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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25年07月10日

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发 文 号:晋安发〔2025〕2 号
发布单位: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20
实施日期:2025-03-20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委网信办、民航山西监管局、武汉铁路 监管局、西安铁路监管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国网山西电力、晋 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重点企业:

修订后的《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 年 3 月 20 日


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 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谁举办、谁负责”和“审”“管”衔接、“防”“救”相承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 明确责任分工,推进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通过召开安 委会会议,安排部署整治行动,组织开展综合性监督检查、事故 调查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 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 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四条 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 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 规标准、政策措施,依法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 防范。

第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 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 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为积极顺应行政审批改革形势,把握改革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切实厘清审批和监管的职责边界,做好审管衔 接,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监管责任不断档,已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 部门应当以相应证照颁发和信息推送为安全监管责任界线,加强 协同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结 果同步推送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 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与行政审批部门同步共享;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监管。

对“先照后证”审批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发照”后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应生产经营审批手续,同时将市场主体信息推送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收到相关部门推送的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信息后,应当撤销原批准;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相关管理和监管职责。

对“先证后照”审批的事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 监管部门应当“全链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审 批通过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加强监 管的同时,督促申请人尽快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取得市场主 体资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八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 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 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三)推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法规标准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 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 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 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 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 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

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十)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三定” 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纪委监委职责

(一)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 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情况开展监督,压实安全责任;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治安全生产领域形式主义、官 僚主义等不正之风,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腐败 问题;

(三)依法依纪依规开展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 查调查工作;

(四)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 位及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监督检查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督促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水平。

第十条 省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 论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党 校教学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级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 理的重要论述以及安全生产相关内容纳入宣传重点工作、纳入年 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 重要工作动态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督促指导全省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根据相关职能部门 通报的线索和素材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调指导新闻媒体根据职能部门的权威信息开展全省 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新闻报道。

第十二条 省委统战部职责

(一)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 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

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 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三)按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 府及部门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依据;

(四)督促指导全省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省属宗教活动 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省委政法委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省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 涉嫌犯罪行为;

(二)履行山西省铁路护路联防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省委网信办职责

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省委编办职责

(一)与省安委办共同明确省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分工;

(二)配合省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 制,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依法依规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服 务;根据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等合理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 制,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

机构建设。

第十六条 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国防科工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军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全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法院职责

(一)开展涉及安全生产领域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 治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负责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案 件审判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十八条 省检察院职责

(一)按职责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 作,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协调本省各级检察院依法参与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 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并督促指导有 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对不符合有关煤矿工业发展规划 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 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省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 机构)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 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 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安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教育系统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组织 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七)负责省委教育工委所属高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八)加强职业卫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快培养职业卫生 相关专业人才;

(九)承担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 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纳入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 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 加大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资金投入;

(三)负责安全生产省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 究的组织工作,推动相关安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四)在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 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研发和应用;

(五)负责督促指导下属科研院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职责

(一)指导全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 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 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 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安全管 理工作;

(四)配合省应急厅承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职责;

(五)负责民用飞机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配合相关部门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配

合相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安全水平提升和全省中小企业的安全 生产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公安厅职责

(一)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公安 机关及高速公安交管部门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 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承担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导 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生产、 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移送的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负责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以及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批和到期换证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 公安机关严格大型活动审批,维护活动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五)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派出所按照公安部相关规 定和要求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指导市、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

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 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参加重大及以上事故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社会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 急处置相关工作,承担重大社会安全事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 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八)承担民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 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省民政厅职责

指导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精神 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司法厅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省监狱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戒毒场 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督促指导相 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 法律法规教育;

(三)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 立法审查;负责对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 性审核工作;

(四)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

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五)督促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 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财政政策,落实省级政府安全 生产投入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保障省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 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 级财政部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 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四)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省人社厅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技工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 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技 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工 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 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负责制定修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 织实施;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 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 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保护政策;

