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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廉政风险防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8月11日  ♡ 收藏本页

一、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廉政风险点分析

1、行政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凭个人好恶

对亲友办的企业予以特殊照顾,特殊企业不检查或少检查,导致问题积累较多,往往容易发生事故,出现帮忙是越帮越忙,监管人员受到责任追究概率增加,企业容易出现不可逆的事故风险;

(2)经费困难行政检查乱收费

2013年2月27日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2013年12月21日湖南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联合发文通报了邵阳市2013年9起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中,其中有武冈市邓元泰镇安监站乱收费案:邓元泰镇安监站在2012年“打非治违”活动中未得到市安监局的委托授权,违法收缴辖区内企业(厂矿)31笔罚没款4万多元。市纪委给予负直接责任的安监站站长毛海党内警告处分。

(3)检查结果不依法处理

主观臆断(一查了之,一整了之,一罚了之):乱作为;

信口开河(口水话,如后果自负):不作为;

自欺歁人(检查常常搞,整改次次下,隐患天天有):玩忽职守。

2、委托执法

(1)明确权限(条例规定和上级授权)

城步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潘德清行政乱作为案:

(2)明确主体

邵阳县长阳铺镇2013年实施行政处罚案卷中,以镇安监站名义对一火灾消防隐患处以0.8万元罚款;主体只能是邵阳县安监局,安监局也不能作为消防隐患处罚主体。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因许可证违法的行政处罚由颁证机关决定(谁颁证,谁负责);

(3)明确程序

原则上能整改的,不立即处罚;

不能只整改不处罚,只处罚不关闭。

(4)区别处理

职权内依法处理;职权外报告处理(包括其他部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上级政府)

3、打非治违

(1)检查范围(徇私枉法,以权谋私)

新宁县公安不配合开展加油站的打非行动;

落实部门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塘田市镇交通建设管理站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对象处置

纵容包庇;依法取缔;提请关闭。

武冈市头堂乡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一脚踩死(邓元泰、湾头桥两起非法生产事故,省局态度)

二、法纪、党纪和政纪相关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2009】第24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适用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有关概念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指违反客观、适度、公平、公正、合理等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乡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行政执法职责

(1)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其中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要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实施);

(2)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19项):行政许可;职业危害;制度规程;安全投入;机构人员;培训教育;三同时审查;警示标志;设备维护;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安全交底;劳动防护;同区作业;承包承租;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其他情况。

(3)现场处置措施:当场纠正;限期改正;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暂时停业;其他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

(4)期满10天内复查:复查意见书;权限内行政处罚,权限外报告;提请关闭报告。

(5)行政强制措施:设施、设备、器材查封或扣押(决定之日始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证据材料、违法物品扣押和有关场所临时查封;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必要时可先行实施后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6)报告通报: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报告或通报;

(7)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决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或其他部门通报;

(8)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辨:作出现场处置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辨,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9)执法文书送达。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4、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实施责任追究的违法或不当的七种情形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5)违法法定程序的;

(6)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违法或不当情形。

5、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

(1)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导致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2)因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依据不当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违法、不当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4)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5)按照执法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监管监察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7)非法生产或责令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的,已经提请决定取缔或关闭的;

(8)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9)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10)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6、承担责任区分

(1)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审核、批准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区别对待:承办人擅自作出;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审批不采纳;审核人擅自作出;审核人提出错误意见;批准人不采纳;审批人直接作出。

(3)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不具备资格;

(4)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5)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

(6)内设机构单独决定;

(7)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

(8)内设机构会签作出;

(9)执行上级指示、批复;

(10)下级执行上级错误决定;

(11)上级改变、撤销下级决定;

(1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责任追究的方式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内设机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法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

(1)批评教育;

(2)离岗培训;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5)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6)法定的其他方式。

(7)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从轻或减轻情形(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挽回损失或影响;积极配合主动承责;依法其他)

从重情形(影响恶劣或重大损失;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打击报复;年内两次以上追究责任;依法其他)

(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监总局【2006】第11号,自2006年11月22日起施行)

1、适用对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2、处分类型

一般情形: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开除处分。

3、乡镇安监执法人员违法违纪主要情形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2)制定或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3)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查处或向上级报告的;

(4)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5)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生产监督执法的;

(6)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7)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8)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9)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10)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1)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12)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1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4、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一般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4年2月19日公布实施)(共178条)

1、适用对象

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2、党员处分种类及效力(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担任两个职务的从最高职务依次撤销;担任党外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相应处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期间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分留党察看一年、二年;一年期满仍不符合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3、党组织处理措施(两种)

改组;解散。

4、乡镇安监执法人员中党员违纪的情形

(1)因失职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的,情节较轻、较重和严重的分别给予处分(第129条);

(3)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重大损失的(第131条);

(4)对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造成较大、重大损失的(第133条);

(5)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在查处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对移交的案件不移交的;办案中违反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第134条);

(6)强令他人履行非法义务,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履行其他非法定义务情形(第135条);

(7)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第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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