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溶解乙炔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 文 号: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389号文件
发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局京劳锅发字〖1993〗389号文件
加以解决,抽查结果应书面报告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49条 乙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规程的规定,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批评,令其改正;对屡犯不改的,由省级劳动部门撤销其充装注册登记证.
乙炔瓶充装单位不遵守、不执行本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致使发生事故,后果严重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50条 承担乙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乙炔瓶定期检验资格,方可检验乙炔瓶.
从事乙炔瓶检验的检验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取得含有Q项检验资格的检验员证.
第51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乙炔瓶的定期检验;
2.对乙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乙炔瓶的表面除锈和涂敷;
4.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对乙炔瓶检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52条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53条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操作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乙炔瓶皮重异常;
4.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第54条 乙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以及检验后的处理,应符合GB13076度.
检验合格的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按本规程附录2《溶解乙炔气瓶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标记和涂检验色标.
第55条 乙炔瓶经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予报废.检验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报废处理:
1.出具《溶解乙炔气瓶判废通知书》,交乙炔瓶送检单位;
2.在乙炔瓶上打报废钢印;
3.对报废乙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对于填料报废而钢瓶仍可安全使用的乙炔瓶,可只对填料做破坏性处理,但应作出标况,予以严格隔离.待积累到一定数量,造册向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再将钢瓶送乙炔瓶原制造单位回用.
第56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认真填写GB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的《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溶解乙炔气瓶履历表》.采用计算机管理乙炔瓶检验工作的,其软件必须能与省级的或全国的统一软件兼容.
第57条 乙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按年度报告乙炔瓶的检验工作情况.省级劳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劳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58条 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59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有专职人员负责乙炔瓶的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操作培训.
第60条 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和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61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第62条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动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6.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7.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63条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2.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旋转,并有明显标志;
7.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起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64条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掸,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第65条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第八章 附则
第66条 本规程的附录与正文同等有效.
第67条 乙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68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69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70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1:
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
1.技术鉴定由试制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主持.鉴定委员会应由乙炔瓶设计、制造、充装、使用、科研、高等学校等单位和劳动部门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
2.技术鉴定内容应包括:
(1)审查乙炔瓶的设计文件;
(2)审查主要生产工艺和技术条件;
(3)考查工装、设备、检测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对批量生产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4)检测产品质量.
3.供鉴定用的乙炔瓶,应是按批量试制,经试制单位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成品瓶,数量不得少于100只.检测用瓶,由鉴定委员会或指定的检验机构,从鉴定用瓶中抽取.抽取数量不得小于20只.
4.乙炔瓶钢瓶质量的检测,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况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检测用钢瓶从试制的钢瓶中抽取,数量不得小于20只.
5.乙炔瓶质量的检测项目,按表一的规定.检测的方法和结果的评判,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6.在进行乙炔瓶安全性能试验时,被鉴定单位应制定切实的安全措施,以确保试验过程中的安全.
7.为缩短鉴定会时间,本附录第4条、第5条所列检验项目,可在鉴定会召开之前,由技术鉴定会的主持部门委托有气瓶检验资格的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技术数据和结论报告.为佐证检测情况,可提供检测过程照片、幻灯片或录像片.
8.各项检测内容应有完整的技术数据和明确的结果,鉴定委员会应作出书面的鉴定结论,并提供鉴定委员会名单和委员的签名.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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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序号│ 检测项目 │ 检测用瓶数量(只) ┃
┃ │ │ ┃
┠──┼─┬───────┼──────────────────┨
┃ 1 │ │肩部轴向间隙 │ 20 ┃
┠──┤填├───────┼──────────────────┨
┃ 2 │ │与瓶壁总间隙 │ ┃
┠──┤ ├───────┤ ┃
┃ 3 │ │外 观 │ ┃
┠──┤ ├───────┤ ┃
┃ 4 │ │表面孔洞 │ ┃
┠──┤ ├───────┤ ┃
┃ 5 │ │内部孔洞 │ 1 ┃
┠──┤ ├───────┤ ┃
┃ 6 │ │抗压强度 │ ┃
┠──┤ ├───────┤ ┃
┃ 7 │ │体积密度 │ ┃
┠──┤料├───────┤ ┃
┃ 8 │ │孔隙率 │ ┃
┠──┼─┼───────┼──────────────────┨
┃ 9 │ │外观 │ ┃
┠──┤ ├───────┤ ┃
┃10 │ │附件 │ ┃
┠──┤ ├───────┤ 20 ┃
┃11 │乙│气密性 │ ┃
┠──┤ ├───────┤ ┃
┃12 │ │皮重 │ ┃
┠──┤炔├───────┼──────────────────┨
┃13 │ │回火试验 │ 1 ┃
┠──┤ ├───────┼──────────────────┨
┃14 │瓶│水浴升温试验 │ 1 ┃
┠──┤ ├───────┼──────────────────┨
┃15 │ │模拟火灾试验 │ 1 ┃
┠──┤ ├───────┼──────────────────┨
┃16 │ │使用性能试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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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溶解乙炔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
1.乙炔瓶的钢印标记包括制造钢印标记和检验钢印标记.
