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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

发 文 号:(87)交水监字15号
发布单位:(87)交水监字15号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主推进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一级机工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试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5)船舶电气;
(6)造船大意;
(7)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四、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船舶电气;
(5)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第四十二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航船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自动化;
(4)英语(限于航行无限航区船舶)。
第四十三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一、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轮机管理;
(3)船舶电气。
二、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辅机;
(2)船舶电气;
(3)轮机基础理论;
(4)造船大意。
第四十四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轮机管理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二管轮适任证书。
二、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造船大意;
(4)轮机基础理论。
第四十五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校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在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3000千瓦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实际担任机工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5)船舶电气;
(6)造船大意。
三、功率提高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值班轮机员证书,实际撮合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造船大意;
(4)轮机基础理论。
第四十六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三十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管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力要求
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实际担任机工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航船辅机;
(3)轮机管理;
(4)轮机基础知识;
(5)船舶电气。
第四十八条 轮机长、轮机员在职务、等级相同,申请改变适任证书的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时,应参加相应的主推进动力装置科目的考试。
第五章 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考试
第四十九条 船舶无线电报(话)务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及适用范围:
一、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报(话)务员;
二、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以及除无限航区客轮(或客货轮)以外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务主任;
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及移动式海上平台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
四、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总吨船舶及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电台的报(话)务员;
五、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通用证书:适用于任何航区的任何船舶多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无线电话台的话务员;
六、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1600总吨船舶及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无线电话的话务员。
第五十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通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第五十一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一等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6)英语。
第五十二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高等航海院校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本科毕业生满十二个月、专科毕业生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船舶无线电报务员二等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通信业务;
(2)收报;
(3)发报;
(4)英语。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1)持有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并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担任见习报务员满十二个月者;
(2)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报务工作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及具有高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6)英语。
第五十三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考试。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经考核合格,发船舶无线电报务员限用证书。
二、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1)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报务工作满三十六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2)从事岸上航务电台工作满二十四个月,且最近五年内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报务工作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第五十四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通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1)持有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
(2)在沿海航区或无限航区船舶或在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或设施实际见习话务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3)持有内河船舶或海船三副(或值班驾驶员)及以上适任证书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第五十五条 申请船舶无线电话务员限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1)在内河船舶、海船或在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实际见习话务工作满十二个月,并经考证培训者;
(2)持有内河船舶或海船三副(或值班驾驶员)及以上适任证书者。
2.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六章 船舶电机员考试
第五十六条 船舶电机员适任证书的等级各种类:
一、根据自动化程度和发电机总容量分为以下等级:
1.船舶电机员通用证书:适用于自动化、半自动化或发电机总容量12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2.船舶电机员一等证书:适用于半自动化或发电机总容量120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3.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适用于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1200千瓦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设施。
二、种类:1、自航船(包括有自航能力的海上平台、海上设施);2、非自航船(仅指无自航能力的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
第五十七条 申请船舶电机员通用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电机员一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二十四个月,其中在半自动化船舶担任其职务满六个月,并经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用电机员业务培训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自动控制理论;
(2)微处理机原理及应用;
(3)英语。
第五十八条 申请船舶电机员一等证书考试。
1.资历要求
持有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八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电子技术与电路;
(2)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3)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4)船舶电气自动化基础及应用;
(5)英语。
第五十九条 申请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考试。
一、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1.高等专业院校毕业生
高等航海院校船舶电气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理论考试结合国家毕业考试一起进行。见习后,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经考核合格,发船舶电机员二等证书。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1.资历要求
中等航海学校船舶电气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见习满十二个月者。
2.考试科目
(1)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2)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3)船舶电机;
(4)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三、职务晋升
1.资历要求
在发电机总容量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实际担任电工满三十六个月,并以考证培训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者。
2.考试科目
(1)电工原理与电子技术基础;
(2)船舶电站及其自动化装置;
(3)船舶电力拖动自动控制;
(4)船舶电机;
(5)船舶电气管理与工艺;
(6)英语。
第六十条 在非自船舶上任职的电机员,如申请同等级自航船电机员任证书,应在自航船上实际担任见习电机员满六个月,方可换发同等级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一条 在非自航船上任职的电机员,如申请晋升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应在自航船上实际担任见习电机员满二十个月,按本章有关条款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自航船电机员适任证书。
第七章 专业训练与特殊培训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术各项专业训练与特殊培训,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机构中进行。经济培训者,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六十三条 申请参加2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员考试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通过《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等专业训练。
申请参加无限航区船长、驾驶员考试者,应通过《无线电话通讯》、《雷达观测与模拟》、《自动雷达标绘》等专业训练。
第六十四条 在槽管轮工作的甲板部和轮机部船员,须经相应的油轮、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的特殊培训。
在配有原油洗舱机船舶上工作的船长、大副和清洗油舱的指挥者,须经原油洗舱的训练。
第八章 发证、职务签证及换证
第六十五条 按本规则规定申请船员考证者,经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类别和职务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六条 凡持有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十二个月者,经体格检查合格,可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职务签证。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其海上资历、任职情况及身体状况审查合格后,可签发与原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相同类别的海船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第六十七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其证书有效期的最后十二个月内,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者,应填具《船员换证申请表》,递交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十二个月以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和两张近期二英寸证件照片,交验《船服务簿》和有关证明文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其海上资历、任职情况及身体状况审查合格后,可换发与原适任证书类别、等级、职务相同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十八条 申请换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实际海上资历,必须满足在符合其证书等级的海船上实际担任其证书所载职务或职务或较低一级职务的海上资历不少于十二个月。
第六十九条 持有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换证:
一、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二、体格检查不合格。
三、不符合本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四、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不适任者。
第七十条 离船工作超过五年或在证书有效期内实际海上资历不足十二个月者,应满足或补足在不低于其证书等级的海船上见习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其原职务应考科目的半数或以上科目合格(二副、二管轮按三副、三管轮的考试科目),发给原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一条 高、中等航海院校海上专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五年后上船工作者,在满足按本规则对专业院校毕业生的海上见习资历要求后,驾驶员按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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