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4时50分许,泉港区后龙镇割山村路段,一辆闽C8698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739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碰撞行人刘宝吓,造成刘宝吓当场死亡以及闽C86987重型半挂牵引车部分损坏。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泉港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30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人社局、总工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后龙镇组成的泉港区“8·13”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技术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闽C86987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现持有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泉字350582000002号,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注册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科任村,因业务需要,公司在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设有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现已迁至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赤湾东方物流园,法定代表人为沈剑青。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6日,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机构,沈剑青任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全面工作,是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花庆学任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罗福远,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持有准驾“A2”驾驶证,驾驶证档案号:350500035134,有效期至2021年6月11日。经调查,罗福远自2017年11月开始受聘于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固定驾驶闽C86987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危险物品运输工作,系本事故闽C8698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739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
华闽司鉴〔2018〕毒(醇)鉴字第5674号报告书证实:所送检罗福远血样未检出乙醇。
2.刘宝吓,女,系本事故中行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惠公鉴〔2018〕207号尸检报告书证实:死者刘宝吓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部脏器联合损伤死亡。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C869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中文品牌:斯堪尼亚,车辆识别代号:YS2P4X230F2109247;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检验合格至2019年4月30日,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心支公司。
2.闽C739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中文品牌:永强牌,车辆识别代号:LA99GRA24C0YTS09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检验合格至2019年1月31日。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状况
1.闽方司鉴〔2018〕车检字第08093号报告书证实:事发时该牵引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良好、前部各灯光齐全有效,该牵引车及挂车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良好。
2.闽方司鉴〔2018〕车速鉴字第08092号报告书证实:根据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调查、计算,确认闽C869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闽C739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事故临发时(与行人碰撞前2.957秒-1.417秒)的行驶速度约为47km/h。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于泉港区滨海路割山村路段,双向共四条机动车道,路面施划有人行横道,人行横道宽6.0米,道路路中设有绿化带分隔,绿化带宽6.0米,路中设有绿化带缺口,缺口宽8.80米,路左有一条通往割山村的道路;夜间无路灯照明、天气晴;文中路左、路右以峰尾往肖厝村方向为定位。
(六)泉港交警大队南埔中队履职情况
2018年8月13日5时许,南埔中队值班民警黄建波、庄梅山接大队指挥中心转接警情称在泉港区沿海大道后龙镇割山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黄建波、庄梅山立即带领协勤人员连家彬、李伟峰驱车赶赴事故现场,约10分钟后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庄梅山立即向大队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现场由峰尾往肖厝村方向停放有一辆号牌为闽C86987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一行人卧躺在路边。中队民警黄建波、庄梅山和协勤人员连家彬、李伟峰立即配合正在现场处置的事故中队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车辆分流和交通疏导,确保车辆有序运行。
根据相关要求,调查组对事故属地单位交警大队南埔中队进行履职情况调查。调查发现,今年以来,南埔中队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大力加强中队规范化建设,重点推行交通秩序专项治理活动。1-8月份,南埔中队共查处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情况如下:摩托车超员450起,客车超员4起,货车超载68起,现场超速150起,涉酒案件112起,涉牌违法864起,涉证违法668起,改装车辆96起,无证拘留40起。但南埔中队在值班备勤表、勤务工作日记簿、危化品车辆日常检查登记表还存在填写不够规范等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8月12日21时50分,罗福远驾驶闽C869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C739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南埔镇南山北路仙境村出发,22时到达联合石化炼油厂进行装油。22时50分,该车辆装油完毕从炼油厂4号门启程开往石狮市。2018年8月13日1时到达石狮市,分别到达石狮市石化中心加油站、石狮市石化东区加油站、石狮市石化后花站进行卸油,整个卸油过程大约花费2个小时。3时25分,罗福远驾驶该车辆沿着沿海大通道往泉港油库返回。4点50分,罗福远驾驶该车辆以约47km/h的速度沿滨海路由峰尾往肖厝村方向行驶,事故时行驶于路右车道至漳东线419KM+500M处(割山村)路段,遇行人刘宝吓经路中绿化带缺口往路右方向横过时,罗福远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停车让行,致使闽C869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侧于人行横道位置碰撞行人刘宝吓身体右侧,造成刘宝吓当场死亡及闽C86987号重型半牵引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罗福远和押运员连文峰立即下车查看情况。罗福远立即拨打“110”和“120”,并向公司领导沈剑青报告情况。连文峰查看车辆周围,确保车辆周围无明火,保护事故现场。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沈剑青、副总经理花庆学、应急办黄灿阳及时赶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给公司总部和晋江市交通局。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18年8月13日4时50分许,泉港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一名男子电话报警称“在泉港区沿海大道后龙镇割山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泉港公安分局指挥中心立即指派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和南埔中队赶赴现场,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5时00分,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经“120”急救中心医生确认行人刘宝吓当场死亡。事故中队民警立即向其大队领导及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调查取证,并对肇事车辆驾驶人进行控制。5时10分,南埔中队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车辆分流和交通疏导。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该金额为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补偿款,不包括保险理赔款项。
根据泉港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第2018735号,双方当事人约定刘宝吓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家属办理丧葬期间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由刘宝吓家属自行向闽C86987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永诚保险股份公司主张理赔权利。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罗福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该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本事故的单方过错。
(二)间接原因
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驾驶员罗福远进行岗前培训、教育、考核。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泉港区滨海路割山村路段“8·13”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制度不完善,部分制度与实际不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驾驶员罗福远进行岗前培训、教育、考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泉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泉港南埔中队在值班备勤表、勤务工作日记簿、危化品车辆日常检查登记表存在填写不够规范等问题,建议由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对南埔中队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罗福远,本次事故肇事司机。经查,罗福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罗福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鉴于法院已判处驾驶员罗福远交通肇事罪,建议不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沈剑青,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持有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泉交第0833号)。根据规定,沈剑青作为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经查,沈剑青未按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落实;未根据企业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签发;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驾驶员罗福远进行岗前培训、教育、考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泉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标准和规范要求,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本次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入剖析,补齐短板,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二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三要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加强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安全行驶。
(二)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港大队及南埔中队负责对辖区道路实施交通安全管理,指挥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各项交通治理整顿,纠正和处理各种交通违法。一是完善全年执法计划。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结合中队、工作实际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年度执法计划,并将具体的执法任务精确到每日、每人。要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加强执勤人员管理。二是严格落实路面勤务巡查制度。要将粗放型、经验型的勤务管理模式向精细型、创新型转变,坚持惩教结合。通过事故分析,确定易发、高发事故的重点路段、街道,安排警力加强巡逻,并按要求如实记录每日路面勤务巡查、路面检查情况。三是加强属地道路交通宣传教育。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社区(农村)、进校园。积极借助新媒体广泛宣传相关安全行车常识和法律法规,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并对道路通行情况和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报道,提升广大社会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规则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议晋江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出台相关政策或意见,规范运输车辆的管理,把好车辆技术状况关,维护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