2.乙炔瓶的钢印标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印标记打在瓶肩上时,其位置如图1所示.(见图422页)
(2)制造钢印标记的项目和排列,如图2所示.(见图422页)
图中代号含义:
1─监督检验标记; 8─制造厂代号;
2─气体化学分子式: 9─制造年、月;
3─乙炔瓶编号; 10─钢瓶实际容积,L;
4─钢瓶水压试验 11─在基准温度15@时的限定压
压力,MPa; 力,MPa;
5─筒体设计壁厚,mm; 12─乙炔瓶皮重,kg;
6─钢瓶质量,kg; 13─钢瓶内填料的孔隙率,%;
7─制造厂检验标记; 14─非丙酮溶剂的标记.
(3)制造钢印标记,也可在瓶肩部沿圆周线排列.各项目的排列,应以图2中的指引号为顺序,即:
(1) (2) (3) (4) (5) (6)
△ C2H2 12345 TP5.2 S3.2 m27.3
(7) (8) (9) (10) (12) (13)
○ □ 87.2 V41.2 EP1.52 Tm56.2
(13) (14)
91 B
(4)检验钢印标记的排列如图3所示.(见图423页)
(5)检验钢印标记,也可打在标验标记环上,排列如图4所示.(见图424页)
3.钢印字体高度10~15mm,深度0.3~0.5mm.
4.在检验钢印标记上,还应按检验年份涂检验色标.检验色标的颜色和形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修订说明
一九八一年六月四日,原国家劳动总局以(81)劳总锅字10号文件,颁发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程).对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在国内的推广、使用,对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以及保证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加强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促进我国溶解乙炔工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试行规程颁发已经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乙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局)于一九九0年开始组织对试行规程进行修订.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修订稿,由劳动部颁发执行.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意义和必要性
由于《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都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试行规程已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要求,需要补充和修订,删改不适用的规定,调整有关政策.十余年来乙炔瓶行业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乙炔瓶制造行业已逐步发展壮大,制造水平不断提高,乙炔瓶产品的安全质量和使用性能已经比较稳定,满足了国内市场需要,并已有部分产品出口.乙炔瓶产品的出口,促进了产品质量特别是安全性能指标的不断提高,同时要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生产.
2.乙炔瓶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促进了乙炔瓶行业的技术进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溶解乙炔气瓶委员会已经成立了多年并且有效地开展了工作,特别是近几年相继制订了GB11638─89《溶解乙炔气瓶》、GB11639─89《溶解乙炔气瓶填料技术指标测定方法》、GB13003─91《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GB13076─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以及GB13591─92《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等.
3.溶解乙炔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集中地区使用溶解乙炔气瓶已经普及.目前国内已经建立和正在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已达500余家(除西藏外,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起了溶解乙炔充装站).溶解乙炔行业已经初具规模,充装单位发展较快,而且经济效益好.
4.溶解乙炔充装单位发展虽然较快,但目前安全管理水平较差,人员素质也较低,违章操作现象普遍,导致乙炔充装站事故屡有发生.
由于上述变化,试行规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用,同时也需要与国家标准协调一致.规程中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删改不适用的已改由技术标准规定的条文.
二、修订的指导原则
1.由于试行规程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前颁发的,因此,应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和补充.
2.规程的修订工作在试行规程的基础上进行,经过对实际执行情况的调研和综合分析,特别是对近几年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对试行规程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予以保留,以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由于乙炔瓶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安全监察规程已不必既起安全监察法规又起技术标准的双重作用.乙炔瓶的设计制造技术要求,乙炔瓶的充装、检验要求等,均在标准中规定;安全监察规程,则应侧重于加强安全监察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特别是乙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在有关乙炔瓶设计、制造、附件、充装、检验等部份涉及技术要求和安全技术等条文中,均不再列出具体要求,仅规定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基本要求应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相一致.有关乙炔瓶钢瓶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