(五)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 人才、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有关政 策;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 等级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负责非煤矿山(含配套选矿厂、尾矿库)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联合试运转审批、综合竣工验收、生产能力核定、 智能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含配套选矿厂、 尾矿库)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管理工

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

采、超越批准范围采矿、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

(五)负责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对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 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并对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督促指导全省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六)指导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 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指导设区的 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城市安全与 综合防灾体系、重要线性工程网络等设施布局;依据国土空间规 划,指导市、县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第二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职责

(一)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 准,牵头负责省级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 急处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 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 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 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 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 置等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四)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建 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工 作,承担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六)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 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处置工作;

(七)督促地方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 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条 省住建厅职责

(一)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 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及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 行为;

(四)指导全省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 化、市容环境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 理;

(五)依法督促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监 管工作;

(六)督促指导全省民航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含航站楼、 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加工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等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施工安

全的属地监管工作;

(七)负责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

作;

(八)依法指导全省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和指导批发、零售、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 等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督促指导全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 工作,承担重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一)负责指导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做 好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及消防安 全防范服务;

(十二)承担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厅职责

(一)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政策、制度、 规划、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承担省管公路、水路交通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履行铁路运输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三)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 登记和防止污染、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

设施保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船员管理有关工 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 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省管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 地方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地方公路、水路 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指导地方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 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五)依法组织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 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督促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 作;参与拟订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全省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

(九)负责国省公路(含高速公路)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指导协调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十一)督促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管 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民用航空机场运营的属地安全监管;负责 全省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

(十三)落实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履行全省地方铁路运

营安全监管职能,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 作;

(十四)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 理工作,承担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五)全面负责我省地方铁路建设、运营、线路等监督管 理;有效开展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运营安全、市场秩序、运 输服务质量、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地方 铁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负责全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 全监管工作;

(十六)承担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 省水利厅职责

(一)负责全省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省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

(四)督促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工作;

(五)负责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职责

(一)负责全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 畜禽屠宰企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渔业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政审批服 务管理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 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负责指导 农业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无 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四)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的建设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 作,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六)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生物质能 源综合开发利用;

(七)承担农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 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四条 省商务厅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省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 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

(三)督促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 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担餐饮住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 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五条 省文旅厅职责

(一)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 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省旅行社和导游经营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督促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 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四)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 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省直文旅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 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 活动加强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

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 划分》国家标准所涉安全事项进行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景区 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七)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 工作,承担重大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八)承担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 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省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用 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 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各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六)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 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七)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九)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指导医疗机构等行业领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 用、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省应急厅职责

(一)负责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省应对安全生产 类突发事件;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 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省级总体应急 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 开展预案演练;

(四)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 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 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 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晋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 救援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七)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 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八)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 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 管工作;负责全省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 管工作,牵头拟订相关安全监管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煤矿 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 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 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九)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 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省应急救援总指 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二)承担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 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 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及 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督查检查;

(三)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 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 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运营公司职责

(一)根据国有资产出资人“管资本”职责,按照“三管三 必须”要求,督促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 政府关于安全管理层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等涉及安 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出资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层级、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等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出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层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出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 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

第四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指导全省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 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 口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 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二)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登记注册;对有 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负责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依法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监 督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做好安 全生产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六)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品、消 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管事件应 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市场监管事 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八)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 责,围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一条 省广电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

(三)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技术保障进行监管,拟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第四十二条 省体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体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有 关部门对体育场所实施安全监管;

(二)负责本系统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安全管理工 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在公共体育场馆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 管理责任;

(四)依法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 查,指导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负责本系统运动员训练、参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依法承担冰雪体育项目(滑雪、滑冰)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依照有关管理办法对冰雪体育运动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八)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

(九)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属 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

(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工作;

(二)负责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组织编制监管 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评估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效能;

(三)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 部门做好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职责

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属地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安 全监管部门,督促辖内地方金融组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能源局职责

(一)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二)履行地方电力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

(三)监督检查供电单位对规模以上企业电力用户科学用 电、安全用电进行指导;

