核心内容的气瓶两站治理整顿,只要各方面团结协作,定能取得成效,也能使乙炔瓶两站走上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4.关于乙炔瓶防震圈
本规程要求公称容积10升以上的乙炔瓶,必须配戴防震圈.
对于气瓶是否要戴防震圈?多年来,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由于乙炔瓶与其他种类气瓶相比,瓶内有整体式多孔填料和溶剂,必须直立使用,严禁抛、滚、碰、撞等冲击.戴防震圈,对气瓶有很好的保护作用,这已为实践证明.某地曾有无缝气瓶发生了意外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时,因平时锈蚀和事故的作用,瓶体的颜色无法辩认,当找到戴防震圈的一块瓶体时,在防震圈下还保留着原来的瓶色.
乙炔瓶充装时,要进行淋水冷却.戴防震圈会不会妨碍淋水冷却?各地的实践证明,戴防震圈是不会妨碍淋水冷却的,还可使冷却水起到均布的作用.
本规程颁发施行后,就要求在用乙炔瓶配戴防震圈.新出厂的乙炔瓶,一般由制造厂配齐防震圈(购货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在用乙炔瓶应由充装站负责逐步配齐防震圈.无防震圈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5.关于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1)本规程规定的制造钢印标记,与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的规定相比,增加了监督检验标记和非丙酮溶剂标记.未监检的就不打监检钢印;目前,全国的乙炔瓶所用溶剂都是丙酮,实际上都不用打"非丙酮溶剂"钢印.与GB11638不矛盾,对在用瓶也无影响.
(2)本规程要求在检验钢印位置上(制造钢印相对处),涂检验色标.这是为了更醒目辨认到期需定期检验的瓶.例如:涂有椭圆形淡紫色检验色标的瓶,必须在1993年内定检;在1994年如仍有椭圆形淡紫色检验色标的瓶出现,就很容易识别出此瓶超期未检,应停止充装、使用,即刻送检.
新出厂瓶的检验色标,由制造厂涂敷;在用瓶,由检验单位涂敷.
6.关于乙炔瓶钢瓶瓶体回用
经检验(检验单位的定期检验或充装、使用单位的检验)报废的乙炔瓶,其多数是由于填料不合格造成的.有数量不少的报废乙炔瓶的钢瓶瓶体损伤不大,还合格能用.本规程允许报废乙炔瓶的合格钢瓶瓶体回用.回用钢瓶怎样返给乙炔瓶制造厂重新装填料?希望检验单位与制造厂协商解决办法.
7.关于充装站、检验站的计算机管理
本规程对充装站、检验站的技术资料管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这对提高两站的管理水平,保证安全、质量、效益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如果手工管理,确实有很大的工作量,还要占据一定量的资料室.如果计算机管理,实现不难,效果却极其明显,北京率先上计算机的两站,虽属初级尚待完善,但效果已很明显.本规程提出两站计算机管理的原则要求,目的在于鼓励发展这项现代化管理方法.
五、规程修订编写组成员:
王世锦 太原重型机器厂
田作尧 上海四八零五厂
李宗俊 常州飞机制造厂
高继轩 劳动部锅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