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应立即向119、120报警并及时报告当地县(区)级政府和安全监管局,启动县(区)级预案,并及时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县、乡(镇)级政府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发生较重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市县级政府负责同志应在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
发生严重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发生特别严重事故灾难及险情时,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1 基本响应程序
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当地政府应当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先行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和隐患处置工作。
封锁事故现场。根据人员伤亡和波及范围,设定现场抢险救援警戒区域。同时设立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保证救护车辆畅通。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社会动员。当地政府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2 应急决策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安全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置,其中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还应在省、国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协调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救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5)发布启动应急预案指令。
(6)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现场指导。
(7)落实上级和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 指挥协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救援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员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