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安全监管总局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习。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5.5 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总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定义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是一个连续的勘探开发过程,包括油气田的预探、评价、产能建设和生产阶段,即从第一口预探井开始,到发现油气田、进行评价、投入开发、实施产能建设、维持已建成产能油气田的正常生产,最终将采集的油气进行集输和处理,供给使用单位。
6.2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 人死亡、或50~100 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较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30 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6.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