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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4日

  4.4 信息处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Ⅱ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安全监管总局。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Ⅱ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信息直接报安全监管总局。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事故信息。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4.5 指挥和协调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区、市)、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针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出现的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放喷点火、压井、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7 信息发布

  安全监管总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信息的指定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重要信息。

  5.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2)应急队伍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主要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地点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国务院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根据本地、本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国家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国家财政解决;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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