(四)依法承担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五)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安全的 违法行为;

(六)承担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七)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电 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八)从行业管理上承担全省洗(选)煤厂、配煤及型煤加 工企业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在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 等方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九)承担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 绕“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六条 省文物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 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督察工作;

(二)督促指导全省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中的安全 工作;

(三)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宣传工作。

第四十七条 省人防办职责

(一)负责全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和审批部门批准设 立的其他人防工程、人防设施(民用建筑)防护功能的安全监管 工作;

(二)负责全省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对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所属省级物资储备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研究分析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相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省民营经济局职责

配合做好全省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民营企业提升 安全水平。

第五十条 省监狱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督 促指导监狱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二)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 或参与全省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林草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森林和草原的火灾防治工作,按照国家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编制全省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控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省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 防火设施建设、监测预警和火情早期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 防火工作;

(四)负责指导全省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 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消防总队职责

(一)负责全省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 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检查考核等工作;负 责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三)督促、指导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四)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 现场扑救;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安全监管职责;负责 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六)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 参与组织协调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七)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 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九)承担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围绕 “一件事、全链条”进一步完善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

第五十三条 省地勘局职责

(一)开展矿产地质调查工作,负责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工作;

(二)为全省安全事故“防控救”提供技术支撑,配合、参与全省矿山地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十四条 省总工会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对企业落实国 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 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

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 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 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 督促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群众性 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安康杯”等竞赛活动,推进煤矿智慧 井口群众安全工作站和群众安康工作服务站建设,监督企业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第五十五条 团省委职责

(一)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 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 作技能;

(三)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协同有关部门维护青少年自身安 全,引导青少年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第五十六条 省妇联职责

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牢安全意识,提 高安全素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十七条 太原海关职责

(一)依法履行海关总署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依法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省气象局职责

(一)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评估及人工影响 天气工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联动机制,提出气象 灾害防御措施,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二)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全省油库、 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 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 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 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全省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 留气球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制定施放气球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 督实施;

(四)督促指导全省人工影响天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属地人工影响安全责任;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 作,承担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五十九条 山西金融监管局职责

(一)指导辖内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商业保险业务,督促辖内承保机构在被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

(二)依法对开展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实施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内承保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 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指导保险行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 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第六十条 粮储山西局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依法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家能源局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省邮政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邮政行业(含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 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 为;

(二)负责全省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

(三)负责全省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 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赋予的矿山安全国家监 察职责;

(二)依法组织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 重大及以下非煤矿山(含选矿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 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三)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十四条 民航山西监管局职责

依法履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五条 省通信管理局职责

(一)加强全省信息通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

对全省通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 反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组织协调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

(四)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 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省地震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防震减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省地震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通报因震情可 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后果;

(三)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灾害风险,协助地方政府开展 地震次生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依法组织对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落实情况 及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建设运行情况等 地震相关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武汉铁路监管局职责

(一)负责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界在我省境内(长治市、晋城市)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管理管界内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 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

(三)监督相关铁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 况,负责铁路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组织查 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要求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西安铁路监管局职责

(一)依法履行国家铁路局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指导协调地方铁路相关部门工作,建立相关信息通报和监管协调机制; 协调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北京铁路督察室职责

(一)负责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界在我省境内(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晋中市、长治市)及国家能源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板块管界在我省境内(大同市、朔州市、忻州 市)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监督管界内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 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

(三)监督相关铁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 况,负责铁路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组织查 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要求并监督实施。

第七十条 太原铁路局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集团公司管辖的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设施运行安 全管理工作;

(三)参与铁路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十一条 国网山西电力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公司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地方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力用户

(包括社区、农村等)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管理,并提供技术 指导;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十二条 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职责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全省地方电网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 工作;

(三)配合地方政府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电力用户(包括社区、农村等)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的管理,并提供技术 指导;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党政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央驻晋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 单位及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晋 安发〔2020〕18 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实施细则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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